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安装、检测、维保、验收常见问题解答
依据 GB 21976.1-2008《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 第 1 部分: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8.4 节及 XF 86-1994《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相关规定,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的配备、技术参数与维护要求如下:
【一、产品分类与防护原理】
① 按防护对象分为 3 类 5 型:A 类(滤毒罐装,30 min / 60 min)、B 类(滤毒罐装滤烟,30 min)、C 类(滤毒罐装滤烟滤毒,30 min);按动力分自给式正压(压缩空气)与过滤式(环境空气过滤)。
② 过滤式仅适用于环境氧气浓度 ≥ 18%、有毒气体浓度 ≤ 临界值的环境,氧气浓度低于 17% 的场所(如地下半地下室、深部封闭空间)必须配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禁止用过滤式替代。
③ 防护时间定额:30 min 型用于一般疏散场景,60 min 型用于高层、复杂疏散路径场景(GB 21976.1 第 5.2 条)。
【二、关键技术参数与判定】
① 滤毒罐对 CO 防护性能 ≥ 95%(GB 21976.1 第 5.3.2 条),滤烟效率 ≥ 99%(粒径 0.3~10 μm 油雾检测)。
② 视野保留率 ≥ 70%,佩戴后 5 秒内可正常呼吸,吸气阻力 ≤ 100 Pa(30 L/min 流量)。
③ 头罩采用阻燃材料(续燃时间 ≤ 5 s,损毁长度 ≤ 100 mm,符合 GB/T 5455),周圈颈部密封带为硅胶或氯丁胶材质。
④ 配备反光标识与哨笛(≥ 90 dB),便于浓烟中被救援人员定位。
【三、不同场所配备基准】
① 住宅建筑(含老旧小区、老年公寓):按户数 × 1.5 配置(一户一只为底线,公共走道增设备用),设置点宜在户门口或前室。
② 宾馆酒店客房(GB 50016 第 8.4.2 条):每间客房 ≥ 2 只,定点放置于床头柜内或玄关;宴会厅、会议中心按座位数 × 5% 配置。
③ 办公场所(GB 50016 第 8.4.1 条):按建筑面积每 100 ㎡配置 1 只(最小 2 只),存放于明显易取位置(建议 ≤ 1.5 m 安装高度)。
④ 工业建筑(甲类厂房、危化品车间):操作工位 × 1.5 + 巡检岗位 + 1,按 30 min 型配置;地下、半地下场所必须配 60 min 型。
⑤ 人员密集场所(商业综合体、超市、影院、学校、大型车站):按最大同时在场人数 × 2% 配置,存放点间距 ≤ 30 m。
【四、安装位置与标识】
① 安装高度距地面 1.0~1.5 m(床头、玄关、楼梯间前室),紧邻疏散路径,距安全出口 ≤ 15 m。
② 存放箱体应有统一标识(白底红字「消防自救呼吸器」+ 图示),配备中文使用说明与有效期(产品出厂后 6 年有效,存储条件温度 0~40 ℃、相对湿度 ≤ 80%)。
③ 存放点不得上锁、不得遮挡,箱门开启方向朝外,避免堵塞疏散通道。
【五、定期检查、维护与更换周期】
① 月度外观检查:检查头罩、滤毒罐、密封件是否完好,包装是否破损、有无受潮、有无超期。
② 年度称重检查:滤毒罐重量与原始重量偏差 > 5% 时报废(受潮或漏气);密封圈硬化、龟裂需整组更换。
③ 有效期:产品标注有效期一般为 6 年(GB 21976.1 第 7.1 条),过期产品禁止继续配备使用,应集中销毁并补配新批次。
④ 应急演练检查:每年至少组织 1 次佩戴演练(建议结合 119 消防宣传日),记录演练人员、时间、佩戴速度(应 ≤ 30 秒完成佩戴并正确呼吸)。
⑤ 一次性使用产品报废后应建立台账,记录批次号、数量、报废日期、销毁方式(建议破碎滤毒罐+头罩+剪断背带),避免流入二手市场。
依据 GB 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10.3 节及 XF 1157-2014《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的日常维护要求与常见误区如下:
【一、系统的基本组成与功能定位】
① 系统由应急照明控制器(A 型/B 型主机)、应急照明配电箱、应急照明灯具(A 型/B 型)、疏散指示灯具、地面导向光流指示等组成(A 型灯具主电源 DC 36 V 以下或自带蓄电池,B 型灯具主电源 AC 220 V)。
② 系统功能要求:火灾确认后 5 s 内自动点亮全部应急照明、关闭非必要电源、转入应急状态持续供电 ≥ 90 min(GB 50016 第 10.1.5 条,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 ≥ 180 min)。
③ 地面导向光流需与疏散指示标志连续成线,间距 ≤ 3 m(大空间场所可放宽至 5 m),距地面安装高度 ≤ 0.5 m;墙面疏散指示标志间距 ≤ 20 m(袋形走道 ≤ 10 m),距地高度 0.3~1.0 m。
【二、月度检查项目(运维人员执行)】
① 外观检查:每只灯具外壳、灯罩、标识是否完整、有无破损、有无异物遮挡,发光面是否清洁。
② 状态指示灯检查:每只灯具的"充电""故障""工作"三色指示灯应正常(绿色=已充电/正常,黄色=故障,红色=应急状态或电池低压)。
③ 主电源断电测试:切断主电源 30 s,灯具应自动转入应急点亮状态,主电源恢复后 5 s 内自动复位充电。
④ 配电箱巡检: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双电源切换装置(ATS)每月手动试验 1 次,切换时间 ≤ 5 s;接触器、继电器无异响、无过热。
⑤ 台账记录:填写《月度应急照明检查表》,签字归档,记录每只灯具位置、编号、检查结果。
【三、季度检查项目(增加功能性测试)】
① 应急持续时间测试:每季度抽取 10% 灯具(至少 2 只/回路)做 30 min 放电测试,记录放电过程中电压、亮度变化。
② 应急启动时间测试:用秒表测量火灾信号触发至灯具点亮的时间,应 ≤ 5 s。
③ 地面光流指向一致性检查:检查疏散路径指示方向是否与最新疏散预案一致,发现因功能分区调整而失效的指示方向应立即整改。
④ 控制器自检功能测试:触发控制器自检程序,检查每条回路通信状态、灯具在线率(应 ≥ 95%)。
【四、年度检查项目(专业维保单位执行,必要时第三方检测)】
① 90 min 满载放电测试:每只应急照明灯具做完整 90 min 应急持续时间测试,放电过程中电压不低于额定值的 85%,应急转换时间 ≤ 5 s。
② 蓄电池性能测试:镍镉/镍氢/锂电池连续 3 次充放电循环,容量衰减 ≤ 20%;铅酸电池每年做一次容量试验,容量 ≥ 额定值的 80%。
③ 照度测量:使用照度计测量疏散路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避难间 ≥ 5.0 lx(GB 50016 第 10.3.2 条),避难走道 ≥ 10.0 lx;楼梯间、前室 ≥ 5.0 lx。
④ 地面导向光流完整性与连续性:检查每条光流的发光段是否连续、方向是否正确、是否被新增隔断或家具遮挡。
⑤ 系统联动测试:触发任一火灾探测器,验证相应防火分区全部应急照明、疏散指示同步点亮,控制器应能显示该分区的应急状态。
⑥ 年度检查报告归档,附每回路测试数据、不合格灯具清单(编号、位置、整改建议)。
【五、常见维护误区与典型故障】
① 误区 1:只做外观检查,未做放电测试——蓄电池长期浮充会出现容量衰减但外观无异常,应急时只能维持几分钟即熄灭,导致疏散失效。建议:月度断电 30 s 测试 + 季度 30 min 抽样 + 年度 90 min 全负荷测试三级递进。
② 误区 2:未建立"一灯一号"台账——故障灯具无法定位、维修记录缺失、无法溯源。建议建立 EXCEL 或台账系统,每只灯具有独立编号、位置、规格、电池更换日期、历次故障记录。
③ 误区 3:擅自更换非标电池——原配电池规格(如 1.2 V/1500 mAh 镍氢)被替换为容量更小或非标型号,导致应急时间缩水、漏液腐蚀。建议:电池更换必须按原型号同规格更换,更换后做完整 90 min 放电测试。
④ 误区 4:地面光流被装修遮挡未恢复——二次装修时常打断或遮盖地面导向光流,疏散时失去方向指引。建议:装修审批流程中加入"应急照明专项验收",装修完工后由维保单位逐项复位并测试。
⑤ 误区 5:控制器长期不带电或断网——应急照明控制器应保持 24 h 持续供电,长期断电后电池过放失效,且历史报警记录丢失。建议:每月检查控制器供电状态、电池电压、时钟校准、通信状态。
⑥ 误区 6:A 型 DC 36 V 系统误接 AC 220 V 灯具——A 型集中电源系统使用安全电压,混接后烧毁控制器甚至引发触电风险。建议:严格按设计图纸选型与接线,每回路投运前做电压极性核查。
【六、报废判废与更换管理】
① 蓄电池报废:镍氢/镍镉电池循环寿命 ≤ 500 次或使用年限 ≤ 6 年;铅酸电池使用年限 ≤ 4 年(深循环条件下 ≤ 3 年);锂电池符合 GB/T 36276-2018 安全要求,使用年限 ≤ 8 年。
② 灯具报废:应急时间不达标、灯罩严重老化变形(透过率下降 ≥ 30%)、光源 LED 失效 ≥ 30% 单灯珠阵列时整灯更换。
③ 更换后必须更新台账,记录旧灯具回收单位(建议由原厂或具备资质的回收单位处理),新灯具投运前做 90 min 放电测试。
依据 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13.6 节、GB 51254-2014《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第 6 章、GB/T 50866-2013《光伏发电站接入电网技术规定》以及国家能源局《光伏发电站安全规程》(NB/T 32004-2018)的相关规定,高层公共建筑屋顶光伏系统的消防设计要点如下:
【一、光伏方阵与建筑本体的防火分隔】
①屋顶防火分区:光伏方阵的设置不应跨越屋顶防火分区,相邻防火分区边界处的光伏组件应断开不小于 1m 的防火隔离带,隔离带内不得敷设直流电缆;
②屋面承载与防火材料:光伏支架底部应采用 A 级不燃材料支座,距屋面可燃物(沥青防水层、保温层)不小于 100mm,或采用金属防火板隔离;
③电气竖井独立敷设:直流主电缆应单独敷设在金属线槽/桥架内,不得与交流电缆、应急照明、火灾报警线路共用同一管井或线槽。
【二、直流侧的火灾风险与防护】
①电弧故障防护:根据 UL 1699B 或 GB/T 33765-2017 要求,屋顶光伏直流侧应装设光伏专用电弧故障检测器(AFCI),检测时间≤2.5s,切断后保持状态直至人工复位;
②组件级快速关断:依据 NEC 2017 §690.12 要求,直流侧应配置组件级或阵列级快速关断装置,启动后 30s 内将组件电压降至 30V 以下,便于消防员带电作业;
③直流断路器与熔断器:汇流箱、并网逆变器直流输入端应设专用直流断路器,短路分断能力不低于 10kA。
【三、交流侧与并网柜的防火要求】
①逆变器室/并网柜设置:宜独立设置,建筑面积不小于 6m²,门向公共疏散方向开启,与配电室、值班室贴邻时防火墙分隔,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②并网柜内灭火装置:柜内应配置气体灭火或细水雾灭火,扑救电气火灾;柜体外壳防护等级 IP54 以上;
③交流断路器分断能力:根据 GB 50054-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第 4.3 节,交流侧总断路器分断能力不应低于安装处预期短路电流。
【四、与建筑消防系统的联动】
①火灾报警联动:屋顶光伏方阵、配电柜、并网柜处设置的感烟+感温复合探测器应接入建筑火灾报警控制器,报警信号联动直流侧快速关断 + 交流侧总断路器分闸;
②应急照明与持续供电:消防应急照明、消防电梯、防排烟风机等一级负荷不得由光伏并网柜供电,应由市电或应急电源(柴油发电机/UPS)保障;
③防雷与接地:光伏方阵金属支架应与建筑防雷接地系统可靠连接,接地电阻不大于 4Ω(GB 50057-2010 第 5.4 节)。
【五、高频不通过项与设计误区】
① 直流电缆穿越变形缝未做余量及防火封堵,导致短路起火蔓延;
② 屋顶光伏方阵未设置电弧故障保护,无法及时切断直流故障电弧;
③ 光伏并网柜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或疏散路径上,违反 GB 50016 第 8.3.8 条;
④ 火灾时未联动切断直流侧,消防员作业存在电击风险。
依据 GB 50016-2014(2018 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6.1 节、第 6.5 节、第 9 章,GB 50016-2014 第 6.4 节"防火门与防火卷帘"专项条款,以及 GB 12955-2008《防火门》、GB 14102-2005《防火卷帘》产品标准,建筑防火分隔设计的核心要点如下:
【一、防火墙(fire wall)的设置要求】
①耐火极限: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3.00 h(甲级),且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
②构造做法:防火墙应截断燃烧体、难燃烧体屋顶或闷顶,且高出燃烧体、难燃烧体屋面不小于 0.5 m(实墙体部分);防火墙两侧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0 m;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
③管道穿越:防火墙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其他管道穿越防火墙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防火泥/防火板/阻火圈)将贯穿孔洞封严,防火封堵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耐火极限(GB 50016 第 6.1.5 条)。
④变形缝处理:防火墙设置在建筑变形缝附近时,应设置在变形缝的楼层数较多一侧,并应保证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GB 50016 第 6.1.6 条)。
【二、防火卷帘(fire shutter)的设置要求】
①长度限值: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 30 m 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 1/3,且不应大于 6 m(GB 50016 第 6.4.1 条原文 ≤ 15 m 时取 1/3;超过 15 m 时取 1/3 且 ≤ 6 m 的折算规则)。
②耐火极限分级:依 GB 14102-2005,防火卷帘按耐火时间分 F1 级(≥ 1.50 h)、F2 级(≥ 2.00 h)、F3 级(≥ 3.00 h)、F4 级(≥ 4.00 h)四档;用作防火分区分隔时不应低于 F3 级(≥ 3.00 h)。
③双轨双帘与无机纤维复合:替代防火墙的防火卷帘应采用特级防火卷帘(双轨双帘无机纤维复合或钢质卷帘加水幕冷却),单层钢质防火卷帘(F 级)已不推荐替代防火墙使用;如必须采用,需配套独立的防护冷却水幕系统(水幕供水强度 ≥ 0.5 L/(s·m))。
④联动控制:防火卷帘应具有两步降功能——感烟探测器触发后卷帘下降至距地 1.8 m 处停止,感温探测器触发后卷帘下降至底(GB 50016 第 6.4.2 条)。
⑤启闭性能:卷帘自重下降速度 ≤ 9.5 m/min;电动启闭时启闭拉力 ≤ 150 N;卷帘运行噪声 ≤ 65 dB;手动速放装置拉力 ≤ 50 N;启闭到位反馈信号应送至消防控制室。
【三、防火门(fire door)的设置要求】
①等级划分(GB 12955-2008 + GB 50016-2014 第 6.5 节):
甲级防火门(耐火极限 ≥ 1.50 h)—— 设置在防火分区、防火墙上、机房(消防泵房/变配电室/通风空调机房);
乙级防火门(耐火极限 ≥ 1.00 h)—— 设置在防烟楼梯间前室、封闭楼梯间、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
丙级防火门(耐火极限 ≥ 0.50 h)—— 设置在井道(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检查门、变形缝两侧调节门。
②构造细节:防火门门扇与门框的搭接尺寸不应小于 12 mm;门扇与上框的配合活动间隙不应大于 3 mm,双扇门中缝不应大于 4 mm;门框与墙体之间应采用 1:2 水泥砂浆或岩棉填塞密实,缝隙灌注水泥砂浆饱满度 ≥ 95%。
③开启方向:疏散走道与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的防火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常闭防火门应安装闭门器(液压/弹簧),双扇防火门应安装顺序器;常开防火门应在火灾时自动关闭(联动闭门器+电动闭门机),并具有信号反馈功能。
④密封与五金**:防火门应安装防火密封件(门框密封槽+膨胀条),门框与门扇之间应安装防火膨胀密封条(遇火膨胀 5~10 倍封堵缝隙)。防火铰链、防火锁、防火闭门器、防火顺序器均为防火门必备五金件,承载力 ≥ 门扇重量的 1.5 倍。
⑤玻璃防火门:当防火门设置玻璃视窗时,玻璃应采用防火玻璃(GB 15763.1-2009),单片铯钾防火玻璃厚度 ≥ 5 mm(耐火 1.00 h)/ 8 mm(耐火 1.50 h)/ 10 mm(耐火 2.00 h);灌浆复合防火玻璃厚度 ≥ 20 mm;玻璃面积不应大于门扇面积的 15%。
【四、关键构造节点与常见设计误区】
①防火卷帘替代防火墙的条件:仅在中庭、自动扶梯周围、商场营业厅等难以设置防火墙的部位可采用特级防火卷帘,并应满足 GB 50016 第 5.3.3、6.4.1 条对卷帘长度、防火分区的联合约束。
②防火门闭门器选型:常闭防火门不应使用普通闭门器,应使用消防专用闭门器(能在 180° 内自动复位,复位时间 ≤ 3 s,开启力 ≤ 50 N)。
③防火卷帘启闭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双电源切换末端配电),控制电压 DC 24 V,控制器应能接收消防控制室强制下降命令并反馈状态信号。
④穿越防火墙管线封堵:所有穿越防火墙的电缆桥架、母线、风管、给排水管道均应单独做防火封堵,单个封堵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耐火极限;穿越处的环形间隙应采用防火泥+防火板+阻火圈的三重构造,外包防火板宽度超出孔洞边缘不小于 300 mm。
【五、与 GB 50016-2014(2018 年版)关键条款对照】
① 第 6.1.1 条: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
② 第 6.1.5 条:防火墙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③ 第 6.4.1 条:防火卷帘的宽度限值与特级卷帘替代防火墙条件;
④ 第 6.4.2 条:防火卷帘两步降控制逻辑;
⑤ 第 6.5.1 条:防火门的等级与适用部位;
⑥ 第 6.5.2 条:防火门的构造、闭门器、密封件要求。
一、规范依据
二、典型安装顺序
自水泵出口起,沿出水管方向推荐顺序为:
水泵出口 → 短管(≥ 0.5 m) → 柔性接头(可曲挠橡胶接头) → 明杆闸阀或蝶阀(控制阀) → 压力表(量程 0~2.5 倍工作压力,精度不低于 1.6 级) → 止回阀(旋启式或消声式,阀盘直径不小于管径) → 泄压阀(弹簧式,启闭压力为工作压力的 1.3~1.5 倍) → 系统管网。
泄压阀的回水管管径不应小于泄压阀口径,建议不小于 DN50,回水应接至消防水池或吸水井,不得接入下水道。
三、关键尺寸与规格要求
四、常见施工错误与运行隐患
五、验收与整改要点
消防水泵出水管路的现场检查应在试压、冲洗之后、系统联动调试之前进行。重点检查:止回阀净距、柔性接头两侧支吊架、泄压阀回水管路畅通性、压力表量程精度、控制阀启闭状态显示。整改应优先更换不符合规格的阀门与接头,并对支吊架进行加固,确保系统移交时具备完整的调试记录与隐蔽工程签证。
依据 GB 17945-2024《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2024 年 8 月 1 日实施,替代 GB 17945-2010)、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10.3 节、GB 51309-2018《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5037-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 10 章及 XF 445-2023《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规范》第 6 章相关规定,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的产品选型、技术参数与维护管理要求如下:
【一、系统类型与电压等级(A/B 型分类强制)】
①A 型消防应急灯具:额定工作电压 ≤ DC 36 V 的安全特低电压(SELV)灯具,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均经电压转换,可有效避免火灾时漏电触电与电击二次伤害;设置原则:人员密集场所(商场、宾馆、养老院、幼儿园、儿童活动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避难走道、避难层、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室外疏散楼梯、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必须采用 A 型灯具,详见 GB 51309-2018 第 3.2.1 条第 4 款(强制性条文)。
②B 型消防应急灯具:额定工作电压大于 DC 36 V 的灯具,主要用于工业建筑或电压等级较高的场所。
③系统组成模式: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主机+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器,4 总线/2 总线,灯具内不带电池)、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每灯自带蓄电池+控制器)、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小项目独立控制)、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现已较少使用)。
【二、持续工作时间(与建筑高度/场所类别强绑定)】
① 建筑高度>100 m 的民用建筑:≥ 90 min(GB 50016-2018 第 10.3.2 条第 2 款);
② 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避难走道、避难层:≥ 60 min;
③ 其他一般建筑:≥ 30 min,但商业综合体、宾馆、影剧院、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宜按 60 min 配置;
④ 城市交通隧道:≥ 60 min;
⑤ 灯具光源点亮响应时间:≤ 0.25 s(高危险场所)/ ≤ 5 s(一般场所);应急状态转换时间:主电源断电后 ≤ 0.5 s 完成切换(GB 17945-2024 第 6.2 节)。
【三、设置部位与安装间距(核心定量指标)】
① 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室外疏散楼梯:均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
② 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排烟风机房、消防电梯机房等消防设备用房:必须设置备用照明,连续供电时间≥ 180 min,照度≥正常照明的 100%(GB 50016-2018 第 10.3.3 条);
③ 疏散走道地面最低水平照度:≥ 1.0 lx(一般场所)/ ≥ 3.0 lx(人员密集场所、避难走道、楼梯间、前室、避难层)/ ≥ 5.0 lx(地下或半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中的避难走道);
④ 灯具在走道侧墙、柱面上的安装间距:
a) 走道转角区:≤ 1.0 m(双向可同时看见指示标志);
b) 袋形走道(尽端走道)末端至最末一只灯具距离:≤ 10 m;
c) 直线段疏散走道:≤ 20 m(一般场所)/ ≤ 15 m(人员密集场所);
⑤ 指示标志安装高度:距地面 ≤ 1.0 m(低位设置,贴近地面安装);柱面安装时距地面 ≤ 1.0 m;壁挂时底边距地面 2.0 m~2.5 m;
⑥ 出口标志灯:设置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内侧上方,底边距门框 ≤ 200 mm;
⑦ 楼层标志灯:设置在楼梯口、电梯候梯厅、自动扶梯口,间距按 ≤ 15 m 控制。
【四、不同场所配置基准(强制条款摘录)】
①住宅建筑:楼梯间、前室、疏散走道必设;高层住宅每层公共走道设疏散指示,间距≤ 20 m;住宅套内应设火灾声光警报器或应急照明,2022 年后新建住宅强制设置客厅独立感烟。
②酒店、宾馆、招待所:每层疏散走道、楼梯间、前室、公共区域、客房外走道必设;客房内按 GB 50016 第 8.4 节配感烟;顶层或地下层客房建议 A 型灯具+60 min;客房内走道与楼梯间照度≥ 1.0 lx。
③办公建筑:办公区、会议室、敞开式办公区疏散走道必设;大开间办公区建议按疏散路径设置地面发光疏散指示(蓄光型辅助),间距≤ 15 m。
④商业综合体、购物中心、超市:所有公共走道、中庭、自动扶梯口、影院厅、餐厅、地下车库必设;必须 A 型灯具(人员密集强制);地面最低照度≥ 3.0 lx;货架遮挡区域设 蓄光型辅助标志(间距≤ 5 m);营业厅中庭、大型 LED 屏下方增设楼层指示。
⑤地下空间(地下商业、地下车库、地铁站厅层):必须 A 型灯具+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照度≥ 5.0 lx;坡道、转弯处增设导流标志;
a) I 类地下车库(>300 辆):应急照明+疏散指示双系统;
b) 机械停车车库:每个停车单元设独立方向指示。
⑥养老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必须 A 型灯具;照度≥ 10.0 lx(考虑老年人视力衰减,GB 50016-2018 第 10.3.2 条加严);床头设应急指示按钮或与感烟联动;持续时间≥ 60 min。
⑦幼儿园、托儿所、儿童活动场所:必须 A 型灯具;走道、楼梯、活动室门口均设低位疏散标志;照度≥ 3.0 lx;不应在疏散路径上方设置易坠落的装饰灯具。
⑧工业厂房、仓库:按 GB 50016 第 10.3 节,丙类厂房、丁类厂房、丙类仓库疏散走道与安全出口必设;灯具防护等级按场所定:粉尘场所≥ IP65、腐蚀场所≥ IP54;甲类厂房、乙类厂房、爆炸危险区域必须采用防爆型(Ex d IIB T4 或更高级别)。
【五、供电方式与蓄电池/集中电源技术要求】
① 配电回路:每个防火分区设独立应急照明配电箱;AC 220 V 配电回路严禁穿越不同防火分区;
② 集中电源:铅酸电池容量配置应满足 GB 17945-2024 第 6.3 节,放电终止电压不低于额定电压的 87.5%;
③ 灯具自带蓄电池:
a) 铅酸电池使用寿命 ≥ 4 年;
b) 镍镉电池 ≥ 6 年;
c) 锂电池(磷酸铁锂优先)≥ 5 年,高温环境应做耐温降容;
d) 严禁使用普通干电池、纽扣电池作为应急电源;
④ EPS 应急电源:切换时间≤ 0.1 s;过载能力 120% 额定 ≥ 30 s;配 SPD 防雷(Iimp ≥ 12.5 kA);
⑤ 灯具外壳防护等级:室内≥ IP30、潮湿≥ IP44、室外≥ IP65、水下/喷淋区域≥ IP67。
【六、定期检查、维护与更换周期】
①月度检查(GB 17945-2024 第 9.2 节):
a) 灯具外观、充电指示灯、故障指示灯检查;
b) 主电源断电后自动转入应急状态、持续时间核对(抽查比例≥ 25%);
c) 测试按钮或集中控制器强制启动功能正常;
②季度检查:连续 3 次 主电源/应急电源自动切换测试,切换时间≤ 0.5 s;
③年度检查:全部灯具 100% 放电测试,持续工作时间应达到额定值;集中电源容量、内阻、连接端子检查;
④蓄电池更换周期:
a) 铅酸蓄电池:≤ 4 年(到寿强制更换,即使仍能放电);
b) 镍镉蓄电池:≤ 6 年;
c) 磷酸铁锂蓄电池:≤ 5~8 年(按厂家技术文件与使用环境定);
⑤ 灯具外壳老化、透光罩黄变≥ 30%、光源(LED 模块)光衰≥ 50% 应更换;
⑥ 集中控制器、消防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每年由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 1 次 全面检测并出具报告;
⑦ 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的,每月应对联动逻辑做 1 次 功能测试(触发感烟→应急照明自动点亮→疏散指示动态调整);
⑧ 检测中发现灯具持续点亮时间< 50% 额定值的,必须立即更换;整批集中电源电压偏差> ± 10% 的,应更换电源。
【七、与火灾报警系统的联动逻辑】
① 确认火灾后,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按 GB 51309-2018 第 4.5 节逻辑:
a) 自动点亮所有应急照明灯(不受配电回路限制);
b) 自动调整疏散指示灯指向 最近安全出口(双向标志按最近原则切换方向);
c) 关闭非消防电源(可切除非必要照明);
② 火灾报警系统触发后,控制器应在 5 s 内 完成全部联动动作(XF 445-2023 第 6.3 节);
③ 避难层、避难间应急照明应保持 24 h 待机状态,火灾时不切断。
【八、常见违规与处罚依据】
① 使用 B 型灯具(DC > 36 V)设置在楼梯间、前室、人员密集场所:违反 GB 51309 第 3.2.1 条第 4 款(强条),消防验收不予通过;
② 持续供电时间< 设计值(如 90 m 高层建筑标 30 min):违反 GB 50016-2018 第 10.3.2 条,责令限期改正;
③ 疏散走道照度< 1.0 lx:违反 GB 50016-2018 第 10.3.2 条,依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责令改正并处 5,000 元~50,000 元 罚款;
④ 未按规定周期维护、记录缺失:依据《消防法》第十六条、XF 445-2023 第 7 章,单位罚款 5,000 元~50,000 元,直接责任人警告或 200 元~2,000 元 罚款;
⑤ 应急照明作为营业场所装饰灯具使用、装修遮挡疏散指示:违反 GB 50016 第 10.3 节,依据《消防法》第六十条责令改正。
依据 GB 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16806-2006《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8 章、GB 25201-2010《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及 XF 503-2004《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火灾自动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日常维护、季度与年度检测要求如下:
【一、系统组成与功能定位】
① 系统由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区域型)、消防联动控制器、火灾探测器(感烟/感温/可燃气体/红外/线型光束等)、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消防电话主机、消防应急广播主机、消防电源监控器、电气火灾监控器、火灾显示盘、CRT 图形显示装置、模块(输入/输出/输入输出)、总线隔离器等组成。
② 主电源为 AC 220 V(消防电源),备用电源为蓄电池(控制器自带或集中式),主电源断电后备用电源应连续供电 ≥ 8 h(仅报警控制器)或 ≥ 3 h(联动型带输出模块),且在备电期间能持续接收并显示火警信号。
③ 联动功能:火灾确认后 30 s 内自动启动相应防火分区的警铃、应急广播、防排烟风机、消防泵、切断非消防电源、关闭常开防火门、下降防火卷帘、释放电梯归降,是火灾时全系统的"中枢神经"。
【二、月度维护项目(值班/运维人员执行)】
① 控制器自检:每月触发控制器自检程序一次,检查每条回路通信状态、探测器在线率(应 ≥ 95%)、模块在线率(应 ≥ 95%)、故障报警功能、火灾报警功能、消音复位功能。
② 外观与清洁:每只探测器、模块、手动报警按钮外观清洁、无破损、无遮挡;控制器面板按键、指示灯(绿色=正常、黄色=故障、红色=火警)显示正常。
③ 主电源/备电切换试验:切断主电源,控制器应在 ≤ 30 s 内自动切换至备电工作状态,主电源恢复后自动切回并对备电充电。
④ 联动程序核对:检查联动编程表是否与最新设计图纸一致(功能分区调整后须同步更新联动逻辑),打印或下载控制器内的联动关系表与纸质文件比对。
⑤ 台账记录:填写《火灾报警系统月度维护记录表》,值班人员签字,记录每条回路报警/故障/屏蔽/隔离数量及处置结果。
【三、季度检测项目(增加功能性测试)】
① 探测器加烟/加温试验:每季度抽取 10% 探测器(不少于 10 只/回路)做加烟(感烟)或加温(感温)试验,报警时间 ≤ 30 s,确认动作后做复位。
② 手动报警按钮试验:每季度抽取 5% 手动报警按钮做启动试验,报警时间 ≤ 30 s,确认火灾显示盘与控制器同步显示位置。
④ 模块联动测试:每季度抽取 10% 输入/输出模块做联动测试,验证联动对象动作时间 ≤ 30 s(风机启动、警铃鸣响、电梯归降、切断非消防电源)。
⑤ 消防电话/应急广播通话测试:每季度抽取 20% 电话分机/广播喇叭做通话/播放测试,声音清晰、无杂音、覆盖主要防火分区。
⑥ 备电放电试验:每季度切断主电源,让控制器在备电下工作 ≥ 1 h,监测电池电压下降曲线(不应低于额定值的 90%),结束后恢复主电源并记录充电电流。
【四、年度检测项目(专业维保单位执行,可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报告)】
① 100% 探测器报警功能测试:每只探测器(感烟、感温、可燃气体、红外、线型光束等)均做报警试验,逐一记录响应时间(应在 30 s 内)、报警地址、复位情况;不合格探测器(失效/误报/响应超限)立即更换。
② 100% 模块联动测试:每只输入/输出模块均做联动测试,验证对应联动设备(风机、水泵、卷帘门、防火阀、电梯、应急照明、广播等)动作正确,测量动作时间(≤ 30 s)。
③ 联动编程表核对:打印控制器内联动编程表,与最新设计图纸、消防验收文件比对,发现"实际编程与图纸不符"立即整改,杜绝"档案编程"与"实际编程"两张皮。
④ 备电 8 h 满载放电测试:备用蓄电池组做完整 8 h 持续放电测试(仅报警型)或 3 h 持续放电测试(联动型),放电过程中电压不应低于额定值的 87.5%,结束后做 24 h 充电并记录充电电压/电流。
⑤ 线路绝缘电阻测量:使用 500 V 兆欧表测量总线(报警总线、联动总线、广播线、电话线、24 V 线)对地绝缘电阻 ≥ 20 MΩ,线间绝缘电阻 ≥ 0.5 MΩ;测量前断开所有探测器/模块端接。
⑥ 接地电阻测试:控制器、工作接地、保护接地电阻均 ≤ 1 Ω(与电气共用接地时 ≤ 0.5 Ω),接地线截面 ≥ 4 mm²。
⑦ 消防电源监控/电气火灾监控功能测试:每回路消防电源监控器报警值(欠压、过压、缺相、断电)核对,电气火灾监控器剩余电流报警值(如 300~500 mA 可调)现场试验。
⑧ 年度检测报告归档:出具《建筑消防设施年度检测报告》,附每回路/每设备测试数据、不合格设备清单(编号、位置、整改建议、复测日期)。
【五、常见维护误区与典型隐患】
① 误区 1:探测器长期不清洁——感烟探测器迷宫内积尘导致灵敏度漂移(误报或漏报),通常每 2~3 年专业清洗一次(宾馆、餐饮厨房油烟场所 ≤ 1 年)。建议:按 GB 16806 附录清洗,使用超声波清洗 + 重新标定,严禁水洗。
② 误区 2:屏蔽/隔离点长期不解除——故障设备被屏蔽后未做更换,导致探测器在线率虚高、报警覆盖率降低。建议:建立《屏蔽/隔离台账》,每条屏蔽不得超过 7 天,到期未修复的升级处置。
③ 误区 3:联动编程"档案与现场两张皮"——联动关系调整后只改图纸不改控制器内编程(或反之),火灾时联动失效。建议:联动编程表必须由维保单位与使用单位双方签字盖章,与最新图纸一致并归档。
④ 误区 4:备电长期浮充不做放电测试——蓄电池容量衰减未被发现,应急时备电时间严重缩水(典型案例:标称 8 h 实际只有 1~2 h)。建议:季度 1 h 放电 + 年度 8 h 满载放电两级测试,电池使用 ≤ 4 年(铅酸)/ ≤ 6 年(镍镉)强制更换。
⑤ 误区 5:联动试验只做"信号反馈"不做"实际动作"——只确认模块收到信号,不确认实际设备(风机/水泵/卷帘门)真正动作。建议:联动试验必须现场查看设备动作,测量动作时间并拍照存档。
⑥ 误区 6:消防电话/广播长期不用——电池亏电、喇叭损坏、电话分机接触不良,火灾时失灵。建议:季度通话/播放测试 + 年度全部测试,保持 24 h 在线。
⑦ 误区 7:探测器更换型号与原系统不兼容——不同厂家探测器协议不同,混用导致通信失败。建议:更换探测器必须使用同厂家同型号,或确认新设备与原系统兼容性测试报告。
【六、设备报废判废与更换管理】
① 探测器报废:使用年限 ≥ 12 年(感烟)/ ≥ 6 年(感温,厨房间高温环境 ≥ 4 年)/ ≥ 10 年(可燃气体、半导体/催化燃烧型);或响应阈值超 GB 4715/GB 4716/GB 15322 限值。
② 控制器报废:使用年限 ≥ 12 年,或主板损坏无法修复、关键芯片停产无配件。建议:使用 ≥ 10 年的控制器做预防性更换评估(避免芯片级故障导致全系统瘫痪)。
③ 蓄电池报废:铅酸电池使用年限 ≤ 4 年(深循环 ≤ 3 年)、镍镉/镍氢电池循环 ≤ 500 次或 ≤ 6 年、锂电池 ≤ 8 年(符合 GB/T 36276-2018)。
④ 模块报废:使用年限 ≥ 10 年,或继电器触点烧蚀、输入电路失效无法修复。
⑥ 更换后必须更新台账(设备型号、编号、位置、投运日期、厂家、联系方式),并重新做联动编程与年度全项测试。
依据 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8.3.7 条、GB 51348-2019《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第 13.5 节、GB/T 42236.1-2022《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 第 1 部分:通用技术规范》、应急管理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 5 号,2021 年)第 14 条、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应急〔2024〕49 号)及各地地方标准(如上海 DG/TJ 08-2232-2017、广东 DBJ/T 15-182-2020、江苏 DB32/T 4033-2021),电动两轮车(电瓶车)集中停放与充电场所的消防设计要点如下:
【一、场所分类与适用范围】
① 独立室外集中充电场所:独立设置的停车棚/停车库,仅供电动两轮车停放与充电,建筑面积不宜大于 500 ㎡;
② 建筑附属集中停放充电场所:设置在住宅小区、办公、商业、医院等建筑内的地下、半地下或首层架空层,应采用防火墙(耐火极限 ≥ 2.00 h)与建筑其他部位完全分隔,独立疏散;
③ 高层民用建筑内严禁设置:根据应急管理部令第 5 号第 14 条,高层民用建筑内的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严禁电动自行车停放或充电,违者可对管理单位处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④ 充电设施类型:分为交流充电桩(220 V / ≤ 1 kW / ≤ 5 A)、换电柜(交流输入、直流输出,每仓独立充电)、集中充电柜(多仓集中,每仓 ≤ 60 V 直流)。
【二、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
① 防火分区:独立室外充电场所每个防火分区面积 ≤ 500 ㎡;建筑附属充电场所每个防火分区面积 ≤ 200 ㎡,且应单独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② 防火分隔:充电区与建筑其他部位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 h 的防火隔墙和 1.00 h 的楼板;当设置在地下时,应设防火分区独立疏散,且不应与汽车库共用防火分区。
③ 安全疏散:充电场所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30 m;换电柜/集中充电柜应布置在便于人员快速疏散的位置,柜前操作通道净宽 ≥ 1.5 m。
④ 通风排烟:室内充电场所应设置机械排风系统,排风量按 ≥ 6 次/h 计算;当建筑面积大于 100 ㎡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与防排烟联动,火灾时自动切断充电电源、启动排烟。
⑤ 与建筑本体的防火间距:独立室外充电棚与相邻建筑(耐火等级一、二级)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 m;与三级建筑不应小于 8 m;与既有住宅外墙门窗洞口距离不应小于 4 m。
【三、充电设施与电气防火】
① 充电设施选型:充电桩应符合 GB/T 42236.1-2022《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 第 1 部分:通用技术规范》要求,具备充满自动断电、过流保护、过温保护、漏电保护、故障报警等功能;
② 配电回路:每个充电回路应独立设置短路保护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RCD 额定动作电流 ≤ 30 mA),导线应选用燃烧性能 B1 级、烟气毒性 t0 级的阻燃电缆,截面载流量应留 ≥ 20% 裕度;
③ 充电功率与时序控制:单台交流充电桩功率不宜大于 1 kW,集中充电柜每个充电仓功率不宜大于 0.3 kW;当多台充电桩同时充电时,应设时序控制,避免充电高峰时段(19:00~23:00)配电回路过载;
④ 防雷接地:充电设施金属外壳、配电箱、金属线槽应可靠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 4 Ω(与建筑共用接地时 ≤ 1 Ω),接地线截面 ≥ 4 mm²;
⑤ 视频监控与防误操作:充电场所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覆盖所有充电车位和换电柜),并接入建筑消防控制室或物业监控中心,24 h 录像保存不少于 30 天。
【四、火灾自动报警与灭火设施】
① 火灾探测器配置:充电场所应设置点型感烟探测器(覆盖半径 ≤ 5.8 m)+ 点型感温探测器(报警温度 68 ℃)+ 可燃气体探测器(针对锂离子电池热失控释放的氢气、烷烃类气体,报警阈值 ≤ 25% LEL),三种探测器应同时接入建筑火灾报警控制器;
② 联动逻辑:当任一探测器报警时,应在 30 s 内自动切断该防火分区所有充电回路电源,并启动应急照明、广播疏散;同时将信号上传至建筑消防控制室与城市消防远程监控中心;
③ 灭火设施:充电场所应配置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MF/ABC4,每具 4 kg,按每 50 ㎡ 1 具配置);建筑面积大于 200 ㎡时,应设置自动喷淋系统(轻危险级,喷水强度 4 L/(min·m²),作用面积 160 ㎡);集中充电柜/换电柜应配置气体灭火或全氟己酮局部应用灭火装置;
④ 消防给水:室内充电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DN65 栓口,出水枪 ≥ 19 mm),消火栓箱内配置 DN65 × 25 m 水带 1 盘;室外独立充电场所应设室外消火栓,保护半径 ≤ 150 m;
⑤ 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 30 min(蓄电池),照度不应低于 1.0 lx,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 15 m。
【五、与电动汽车充电站的核心差异】
① 电压等级:电动汽车为 380 V/220 V(交流)或 200 V~1000 V(直流),单桩功率 7 kW~480 kW;电动两轮车为 220 V(交流,≤ 1 kW)或 ≤ 60 V(直流,0.3 kW),电气火灾风险机理相似但功率/电压量级低 1~2 个数量级;
② 电池类型:电动汽车为大容量三元锂/磷酸铁锂电池(30~100 kWh),火灾时热释放速率大、持续时间长;电动两轮车为小容量电池(0.5~2 kWh),火灾时极易触发"热失控—爆炸—连锁燃烧",但单只电池释放能量小,主要风险是多车连锁燃烧;
③ 防火分区面积:电动汽车充电站防火分区 ≤ 1000 ㎡(GB 50067-2014),电动两轮车集中充电场所防火分区 ≤ 200 ㎡(GB/T 42236.1-2022),面积限值更严;
④ 灭火介质:电动汽车充电站推荐水喷雾/细水雾(冷却电池热失控),电动两轮车推荐干粉灭火器(初起火灾)+ 自动喷淋(持续冷却)+ 气体灭火(柜内)三联防;
⑤ 法规强制力:电动汽车充电站有 GB/T 51313-2018《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明确约束,电动两轮车因存量建筑改造难度大、违规停放普遍,2024 年起应急管理部、住建部、消防救援局联合发文重点整治,高层民用建筑内严禁停放充电是核心红线。
【六、高频不通过项与设计误区】
① 充电区设置在住宅建筑首层门厅、楼梯间、前室,违反应急管理部令第 5 号第 14 条;
② 充电区未单独设置防火分区,与汽车库或自行车库共用,火灾时蔓延扩大;
③ 充电桩未设充满自动断电,电池过充引发热失控(典型案例:夜间 19:00~23:00 充电高峰,电池充满后持续浮充);
④ 未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电池热失控初期释放氢气/烷烃类气体未被检出,错过早期干预时机;
⑤ 自动喷淋系统喷头选型错误:充电场所属于轻危险级,误选中危险级 II 类喷头,导致喷水强度不匹配;
⑥ 充电回路未设独立 RCD,漏电时无法快速切断电源;
⑦ 既有建筑改造时,充电场所用电负荷未重新核算,导致配电柜过载跳闸或电缆绝缘老化。
依据 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3.2 节与第 5.1 节、GB 51249-2017《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 50205-2020《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第 14 章、GB 51226-2017《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涉及钢瓶间)、CECS 200-2006《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 14907-2018《钢结构防火涂料》及 ISO 834 标准升温曲线,钢结构防火保护的设计、施工与验收要求如下:
【一、钢结构耐火极限的强制基准(按建筑耐火等级)】
① 一级耐火:柱 ≥ 3.0 h、梁 ≥ 2.0 h、楼板 ≥ 1.5 h、屋顶承重构件 ≥ 1.5 h、疏散楼梯 ≥ 1.5 h;
② 二级耐火:柱 ≥ 2.5 h、梁 ≥ 1.5 h、楼板 ≥ 1.0 h、屋顶承重 ≥ 1.0 h、疏散楼梯 ≥ 1.0 h;
③ 三级耐火:柱 ≥ 2.0 h、梁 ≥ 1.0 h、楼板 ≥ 0.75 h、屋顶承重 ≥ 0.5 h;
④ 四级耐火:柱 ≥ 0.5 h、梁 ≥ 0.5 h(仅用于丁、戊类单层厂房);
⑤ 钢结构本身在标准升温(ISO 834)下约 15~20 min 即丧失承载力(温度 ≥ 540 ℃ 时钢材屈服强度降至常温的 50%),必须做防火保护,不得裸钢使用(GB 51249-2017 第 3.1.1 条强制性条文)。
【二、不同建筑类型的耐火等级选型】
① 高层民用建筑:一级耐火(GB 50016 第 5.1.3 条),钢结构框架柱/梁必须按 3.0 h/2.0 h 做防火保护;
② 多层民用建筑:一、二级耐火由建筑高度与性质定;
③ 甲、乙类厂房与仓库:通常为一级耐火,钢结构防火保护必须按 3.0 h/2.0 h 设计(甲类厂房还应做泄爆设计,防火保护与泄爆构造不应相互削弱);
④ 丙类厂房、单层丁戊类厂房:可采用二级或三级耐火,柱 2.0 h、梁 1.0 h;
⑤ 大跨空间结构(会展、体育场馆、航站楼):一级耐火,钢网架/桁架/网壳的耐火极限按 1.5 h(屋盖承重构件),当空间净高 > 12 m 时可适当放宽,但必须做专项论证并经消防设计审查通过;
⑥ 地下/半地下建筑:一级耐火,柱 3.0 h、梁 2.0 h,且不应采用钢结构做主要承重(GB 50016 第 5.4.2 条对地下室的限制,确有需要时必须做专项防火论证)。
【三、防火保护方式分类与适用边界】
① 防火涂料:
a) 厚型防火涂料(非膨胀型):密度 ≤ 500 kg/m³,厚度 8~50 mm,耐火极限可达 1.0~3.0 h,适用于室内外均可、施工粗糙表面、长期可靠;缺点:自重大(影响构件荷载)、表面粗糙、不便二次装饰;
b) 薄型防火涂料(膨胀型):厚度 3~7 mm,耐火极限 1.0~2.0 h,表面平整、可二次装饰;适用于室内干燥环境;
c) 超薄型防火涂料:厚度 ≤ 3 mm,耐火极限 0.5~1.5 h,美观但耐火极限较低、对施工工艺敏感;
d) 选用边界:
- 室内裸露钢梁、钢柱、压型钢板组合楼板下表面优先薄型/超薄型;
- 室外露天构件(雨棚、外露钢柱)、潮湿环境(地下车库、游泳池)优先厚型;
- 耐火极限 ≥ 2.5 h 优先厚型;
- 受荷大、易碰撞的工业厂房钢柱优先厚型或防火板;
② 防火板/防火包覆板:
a) 常用玻镁板、硅酸钙板、纤维增强水泥板(FC 板),单板厚度 6~20 mm;
b) 双层错缝安装可实现 1.0~3.0 h 耐火极限;
c) 适用于对表面平整度有要求、需要二次装修或洁净度高的场所(医院、机房、商场);
③ 防火毡/硅酸铝纤维毯:包裹型保护,厚度 30~80 mm,可实现 1.0~2.0 h;
④ 混凝土/砂浆包覆:传统做法,自重大、施工慢,但耐火极限高(≥ 3.0 h),现多用于工业厂房柱;
⑤ 耐火钢(FR 钢):不替代防火保护,仅可在 1.0 h 以下耐火极限且经论证的场所酌情降低保护厚度,但不得取消防火保护。
【四、防火保护等效热阻计算(GB 51249-2017 第 5 章)】
① 判定原则:钢构件在规定耐火极限时间内,构件内部温度不应超过临界温度(一般取 540 ℃,高强度钢材取 500 ℃);
② 厚型涂料计算:
a) 截面系数 F/V = 截面周长 / 截面面积(单位 m⁻¹);
b) 等效热阻 R = d / λ,其中 d 为涂层厚度(m)、λ 为涂料导热系数(W/(m·K),厚型涂料一般取 0.10~0.20);
c) 由 F/V 与 R 查 GB 51249 附录表,得构件耐火极限;
③ 薄型(膨胀型)涂料:不得用等效热阻法,应按型式检验报告给出的涂层厚度-耐火极限对应关系取值;
④ 防火板计算:双层错缝板按等效热阻法合计,需考虑板缝间隙影响(一般增加 ≥ 10% 厚度补偿);
⑤ 常用简化计算:薄涂型 1.5 mm ≈ 1 h、厚涂型 10 mm ≈ 1 h(经验值,仅供初步估算,最终以型式检验为准)。
【五、施工与验收关键节点】
① 基层处理:钢构件表面除锈等级不低于 Sa 2.5(GB 8923),防腐底漆(环氧富锌/无机富锌)实干后再涂防火涂料,两层之间应相容;
② 施工环境:
a) 温度 ≥ 5 ℃、相对湿度 ≤ 80%;
b) 雨天、钢结构表面结露、构件温度低于露点 3 ℃ 严禁施工;
c) 通风良好,VOC 浓度控制满足 GB 6510-2024(最新排放标准);
③ 涂层厚度检测:
a) 每 200 m² 构件表面积抽查 1 组(每组 ≥ 5 点),用涂层测厚仪检测;
b) 平均厚度 ≥ 设计值的 100%,最薄点 ≥ 设计值的 85%;
④ 防火板安装:
a) 板缝 ≤ 2 mm,错缝宽度 ≥ 300 mm;
b) 自攻螺钉间距 ≤ 200 mm,钉头沉入板面 ≤ 1 mm;
c) 板与钢构件间隙填塞岩棉(容重 ≥ 80 kg/m³);
⑤ 竣工验收资料:
a) 防火涂料/防火板的型式检验报告(有效期 4 年)、产品合格证、第三方抽检报告;
b) 涂层厚度检测记录(按 GB 50205-2020 附录 G);
c) 大型或特殊钢结构(高 ≥ 8 m、跨 ≥ 30 m)的耐火极限专项评估报告。
【六、典型设计误区与高频不通过项】
① 误区 1:设计文件未明确耐火极限——只标注「防火涂料」未写明 h 数与类型,验收时被认定为「设计深度不足」要求补做专项评估;
② 误区 2:薄型涂料用于室外/潮湿环境——薄型涂料不耐水汽,6~12 个月起泡脱落;
③ 误区 3:耐火极限不足——一级耐火建筑柱按 2.5 h 设计,违反 GB 50016 第 3.2.1 条(强条);
④ 误区 4:组合楼板下表面未做防火保护——压型钢板-混凝土组合楼板下表面属裸露钢承重构件,必须按梁 1.5~2.0 h 做保护;
⑤ 误区 5:涂料施工前未除锈或除锈不到位——涂层与底漆结合力不足,6 个月内大面积脱落;
⑥ 误区 6:防火板未做封边处理——火灾时板缝窜火,失去保护作用;
⑦ 误区 7:钢结构穿过防火分区/防火墙时未做防火封堵——防火封堵是钢结构防火的最后一环,GB 51249 第 7 章对穿越处的防火构造有明确要求。
【七、运维阶段的检查与维护】
① 外观检查:每 1 年 全面目视检查涂层/防火板是否完好、有无开裂、脱落、粉化;
② 厚度复测:每 3 年 抽测涂层厚度(抽样比例 ≥ 10%),最薄点低于设计值 85% 的应补涂;
③ 防火板检查:每 2 年 检查板缝、钉头、密封胶完整性,发现破损立即修复;
④ 装修/设备安装如需拆除防火保护,事后必须按原设计恢复并做检测;
⑤ 钢结构使用性质变更(如增加荷载、改变使用功能)必须重新进行耐火极限评估。
依据 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10.3 节、GB 51309-2018《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第 4.6 节、GB 50204-200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 5 节、JGJ 354-2014《体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GB 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及 GB 50034-201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的设计、施工与验收要求如下:
【一、系统分类与供电方式选型】
① A 类(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控制器 + 集中电源(A 型应急照明配电箱)+ 灯具(自带地址模块),适合 超高层 / 城市综合体 / 大型医院 / 交通枢纽,可实时监测每盏灯状态、远程控制、故障定位;
② B 类(非集中控制型,自带蓄电池):每盏灯具自带蓄电池 + 控制器,适合 小型公建 / 多层住宅 / 小型商业,布线简单但无法集中监测;
③ 选型边界:
a) 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GB 50016 第 8.1.7 条)应优先采用 A 类(GB 51309 第 3.1.2 条强条);
b) 建筑面积 > 5000 ㎡ 或疏散路径复杂的建筑(地下空间、连廊、错层)必须 A 类;
c) 仅 1~2 层、无消防控制室的小型单体建筑可采用 B 类;
④ 集中电源 vs. 灯具自带蓄电池:A 类优先采用集中电源(免维护、寿命长、故障率低);灯具自带蓄电池仅适用于分散小系统或改造受限场所;
⑤ 应急照明控制器:必须设在消防控制室(GB 51309 第 4.2.1 条),或独立设置的应急照明控制室。
【二、不同场所的灯具选型与照度标准】
① 疏散走道、楼梯间、前室:地面最低水平照度 ≥ 1.0 lx(GB 51309 第 3.2.1 条);
② 人员密集场所(商场、候机厅、展厅、营业厅):地面最低水平照度 ≥ 3.0 lx;
③ 避难层(间)、避难走道、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地面最低水平照度 ≥ 3.0 lx;
④ 病房楼手术部、ICU:地面最低水平照度 ≥ 10 lx(GB 51309 第 3.2.5 条强条);
⑤ 老年人照料设施:地面最低水平照度 ≥ 10 lx(GB 51309 第 3.2.4 条强条),且疏散指示灯间距 ≤ 10 m(普通场所 ≤ 20 m);
⑥ 地下空间(地铁、地下商业、地下车库):地面最低水平照度 ≥ 5.0 lx,疏散指示灯标 间距 ≤ 10 m,应采用防护等级 ≥ IP65 的防潮灯具;
⑦ 大空间(净高 > 8 m 的会展、车站、航站楼):优先采用大型标志灯(高度 1.0~2.5 m),地面最低水平照度 ≥ 3.0 lx,标志灯间距 ≤ 30 m;
⑧ 灯具类型:
a) 疏散走道:嵌墙/吸顶式标志灯(高度 < 0.5 m);
b) 大空间:吊装式大型标志灯;
c) 楼梯间/前室:嵌墙式疏散灯,优先防护等级 IP54 以上;
d) 特殊场所(手术室、洁净区):嵌入式洁净灯具,无缝嵌入吊顶。
【三、布线与供电回路要求】
① 配电回路划分(GB 51309 第 4.2.5 条强条):
a) 每个回路 ≤ 8 个灯具(安全电压 DC 36 V 以下) 或 ≤ 12 个灯具(AC 220 V);
b) 公共部位(楼梯间、前室、走道、合用前室) 应单独设置回路;
c) 防火分区 应单独设置回路,跨越防火分区的管线必须在防火墙/楼板穿孔处做防火封堵;
d) 避难层 应单独设置回路;
② 导线选择(GB 51309 第 4.3.1 条):
a) 集中电源输出回路 必须采用耐火电线/电缆(耐火温度 750 ℃ / 90 min 以上),推荐 WDZN-BYJ 2.5 mm² 或 WDZN-KYJY 4×2.5 耐火电缆;
b) 灯具分支线路 必须采用阻燃电线(WDZ-BYJ),强电(220 V)与弱电(24 V/36 V 通信线)必须分管(间距 ≥ 300 mm 或隔板分隔),禁止共用电缆桥架;
c) 暗敷于混凝土内的线路可采用普通 BV 线但必须穿管保护(JDG/KBG 金属管或 PVC 阻燃管);
③ 导线敷设:
a) 暗敷:保护层厚度 ≥ 30 mm;
b) 明敷:金属导管/槽盒必须做防火处理(刷防火涂料或包防火带),导管穿越防火墙/楼板处必须用防火泥/防火包严密封堵;
c) 桥架内敷设:强电与弱电分槽或隔板分隔,桥架自身在防火墙处断开,穿越处用防火包带 + 防火泥双层封堵;
④ 应急照明配电箱:必须安装于防火分区内的专用配电间/竖井/管井,不得安装在潮湿、易受外力损坏的公共区域;
⑤ 双电源切换(GB 51309 第 4.2.2 条强条):
a) 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的主电源取自消防电源(双电源切换后);
b) 备用电源:集中电源自身蓄电池持续供电时间 ≥ 90 min(超高层、医疗、避难 ≥ 180 min);
c) 主电源断电时自动切换至备用电源,切换时间 ≤ 0.25 s(GB 51309 第 4.2.3 条)。
【四、施工安装关键节点】
① 灯具定位:
a) 标志灯安装在安全出口正上方 0.2~0.5 m,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垂直;
b) 走道转角处 ≤ 1 m 必须增设方向标志灯;
c) 楼梯间每层平台必须安装指向本层/下层的标志灯,不应漏层;
d) 顶棚下灯距地 2.2~2.5 m;嵌墙灯中心距地 0.5~1.0 m;
② 接线要求(高频错点):
a) 极性必须正确:DC 24 V/36 V 灯具红线接"+",蓝线接"-",反接灯具不亮但不会损坏(设计应避免);
b) 通信线(A 类系统):总线无极性要求,但屏蔽层必须单端接地(控制器端接地);
c) 灯具地址码:必须逐个编码并登记成表,地址码不得重复;
③ 蓄电池接线(B 类自带蓄电池灯具):
a) 蓄电池正负极严禁反接(反接直接烧毁);
b) 接线端子应搪锡或使用冷压端子,不得直接绞接;
④ 接地:灯具金属外壳、配电箱金属外壳必须可靠接地(PE 保护接地电阻 ≤ 4 Ω),接地线截面 ≥ 4 mm²;
⑤ 防火封堵:
a) 应急照明线路穿越防火墙、楼板、变形缝处必须用防火泥 + 防火包带封堵,厚度 ≥ 防火墙/楼板厚度;
b) 桥架内每 500 m 或防火分区处应做防火封堵;
⑥ 接地连续性:从集中电源到末端灯具的 PE 保护线必须连续可靠,不得在配电箱内断开。
【五、调试与验收】
① 调试前准备(GB 51309 第 6 章):
a) 系统布线完成、绝缘电阻测试 ≥ 0.5 MΩ(用 500 V 兆欧表);
b) 集中电源/应急照明控制器通电自检通过;
② 调试必测项目:
a) 灯具全亮测试:主电源断电后所有灯具应在 ≤ 0.25 s 内转入应急状态,照度达到【二】节要求;
b) 持续时间测试:连续放电 90 min(超高层/医疗 180 min),所有灯具持续点亮,最终电压不应低于额定电压 80%;
c) 联动测试(A 类系统):火灾报警联动 → 应急照明控制器接收火警 → 自动切换应急状态 → 疏散路径指示灯按最近出口方向点亮(双向指示灯方向切换);
d) 故障报警测试:人为断开任一灯具/回路,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在 ≤ 30 s 内发出声光故障信号并显示故障位置;
e) 照度现场测试:在走道、楼梯间、避难层等关键部位用照度计实测,最不利点照度必须达标;
③ 验收资料(GB 51309 第 7 章):
a) 系统图/平面图/接线图;
b) 设备清单、产品合格证、3C 认证(消防应急照明属于 CCC 强制认证产品);
c) 调试记录、绝缘电阻测试记录、照度测试记录、联动测试记录;
d)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取得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GB 17945 全文条款)。
【六、常见施工缺陷与规避】
① 缺陷 1:灯具回路未按防火分区划分——回路跨防火分区时火灾时无法独立控制,应按 GB 51309 第 4.2.5 条强整改回路;
② 缺陷 2:楼梯间漏装中间层标志灯——每层平台必须装,漏装时验收不通过;
③ 缺陷 3:极性反接(A 类 DC 24 V 灯具)——使用前逐个极性校验;
④ 缺陷 4:蓄电池反接或漏接(B 类)——用万用表逐个验证;
⑤ 缺陷 5:通信线屏蔽层两端接地——产生地环路干扰,应单端接地;
⑥ 缺陷 6:照度不足(最不利点 < 1.0 lx)——往往是灯距过大、灯功率选小、光衰未考虑,应按【二】节复核;
⑦ 缺陷 7:防火封堵缺失——应急照明线路穿越防火墙/楼板未封堵,验收时必须 100% 复核;
⑧ 缺陷 8:双电源切换时间 > 0.25 s——电源质量或切换装置响应慢,需更换或检修 ATS;
⑨ 缺陷 9:联动逻辑错误——火警时方向标志灯未切换方向(最近出口方向),调试时逐人/全部对比疏散路径。
【七、运维阶段的检查与维护】
① 每月:按下「测试」按钮使灯具转入应急状态 30 s,检查是否正常点亮;
② 每季度:连续放电测试 30 min,记录每盏灯电压/电流,发现衰减异常(电压 < 80% 额定值)立即更换蓄电池;
③ 每年:连续放电 90 min(或设计要求时长),全部灯具应持续点亮;
④ 每 4 年:更换集中电源/灯具蓄电池(铅酸寿命 4 年,锂电池 6~8 年);
⑤ 装修/改造涉及应急照明拆除的,事后必须按原设计恢复并重新做联动测试;
⑥ A 类系统应保持应急照明控制器 24 h 在线,故障报警不得屏蔽或消音后未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 年修订)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20〕第 51 号,经〔2023〕第 58 号令修改)第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以及 XF 836-2016《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第 4 章、第 5 章、第 6 章(强制性条文)与 GB/T 50328-2014《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三类手续的区分与办理要求如下:
【一、三类手续的法律依据与触发条件】
① 消防验收(特殊建设工程):《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② 消防验收备案(其他建设工程):《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明确为「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分类管理」。
③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④ 受理机关不同,两条线不能互相替代:前两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第三项由消防救援机构受理;建设单位不能用其中一项的文书替代另一项。
【二、特殊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的划分口径】
① 《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列举应当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的特殊建设工程类型。其中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等类型无建筑面积前置条件,无论规模大小均属特殊建设工程;条文中设有建筑面积限值的类型,该限值适用于该项下所有示例类型。
② 不符合第十四条情形、但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为其他建设工程(《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款)。
③ 第十四条所列特殊建设工程内部改造,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仍按特殊建设工程申请审查验收;不因改造后原特殊情形消失而整体恢复为其他建设工程类型。
④ 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的规模界定,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未明确前,仍按公安部消防局《关于明确适用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发电、变配电工程规模的答复意见》(公消〔2013〕259 号)执行。
【三、备案分类管理与告知承诺】
① 《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要求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其他建设工程分类管理目录清单,依据建筑所在区域环境、建筑使用功能、建筑规模和高度、建筑耐火等级、疏散能力、消防设施设备配置水平等因素,分为一般项目与重点项目两类。
② 《暂行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一般项目可以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备案,主管部门依据承诺书出具备案凭证;重点项目不适用该简化方式。
③ 《暂行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备案抽查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比例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辖区内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示;对重点项目加强抽查。
【四、公众聚集场所检查的办理时限与事后核查】
① 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的:《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第三款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② 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的: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③ 第五条路径的选择权在申请人;申请人对所作承诺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诺内容与现场实际不符的,按未取得许可处理。
【五、申报材料与技术档案要求】
① 《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相应材料,其中「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工程建设规划许可文件是否需要办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执行。申报项目符合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要求的,可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② 无法提供规划手续的情形(如室内装修),确认所在建筑合法性时可按项目实际情况,提供房屋权属证书、既有消防验收法定手续或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等出具的其他合法性证明材料。
③ 《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工程消防技术档案」是工程技术档案的一部分,应当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8 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的相关要求。
④ XF 836-2016 修改了档案管理中保存期限的要求(第 8.3 条);该版本删除了 GA 836-2009 中消防验收不合格申请复验的内容,即验收环节不存在复验通道,须整改后重新申请。
【六、办理顺序与常见错误】
① 典型顺序:特殊建设工程为「消防设计审查 → 施工 → 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为「按标准完成消防设计 → 施工 → 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 → 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公众聚集场所在前两者完成后、投入使用或营业前,另行向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许可。三者文件齐备方可进入投入使用环节。
② 常见错误一:把备案当成行政许可,认为取得备案凭证即等同取得验收结论。其他建设工程的备案是「验收后报备 + 主管部门抽查」制度,未被抽查不等于存在缺陷,被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③ 常见错误二:以住建部门的验收或备案文书替代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许可。两者受理机关、法律依据与许可文书均不同,须分别办理。
④ 常见错误三:认为手续办结即可免除使用期义务。《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三项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记录应完整准确、存档备查;第十七条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须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立消防档案、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开展岗前培训与定期演练。
⑤ 常见错误四: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环节把关不严。《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评审专家总数不得少于七人,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须经四分之三以上评审专家同意方为通过,且每名专家应当独立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评审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依据 GB 50974-201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 7.2.2 条、第 7.4.11 条、第 7.4.12 条、第 10.2.1 条,GB/T 14561-2019《消火栓箱》第 5 章、第 8 章与表 1,GB 6246-2011《消防水带》第 3 章、第 4 章、第 6 章、第 7 章及第 7.1.1 条,GB 8181-2025《消防水枪》第 5.1 条、第 5.3.7 条,GB 12514.1-2005《消防接口 第 1 部分:通用技术条件》与 GB 12514.2-2006、GB 12514.3-2006,GB 15090-2005《消防软管卷盘》,以及 T/CPQS XF006-2023《消防水带产品维护、更换及售后服务》第 4 章,消火栓箱内器材的配置、选型参数与报废判据如下:
【一、箱体与器材配置的基本要求】
① GB/T 14561-2019 第 5 章与表 1 规定了消火栓箱的基本参数及箱内配置消防器材(消火栓、水带、水枪、消火栓按钮等),并对箱内配置消防器材的性能提出要求;第 8 章规定了发光标志要求,箱门表面应设发光标志。DB14/T 2869-2023《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规程》第 6.2.1.1 条 j) 进一步明确,消火栓箱的组件应齐全,箱门应能灵活开、关,开启角度不应小于 120°,箱体外应用红色字体注明「消火栓」字样。
② 箱门开启角度存在产品标准与验收标准两档口径。《消火栓箱》GB/T 14561-2019 规定箱门开启角度不得小于 160°;《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规定消火栓箱门的开启不应小于 120°。二者不矛盾:在没有外部因素影响时,开启角度不应小于 160°;当受到墙壁、管道等影响时,开启角度不应小于 120°。
③ 消火栓栓口的安装位置:DB14/T 2869-2023 第 6.2.1.1 条 e) 规定栓口中心距地面的高度应便于操作且宜为 1.1m,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垂直;采用旋转型栓口时,应旋转可靠、无卡涩。
【二、水带、消防接口与水枪的配套选型】
① 口径与连接形式:GB 50974-2014 第 7.2.2 条规定,室外消火栓的水带连接口应采用 65mm 栓口。室内消火栓和室外消火栓配套的水带连接口均为内扣式接口,同规格的消防水带可通用,选型时须核对栓口、水带接扣、水枪接扣三者同属内扣式接口体系。
② 接口标准体系:《消防产品目录》(2025 年修订本)列明,内扣式消防接口执行 GB 12514.1、GB 12514.2,卡式消防接口执行 GB 12514.1、GB 12514.3,螺纹式消防接口执行 GB 12514.1、GB 12514.4;消防水枪、消防水带、接口同属「消防供液器材」类。GB 12514-2026《消防接口技术条件》已于 2026-01-28 发布、2027-02-01 实施,在其实施日期前仍执行 GB 12514.1-2005 及各分部分现行标准。
③ 水带标准版本:GB 6246-2011《消防水带》为现行有效版本,其第 3 章、第 4 章、第 6 章和第 7.1.1 条为强制性条文,第 7 章为使用与维护要求,第 4.12 条规定耐磨性能要求,第 4.13 条与 5.13 条规定消防水带与消防接口的连接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GB 6246-2026 已于 2026-02-27 发布、2027-03-01 实施,实施日期前不得以新版替代执行。
④ 水枪标准版本:GB 8181-2025《消防水枪》2025-08-01 发布、2026-08-01 实施,本次选型与验收应按新版执行,原 GB 8181-2005 第 5.1、5.2、5.3、5.8、5.9、5.10、5.11、5.13 条为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已对应转入新版第 5.1 条(基本参数)、第 5.3.7 条(操作力矩)等条款。T/CPQS XF006-2023 第 4.4.1.1 条 d) 要求,消防接口及消防水枪的防腐蚀性能应符合 GB 12514.1 及 GB 8181 中耐腐蚀性能的规定。
【三、水带长度与整备检查】
① T/JFPA 0002-2019《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规程》第 5.4.1.1 条 c) 规定,水带长度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且应不大于 25m;同条 a)、b) 要求室内消火栓箱内水带、水枪等配件应齐全,消火栓栓口和水带接扣、水枪和水带接扣应相匹配,箱体不应被遮挡和封堵。
② 水压试验判据:T/CPQS XF006-2023 第 4.4.1.1 条 e) 规定,消防水带产品应符合 GB 6246、GB 12514.1-2005、GB 8181 的要求进行水压试验,保压 5 分钟后不应出现渗漏、滑脱等现象,消防水带不应出现明显的形变,不应出现逆时针方向扭转;相关配套产品应无变形、滑脱、断裂等现象。
③ 外观与内部检查:同条 a)、b)、c) 分别要求消防水带外观完好无损、无磨损割裂压伤等外部损伤,标识清晰且实际长度不应低于标识尺寸长度;衬里及织物层不应出现脱离分层现象;与接口装配处应紧实牢固,不应出现绑扎金属丝或卡箍松动,接口密封垫、水带护套、绑扎物不应出现老化、腐蚀现象。
【四、动压与充实水柱的匹配(选型联动的核心)】
① GB 50974-2014 第 7.4.12 条规定,消火栓栓口动压不应大于 0.50MPa,当大于 0.70MPa 时必须设置减压装置;高层建筑、厂房、库房和室内净空高度超过 8m 的民用建筑等场所,消火栓栓口动压不应小于 0.35MPa,且消防水枪充实水柱应按 13m 计算;其他场所消火栓栓口动压不应小于 0.25MPa,且消防水枪充实水柱应按 10m 计算。水枪的喷射压力等级、喷射流量与后作用力必须与所在分区栓口动压和充实水柱要求对应匹配,否则会出现射程不足或后作用力超限。
② 消火栓保护半径按 GB 50974-2014 第 10.2.1 条计算;按层高 18m 的单层丁类厂房算例,消火栓按 45° 保护到屋顶、水枪离地 1.0m、充实水柱长度 24.04m 时,查得消火栓栓口所需动压为 0.697MPa,未超过 0.70MPa 的减压装置强制阈值。
③ 消防软管卷盘与轻便消防水龙的定位:按 GB 50974-2014 第 7.4.11 条条文解释,二者用水量可以不计入消防用水总量,只要求室内地面任何部位有一股水流能够到达;GB 15090-2005《消防软管卷盘》为现行产品标准,GB 15090-2026 将于 2027-02-01 实施,不得提前按新版选用。软管卷盘属于室内消火栓的补充设施,不可相互替代。
【五、报废与更换判据】
① T/CPQS XF006-2023 第 4.4.1.2 条规定,检查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报废并更换:外观带坯层有明显损伤;衬里及织物层分层、脱落;标识不清;装配的接口及配件出现明显损坏、腐蚀;装配连接处或本体出现漏水;水压测试扭转方向为逆时针;附着强度、爆破压力低于 GB 6246 中要求的;实际长度低于标识尺寸长度;2 年以上未进行维护或维护记录不真实的;国家、地方监督抽查结论为不合格的;PVC 衬里水带产品等。
② 报废年限:同标准第 4.4.1.3 条规定,自产品出厂检验合格之日起,消防水带最高报废年限为 6 年;生产者、生产企业对其出厂产品有效期有专门说明的,最高报废年限按两者中较低的年限为准。
③ 配套产品判据:第 4.4.1.4 条规定,消防水枪、消防接口等配套产品存在外观严重锈蚀、破损、缺失,本体或关键零部件严重变形、断裂,开关、密封件老化失效,工作压力下出现渗漏,监督抽查结论为不合格等情况的,应报废并更换;第 4.4.1.5 条规定其最高报废年限按该标准规范性附录 C 执行。
④ 处置要求:第 4.4.3.1 条、第 4.4.3.2 条规定,经检查、测试不可再用或已达到最高报废年限的消防水带产品应报废并更换;第 4.4.3.3 条规定,更换的产品应提供生产企业的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等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第 4.4.4.3 条规定,报废的消防水带产品应解体,严禁翻新、返修后再次进入市场及使用单位。
⑤ 维护机构资质:第 4.1.1 条规定,维护机构应取得消防水带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的授权,未经授权不应开展维护;第 4.2.4 条规定能力评价初评有效期为 5 年,一个有效期内至少开展 3 次复评。
【六、常见配置与维护误区】
① 误区一:箱门开启角度只按产品标准 160° 考核,未核对现场受管道、墙体限制时是否达到 120° 的底线要求,导致检修时箱门无法完全打开、水带无法顺畅抽出。
② 误区二:把消防软管卷盘当作室内消火栓的替代。软管卷盘不计入消防用水总量,仅保证一股水流到达,扑救初期火灾的供水能力与消火栓系统不可等同。
③ 误区三:未核对接口体系是否统一。栓口、水带接扣、水枪接扣分属内扣式、卡式、螺纹式不同体系,规格不一致时火场无法连接,接口型号须与 GB 12514 各分部分标准对应核对。
④ 误区四:只做目视检查、不做水压试验。保压 5 分钟无渗漏、无逆时针扭转是判断能否继续使用的硬指标,GB 6246-2011 第 7 章与第 7.1.1 条对使用与维护及水带与接口连接性能均提出强制要求。
⑤ 误区五:以「外观完好」直接判定可继续使用,忽略附着强度、爆破压力指标的复测与维护台账的真实性核查,第 4.4.1.2 条 i) 对 2 年以上未维护或维护记录不真实的情形已明确列为应报废更换的条件。
依据 GB 25201-2010《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第 4.1 条至第 4.6 条、第 5 章至第 10 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 年修正)第十六条、第十七条,GB/T 40248-2021《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第 7.3.4 条至第 7.3.7 条,XF 503-2004《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原 GA 503-2004,应急管理部公告 2020 年第 5 号代号调整),以及《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2021 年 12 月 21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59 号公布,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六项工作制度要求如下:
【一、六项工作制度的法定构成与责任主体】
① GB 25201-2010 第 4.1 条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包括值班、巡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六项工作;第 4.2 条要求产权单位或受其委托管理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明确归口部门、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建立值班、巡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制度。该标准第 4.2~4.6 条、第 5.2 条、第 6.1 条、第 7.1 条及第 8、9、10 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② 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产权、使用单位的,第 4.3 条要求明确维护管理责任、对建筑消防设施实行统一管理,并以合同方式约定各自权利义务;委托物业等单位统一管理的,物业等单位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维护管理职责。
③ 第 4.4 条要求维护管理单位与消防设备生产厂家、消防设施施工安装企业等有维修、保养能力的单位签订维修、保养合同;自身具备维修、保养能力的,应明确相应职能部门和人员。
④ 消防法第 16 条第(二)项、第(三)项将“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与“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列为单位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依第 17 条还应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记录。
【二、值班(消防控制室)】
① 第 5.2 条 a) 项:消防控制室实行每日 24 h 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证书。
② 第 5.2 条 b) 项:每班工作时间应不大于 8 h,每班人员应不少于 2 人;对火灾报警控制器进行日检查、接班、交班时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值班期间每 2 h 记录一次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记录火警或故障情况。第 10.2.2 条规定该记录表存档时间不应少于一年。
③ 第 5.2 条 c) 项:正常工作状态下,不应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和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
④ 第 5.3 条处置程序:接到火灾报警信息后应以最快方式确认;确认属于误报的,查找误报原因并填写《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火灾确认后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同时拨打 119 火警电话报警,并启动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报告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第 5.4 条要求消防控制室的安全管理信息、控制及显示要求满足 XF 767《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⑤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同口径要求每日 24 h 值班、每班不少于 2 人,值班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消防职业资格并持证上岗,并应在消防控制室醒目位置公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值班操作人员信息。该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未按照要求实行消防控制室 24 小时 2 人值班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三、巡查(频次三档 + 人员密集场所加严)】
① 第 6.1.4 条将巡查频次分为三档:a) 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应结合公共娱乐场每 2 h 巡查一次的要求,视情况将建筑消防设施的巡查部分或全部纳入其中,但全部建筑消防设施应保证每日至少巡查一次;b)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日巡查一次;c) 其他单位,每周至少巡查一次。
② 第 6.1.2 条要求巡查人员持初级技能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第 6.1.3 条要求明确各类建筑消防设施的巡查部位、频次和内容,并填写《建筑消防设施巡查记录表》(存档不少于一年,见第 10.2.2 条)。第 6.2.1~6.2.19 条逐项规定了消防供配电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消防供水设施、消火栓(消防炮)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急广播系统、消防专用电话、防火分隔设施、消防电梯、细水雾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灭火器等 19 类设施的巡查内容。
③ GB/T 40248-2021 第 7.3.4 条要求人员密集场所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并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宜采用电子巡更设备;第 7.3.5 条要求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至少每 2 h 巡查一次,宾馆、医院、养老院及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应组织每日夜间防火巡查、且应至少每 2 h 巡查一次,商场、公共娱乐场所营业结束后应切断非必要用电设备电源并检查、消除遗留火种;第 7.3.6 条列明巡查内容(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安全出口与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疏散指示标志与应急照明是否完好、常闭式防火门是否保持常闭、防火卷帘下有无影响正常使用的物品、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好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标识正确清楚、重点部位人员是否在岗、消防车道是否畅通等);第 7.3.7 条要求人员密集场所至少每月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④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要求确定巡查部位、频次和内容,巡查时确认建筑消防设施外观及运行状态、标志标识是否清晰无缺损并做好巡查记录;发现设施被损坏、挪用、埋压、圈占、遮挡、擅自拆除或停用的应立即修复或排除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立即报告管理单位;寄宿制学校和幼儿园、福利院、医院、养老机构、大型商业综合体应组织开展夜间建筑消防设施巡查。
【四、检测(年度全覆盖 + 重点单位备案)】
① 第 7.1.1 条: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检测一次,检测对象包括全部系统设备、组件等。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以及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自系统投入运行后每一年底前,将年度检测记录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根据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
② 第 7.1.2 条:从事检测的人员应持高级技能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第 7.1.3 条:检测应按 XF 503-2004 的要求进行,并如实填写《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记录表》(存档不少于五年,见第 10.2.3 条)。第 7.2.1~7.2.18 条逐项规定了各类设施的检测内容。
③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管理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每年至少检测一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等技术性能较高的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单位进行检测,并形成书面结论文件。
【五、维修与保养(持证等级、故障闭环、周期与标定)】
① 维修资质:第 8.1 条要求维修人员持技师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证书,与值班、巡查(初级以上)、检测与保养(高级以上)的等级要求不同,不得混用。
② 维修闭环:第 8.2 条要求值班、巡查、检测、灭火演练中发现问题和故障的,填写《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并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第 8.3 条要求立即通知维修人员维修,维修期间采取确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故障排除后进行相应功能试验并经消防安全管理人检查确认,维修情况记入该记录表。第 4.6 条明确不应擅自关停消防设施,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消防系统的,应有确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并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同口径要求立即组织修复,无法立即修复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因维修需要停用消防设施的,应按规定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并在建筑入口处等显著位置张贴公告。
③ 保养计划:第 9.1.1 条要求制定维护保养计划,列明消防设施名称、维护保养的内容和周期;第 9.1.2 条要求保养人员持高级技能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第 9.1.3 条要求依法需要计量检定的称重、测压、测流量等计量仪器仪表以及泄压阀、安全阀等按规定定期校验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并储备一定数量易损件或与厂家、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第 9.1.4 条要求实施保养时填写《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表》并进行相应功能试验。
④ 关键周期:第 9.2.2 条规定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应按产品说明书要求定期清洗、标定,产品说明书没有明确要求的,应每二年清洗、标定一次;可燃气体探测器按产品说明书定期标定,探测器标定应由生产企业或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并出具标定记录。第 9.2.3 条:储存灭火剂和驱动气体的压力容器应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要求定期进行试验、标识。第 9.2.5 条:以蓄电池作为后备电源的消防设备按产品说明书要求定期维护。第 9.2.7 条:使用周期超过产品说明书标识寿命的易损件、消防设备,以及经检查测试已不能正常使用的火灾探测器、压力容器、灭火剂应及时更换。
⑤ 地方加严口径:《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管理单位自行开展维护保养的,应配备维护保养设备,由注册消防工程师和具备相应消防职业资格的人员实施,并每年形成一份书面结论文件;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应签订合同明确责任期限和责任范围,受托机构开展维护保养应至少每半年形成一份书面结论文件,并在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基本信息录入本市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系统,项目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将书面结论文件内容录入该系统。
【六、建档(档案内容与保存期限)】
① 第 10.1 条:建筑消防设施档案应包含基本情况和动态管理情况。基本情况包括验收文件、产品和系统使用说明书、系统调试记录、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系统图等原始技术资料;动态管理情况包括值班记录、巡查记录、检测记录、故障维修记录、维护保养计划表、维护保养记录,以及自动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基本情况档案及培训记录。
② 保存期限:第 10.2.1 条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第 10.2.2 条《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建筑消防设施巡查记录表》存档时间不应少于一年;第 10.2.3 条《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记录表》《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计划表》《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表》存档时间不应少于五年。
③ 消防法第 16 条第(三)项要求检测记录完整准确、存档备查;第 17 条要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七、常见执行误区】
① 误区一:以在消火栓箱、灭火器箱上贴封条、每月更换一次代替巡查。按第 6.1.4 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每日巡查一次、其他单位每周至少巡查一次,封条月换一次无法满足频次要求,反而形成未按期巡查的记录缺口。
② 误区二: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或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长期置于手动控制状态,违反第 5.2 条 c) 项。
③ 误区三:火灾确认后未按第 5.3 条 c) 项将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并拨打 119 火警电话报警。
④ 误区四:记录只留零散表单,未按第 10.1 条、10.2.2 条、10.2.3 条形成可追溯的原始记录与完整档案。
⑤ 误区五:以日常检查替代按 XF 503-2004 执行的年度检测,以及第 7.1.1 条规定的年度检测记录备案报送。
依据《杭州市商业娱乐新业态消防技术导则(试行)》(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 年 5 月 7 日印发,自 202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第 1.0.2 条、第 2.0.1 条、第 2.0.6 条及第 6 章(第 6.2.2 条),XF/T 3019-2023《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第 9.9 条,GB 55037-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 4.1.1 条,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6.5.3 条,GB 51309-2018《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T 40248-2021《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以及 GB 51348-2019《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室内冰雪场所的消防设施设置要求如下:
【一、场所定性:按温度分为冷区与非冷区】
① 导则第 2.0.6 条:室内冰雪场所系设置在建筑物内、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经营冰雪运动项目的服务活动场所,场所内区域按温度分为冷区和非冷区。
② 冷区一般为滑雪区、滑冰区、娱雪区等被冰面和雪面覆盖或温度保持在零度以下的区域;非冷区一般为更衣区、配套服务区、设备区等无冰面和雪面覆盖的配套用房,通常为常温区域。
③ 导则第 2.0.1 条及其条文解析明确: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明确规定、但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经营开放的室内场所,应视同为人员密集场所中的公共娱乐场所;室内冰雪场所并未被 GB/T 40248-2021 公共娱乐场所的定义列举涵盖。
④ 定性决定后续技术口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开答复口径(河南省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部分新兴业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解答)中明确:密室逃脱、剧本类场所、室内卡丁车场、真人 CS、健身房、保龄球馆、蹦床、飞镖、台球、棒球、攀岩馆、旱冰场、室内冰雪场所等按公共娱乐场所的相关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其中室内冰雪场所建筑面积大于 2500㎡ 的属于特殊建设工程,按“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办理消防审验手续。
【二、防火分隔:2.00h 防火隔墙 + 1.00h 不燃性楼板】
① 导则第 6.2.2 条:冷区与非冷区、冷区与周边其他场所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乙级防火门和符合 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6.5.3 条规定的防火卷帘、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不燃性楼板分隔。
② 分隔用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所在建筑本身楼板的耐火极限要求。
③ 对功能上联系紧密的配套非冷区(如滑冰场换鞋区与冰场之间),可局部采用乙级防火窗、满足耐火极限要求的防火玻璃墙或防火卷帘分隔;防火卷帘的设置仍须符合 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6.5.3 条的规定。
④ 冷区空间跨越多个楼层时,除冷区首层与周边非冷区可采用防火卷帘分隔外,其余各层冷区与非冷区应采用固定防火分隔措施(防火墙、防火隔墙、防火玻璃墙等)。
⑤ GB 55037-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 4.1.1 条:同一建筑内的不同使用功能区域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规范自 202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GB 50016-2014(2018 年版)在不与其冲突的范围内继续适用,涉及强制性要求时以通用规范为准。
【三、灭火系统:湿式为主,制冷剂禁用液氨】
① 室内消火栓:非冷区室内消火栓应采用湿式系统;冷区应尽量在非冷区室内消火栓保护半径内,确有困难时,冷区内应设置与低温环境相适应的室内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管道应设保温。
② 自动灭火系统:非冷区的自动灭火系统应采用湿式系统。当冷区仅作为冰雪娱乐功能(滑雪、娱雪等)且不设置可燃物时,冷区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喷淋管道应设保温。冷区改变用途或设置可燃物的,应按规范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保护。
③ 灭火器:非冷区应按严重危险级配置灭火器;冷区应尽量在非冷区的灭火器保护半径内,确有困难时,冷区应结合现场条件配置与低温环境相适应的灭火器,配置不应低于中危险级。
④ 制冷剂:导则第 6 章明确室内冰雪场所不应采用液氨等易燃易爆的物质作为制冷剂;XF/T 3019-2023 第 9.9 条同口径要求冰雪活动场所不应采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不应采用液氨作制冷剂。
【四、排烟:冷区可不设置,但须同时满足两项前提】
① 冷区可不设置排烟设施,但应同时满足:a) 室内冰雪场所冷区不应设置可燃物;b) 冷区与其他区域防火分隔措施满足导则第 6.2.2 条要求,冷区空间跨越多个楼层时,除冷区首层与周边非冷区可采用防火卷帘分隔外,其余各层冷区与非冷区应采用固定防火分隔措施。
② 上述两条是并列的强制前提,任一条不满足即不具备免设排烟的条件。
【五、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10 lx / 1.5h / 特大型标志】
① 冷区内应设置应急照明设施,保证疏散走道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小于 10 lx,持续供电时间不小于 1.5h。
② 冷区侧边墙壁应采用特大型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③ 冷区应设置应急广播;沿冷区外墙及娱雪区构筑物应设置声光报警器。
④ 室内冰雪场所的电气、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导则三类火灾风险商业娱乐新业态场所的相关规定,并执行 GB 51309-2018《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与 GB 51348-2019《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六、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选型与 12m 双参数要求】
① 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应满足设置场所火灾初期特征参数的探测报警要求。
② 当火灾探测器设置在冷区高大空间时,应考虑机械震动或者机械位移等因素引起的偏差,并考虑飞雪颗粒、烟气分层现象和空间气流对探测器的灵敏度的影响。
③ 高度大于 12m 的空间场所应同时选择两种及以上火灾参数的火灾探测器。
【七、常见执行误区】
① 误区一:把冷区当作不会发生火灾的区域而不设主动防护。冷区在非运营期间温度回升至室温,改变用途或设置可燃物后,其火灾荷载与常温空间无异,自动灭火系统保护不可省略。
② 误区二:仅在冷区边界做防火卷帘即视为完成防火分隔。跨越多个楼层时,除冷区首层与周边非冷区可采用防火卷帘分隔外,其余各层必须采用固定防火分隔措施。
③ 误区三:冷区直接沿用常温区域的标准灭火器配置。冷区灭火器应结合低温环境条件选型,配置不应低于中危险级。
④ 误区四:以制冷系统的低温环境为由保留液氨制冷。导则第 6 章与 XF/T 3019-2023 第 9.9 条均明确禁止以液氨作制冷剂。
⑤ 误区五:把冷区“可不设置排烟”“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理解为无需复核前提。冷区不设置可燃物、防火分隔到位、跨越楼层时采用固定分隔,三项前提条件缺一不可。
依据 GB 55037-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 2.2.6 条、第 2.2.8 条、第 2.2.9 条,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7.3.1 条至第 7.3.8 条、第 6.2.9 条、第 6.4.3 条、第 10.1.8 条、第 10.3.1 条及表 3.2.1,GB 55036-202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第 11.2.1 条、第 11.2.3 条、第 11.2.5 条,GB 50974-201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 7.4.5 条、第 9.2.1 条,GB 50067-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第 6.0.4 条,GB/T 26465-2021《消防员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2021-12-31 发布、2022-07-01 实施,全部代替 GB/T 26465-2011)第 5.2 条、第 5.3 条、第 5.7.2 条,消防电梯的设置范围与设计参数要求如下:
【一、设置范围:六类建筑应设置,每防火分区不少于 1 部】
① GB 55037-2022 第 2.2.6 条:除城市综合管廊、交通隧道和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可不设置外,下列建筑均应设置消防电梯,且每个防火分区可供使用的消防电梯不应少于 1 部:1 建筑高度大于 33m 的住宅建筑;2 5 层及以上且建筑面积大于 3000㎡(含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第五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3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4 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丙类高层厂房;5 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封闭或半封闭汽车库;6 除轨道交通工程外,埋深大于 10m 且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 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② GB 55037-2022 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自 202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GB 50016-2014(2018 年版)在不与其冲突的范围内继续适用。
③ GB 50016-2014 第 7.3.2 条: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 1 台。仅当设置在地下的设备用房、非机动车库等防火分区,受首层平面布置限制分别设置确有困难时,可与相邻防火分区共用 1 台,但应分别设置前室。
④ GB 50067-2014 第 6.0.4 条: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汽车库应设置消防电梯。地下汽车库部分总建筑面积的界定不含地上部分,不含地下部分的汽车库部分,但包括非汽车库的供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部分。
⑤ GB 50016-2014 第 7.3.4 条: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可兼作消防电梯;兼作时其防火措施(井道、轿厢、层门耐火性能与燃烧性能)与消防电梯要求一致。
⑥ GB 50016-2014 第 7.3.3 条:建筑高度大于 32m 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厂房(仓库),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置 1 台消防电梯;但任一层工作平台上人数不超过 2 人的高层塔架,以及局部高出部分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50㎡ 的丁、戊类厂房,可不设置。
【二、前室:面积不小于 6.0㎡,短边不小于 2.4m,且不得用防火卷帘替代】
① GB 55037-2022 第 2.2.8 条:除仓库连廊、冷库穿堂和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可不设置前室外,其他建筑内的消防电梯均应设置前室。前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6.0㎡,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第 7.1.8 条的规定;前室短边不应小于 2.4m。
② 短边 2.4m 的计算口径:是指与消防电梯井道相对应部分的空间,即与电梯门正对的规则区域,不应通过过道、拐角等扩展区域来凑足 2.4m×2.4m;合用前室与三合一前室的 2.4m 应对应短边所涉及的全部空间。前室在首层应直通室外,或经长度不大于 30m 的通道通向室外。
③ GB 55037-2022 第 2.2.9 条: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与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时,其防烟分区与加压送风设置应按合用前室控制。GB 50016-2014 第 6.4.3 条:防烟楼梯间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时,其使用面积应同时满足防烟楼梯间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的要求,防火分隔应完整。
④ GB 50016-2014 第 7.3.5 条(强条):消防电梯前室宜靠外墙设置;除前室的出入口、前室内设置的正压送风口和第 5.5.27 条规定的户门外,前室内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卷帘。前室与相邻部位的分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不应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玻璃墙替代防火隔墙。
⑤ GB 50974-2014 第 7.4.5 条:消防电梯前室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并应计入消火栓使用数量。
⑥ GB 50016-2014 第 10.3.1 条: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疏散照明。
【三、防火分隔:井道、机房 2.00h,层门不低于 1.00h】
① GB 50016-2014 第 7.3.6 条:消防电梯的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② GB 50016-2014 表 3.2.1:电梯井的墙燃烧性能与耐火极限按建筑耐火等级确定——一级、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不应低于 2.00h 且为不燃性,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不应低于 1.50h 且为不燃性,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不应低于 0.50h 且为难燃性;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电梯井壁应采用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h。
③ GB 50016-2014 第 6.2.9 条: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井壁除设置电梯门、安全逃生门和通气孔洞外,不应设置其他开口;电梯层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并应符合 GB/T 27903《电梯层门耐火试验 完整性、隔热性和热通量测定法》的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
④ GB 50016-2014 第 7.3.6 条配套:与消防电梯井相邻的客货电梯井,其防火措施应与消防电梯一致,防止电梯井成为烟火竖向蔓延通道。
【四、运行参数:载重量不小于 800kg,首层至顶层不宜大于 60s】
① GB 50016-2014 第 7.3.8 条:消防电梯应能每层停靠(指在所服务的楼层每层停靠,不需服务的楼层不必停靠);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 800kg;电梯从首层至顶层的运行时间不宜大于 60s;电梯的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控制面板应采取防水措施;在首层的消防电梯入口处应设置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电梯轿厢的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电梯轿厢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
② GB/T 26465-2021 第 5.2 条:消防员电梯按符合 GB/T 7588.1-2020 乘客电梯的附加要求执行,明确消防员电梯不作为逃生路径,井道及电梯环境应限制火、热、烟进入井道、机器空间和前室,建筑设计应限制水进入井道。
③ GB/T 26465-2021 第 5.3 条(电气设备防水保护)与第 5.7.2 条:消防电梯开关应设置在预定用作消防员入口层的前室内,且应设置在距消防电梯水平距离 2m 范围内、高度在地面以上 1.8m 至 2.1m 之间的位置;附加的外部控制或输入仅能用于使消防电梯自动返回到消防员入口层并停在该层保持开门状态,消防电梯开关仍应被操作到位置"1",才能完成阶段 1 的运行。
④ 消防员入口层不一定等于首层,其对应于消防救援场地或消防车道,设计时需结合救援场地位置确定。
【五、供电: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自动切换装置】
① GB 50016-2014 第 10.1.8 条(强条):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② 消防电梯属于消防负荷,应设置专用供电回路,消防配电干线与支线均应与非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严格分开,不得混接;两个回路应分别来自不同的电源,单电源母线方式不构成双回路。消防电梯的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宜与配电柜(启动柜)配套设置在消防电梯机房内,或设置于贴邻机房的独立配电小间并采用玻璃隔窗。
③ GB 50974-2014 第 9.2.1 条:消防水泵房的排水泵、消防电梯的井底排水泵应按消防负荷标准供电;消防电梯井底排水泵属于保证消防电梯运行的重要设施,应由消防负荷回路供电。
④ GB 50016-2014 第 10.1.8 条配套:消防电梯宜增设 EPS 备用电源,防止供电电源被火烧断。
【六、排水:井底排水井容量不小于 2m³,排水泵排水量不小于 10L/s】
① GB 50016-2014 第 7.3.7 条: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 2m³,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 10L/s;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口宜设置挡水设施。
② 排水量取值的依据:按火灾初期 2 股消火栓充实水柱的灭火用水量确定,与电梯台数无直接关系,仍按规范取值;但当排水井同时承担多台电梯集水时,宜相应扩大集水井容量与排水泵排水量。
③ GB 50974-2014 第 9.2.1 条相关要求:消防电梯集水坑有效储水容积不应小于 2m³,有效水深应按停泵水位线与单台水泵启泵水位线之差计算;消防电梯集水坑不适用生活污水集水池的容积口径,且不得排入生活污水。
【七、防烟:机械加压送风与自然通风开口】
① GB 55036-2022 第 11.2.1 条: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住宅、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工业建筑,其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的前室和合用前室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② GB 55036-2022 第 11.2.3 条: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的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应具有面积大于或等于 2.0㎡ 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共用前室和合用前室应具有面积大于或等于 3.0㎡ 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
③ GB 55036-2022 第 11.2.5 条: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送风量应满足余压值要求——前室、合用前室、封闭避难层(间)、封闭楼梯间与疏散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 25Pa~30Pa;防烟楼梯间与疏散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 40Pa~50Pa。
【八、常见设计误区】
① 误区一:把消防电梯前室当作候梯厅使用,在前室内开向客货电梯或开设管井检查门。GB 50016-2014 第 7.3.5 条为强条,除前室出入口、正压送风口和规范许可的户门外,前室内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公共建筑的客货电梯不应开向消防电梯前室,仅住宅建筑确因功能需要时方可开向,且客货电梯防火措施应与消防电梯一致。
② 误区二:用防火卷帘或防火玻璃墙替代前室的防火隔墙,或将前室分隔段做成可开启形式。GB 55037-2022 第 2.2.8 条与 GB 50016-2014 第 7.3.5 条要求前室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与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卷帘。
③ 误区三:把前室短边 2.4m 的计算做成 L 形布局,用拐角空间凑面积。前室尺寸和面积必须是与消防电梯门正对的规则区域,不规则浅角部分不得计入短边尺寸与最小净面积的计算。
④ 误区四:把消防电梯当作人员疏散设施使用。消防员电梯不作为逃生路径,不能计入安全疏散设施;可用于辅助疏散的仅是经专门设计的辅助疏散电梯(见《建筑高度大于 250m 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两者不可混同。
⑤ 误区五:漏设井底排水设施或把排水泵按普通负荷供电。GB 50016-2014 第 7.3.7 条要求井底设排水设施且排水井容量不小于 2m³、排水泵排水量不小于 10L/s;GB 50974-2014 第 9.2.1 条明确该排水泵应按消防负荷标准供电。
⑥ 误区六:把消防电梯供电的自动切换装置设在机房外的普通配电间,或两个回路共用同一电源母线。GB 50016-2014 第 10.1.8 条要求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两个回路应分别来自不同的电源。
依据 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6.3.5 条、第 9.3.11 条,GB 55037-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 2.1.8 条,GB 55036-202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第 11.1.3 条、第 11.3.5 条,GB/T 51410-2020《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标准》第 5.2.4 条、第 6.2.1 条、第 7.1.1 条,GB 23864-2023《防火封堵材料》第 4.1.2 条、第 5.3.3 条、第 6.5 条,GB 50243-2016《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 4.2.3 条、第 4.2.9 条、第 6.3.1 条、第 10.3.1 条,GB 51251-2017《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 4.4.8 条、第 6.2.1 条、第 6.3.8 条,JGJ/T 141-2017《通风管道技术规程》第 4.3.3 条、第 5.2 节及附录 B,风管防火封堵与防火阀设置的施工强制要求如下:
【一、必须封堵的部位与法规定性】
① 强制封堵范围(GB 50016 第 6.3.5 条为强制性条文):防烟、排烟、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管道及建筑内的其他管道,在穿越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处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② 变形缝同步封堵(GB/T 51410-2020):电气线路和各类管道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竖井井壁、建筑变形缝处和楼板处的孔隙均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防火封堵组件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性能要求;
③ 耐火性能对位原则(GB/T 51410-2020 第 6.2.1 条):封堵组件的防火、防烟和隔热性能不应低于封堵部位建筑构件或结构的对应性能要求,且在正常使用和火灾条件下应能防止发生脱落、移位、变形和开裂;
④ 风管自身耐火极限(GB 51251-2017 第 4.4.8 条):排烟管道、设备用房和汽车库的排烟管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5 h;水平加压送风管不宜穿越防火分区,确需穿越其他防火分区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50 h;竖向加压送风管道与其他加压送风管或金属材质水管合用管道井时耐火极限可不作要求,与补风管道合用管道井时应符合 GB 51251 相关规定;
⑤ 镀锌钢板风管喷涂防火涂料的做法:金属消防风管外表面整体喷涂(涂敷、涂刷)常规膨胀型防火涂料无法满足 GB/T 17428《通风管道耐火试验方法》与 TCECS 886《建筑防烟排烟风管防火性能试验方法标准》的耐火极限测试要求,设计文件和施工图中不应采用整体喷涂防火涂料作为满足耐火极限的工艺做法,应采用防火板填充岩棉、柔性防火卷材、板状防火棉等包覆材料机械固定或柔性包覆,或直接选用满足耐火极限要求的复合类成品防火风管。
【二、防火阀的设置部位与 70℃ 温控参数】
① 防烟、排烟系统管道(GB 55036-2022 第 11.1.3 条):机械加压送风管道和机械排烟管道均应采用不燃性材料,管道内表面应光滑,管道密闭性能应满足火灾时加压送风或排烟要求;
② 排烟防火阀的四处必设部位(GB 55036-2022 第 11.3.5 条):
a) 垂直主排烟管道与每层水平排烟管道连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b) 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
c) 排烟风机入口处;
d) 排烟管道穿越防火分区处;
e) 排烟防火阀应具有在 280℃ 时自行关闭并联锁关闭相应排烟风机、补风机的功能;
③ 普通防火阀温控参数:通风空调与防排烟系统管道穿越防火分隔部位设置的防火阀,其动作温度为 70℃(管道内烟气温度达到 70℃ 时自动关闭),阀体应为不燃性材料,关闭后应具备气密性与烟密性;
④ 防火阀安装要求(GB 50243-2016 第 10.3.1 条):防火阀应安装在被穿越防火分隔物两侧的合理位置,阀体与风管之间应采用与风管同材质的连接件,安装后应做启闭试验并逐个记录,动作应灵活可靠;
⑤ 加压送风管的特殊情形:加压送风管在穿越楼梯间、前室等安全区域内的防火隔墙处以及加压送风进风管穿越外墙处可不设置 70℃ 防火阀,但该风管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50 h;穿越安全区域与相邻其他区域交界的防火隔墙处应设置防火阀。
【三、封堵材料选型与构造做法】
① 材料分类(GB 23864-2023 第 4.1.2 条):按材质分为无机防火封堵材料、有机防火封堵材料和复合防火封堵材料;按类型分为柔性有机堵料、无机堵料、阻火包、阻火模块、防火封堵板材、泡沫封堵材料、防火密封胶、阻火包带、阻火圈等;
② 按间隙大小的选型规则:
a) 建筑缝隙宜选用柔性有机堵料、防火密封胶、防火密封漆及其组合;
b) 环形间隙较小的贯穿孔口宜选用柔性有机堵料、防火密封胶、泡沫封堵材料、阻火包带、阻火圈及其组合;
c) 环形间隙较大的贯穿孔口宜选用无机堵料、阻火包、阻火模块、防火封堵板材、阻火包带、阻火圈及其组合;
③ 塑料管道的强制构造(GB/T 51410-2020 第 5.2.4 条):塑料管道贯穿具有耐火性能要求的建筑结构或构件时,贯穿部位的环形间隙应采用矿物棉等背衬材料填塞并覆盖膨胀性的防火封堵材料;或采用防火封堵板材封堵,并在管道与防火封堵板材之间的缝隙填塞膨胀性的防火封堵材料;公称直径大于 50 mm 的管道,还应在竖向贯穿部位的下侧或水平贯穿部位两侧的管道上设置阻火圈或阻火包带,阻火圈应符合《塑料管道阻火圈》XF 304 的规定;
④ 金属管道的强制构造:金属风管穿墙孔洞与管身之间的间隙应采用不燃材料填塞密实,套管长度不得小于墙体厚度,穿过楼板的套管顶部应高出装饰地面 20 mm;穿过卫生间或厨房楼板的套管顶部应高出装饰地面 50 mm,且套管底部应与楼板底面相平;
⑤ 材料性能指标(GB 23864-2023 第 5.3.3 条、第 6.5 条):封堵材料应提供燃烧性能、耐火性能(含 E 类耐火极限判定)、产烟毒性、气密性等试验报告;产品应有型式检验报告,并在有效检验周期内。
【四、支吊架、防火包覆与施工验收要点】
① 风管材质与厚度(GB 51251-2017 第 6.2.1 条、GB 50243-2016 第 4.2.3 条):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采用管道送风,不应采用土建风道,送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光滑;当风管内壁为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 20 m/s,内壁为非金属时不应大于 15 m/s;风管厚度应符合 GB 50243-2016 第 4.2.9 条的规定;
② 支吊架设置(GB 51251-2017 第 6.3.8 条、JGJ/T 141-2017 第 4.3.3 条):水平风管支吊架间距应符合 JGJ/T 141 的规定,垂直风管应设承重固定支架,风管上的支吊架不得采用易燃材料,穿越防火分隔部位的支吊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防火涂料包覆或采用不燃支架),不得因风管防火包裹增加重量后改变支吊架受力条件;
③ 严密性与漏风量(JGJ/T 141-2017 第 5.2 节及附录 B):风管系统安装完毕后应做严密性检验,漏风量应符合 JGJ/T 141 附录 B 对应系统压力等级下的限值要求,检测不合格段应整改后复测;
④ 防火阀与封堵的联动验收:防火阀的启闭试验与排烟防火阀 280℃ 关闭联锁功能应逐台验证,风管系统漏风量检测、封堵密实性检查应形成书面记录并随竣工资料归档;
⑤ 常见施工缺陷:
a) 仅用发泡剂或水泥砂浆塞缝,未按 GB/T 51410 做背衬与阻火圈,火灾时封堵体开裂脱落;
b) 防火阀安装位置离防火分隔物过远或过近,风机启动后未在设计时间内关闭;
c) 风管穿墙孔洞未做套管,或套管长度小于墙厚,导致封堵失去固定依托;
d) 支吊架直接固定在防火分隔构件上未做防火保护,火灾时先于风管烧毁导致坍落;
e) 用镀锌钢板风管整体喷涂防火涂料充当耐火极限做法,耐火试验不达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订)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20〕第51号,经〔2023〕第58号令修正)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以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经建科规〔2024〕3号修改)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消防验收备案的告知承诺制与抽查程序执行要求如下:
【一、告知承诺制的适用范围与制度定位】
① 《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分类管理;第三十五条规定,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其他建设工程分类管理目录清单,依据建筑所在区域环境、建筑使用功能、建筑规模和高度、建筑耐火等级、疏散能力、消防设施设备配置水平等因素,分为一般项目、重点项目等两类。
② 《暂行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一般项目可以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备案,主管部门依据承诺书出具备案凭证;重点项目不适用该简化方式。《工作细则》第二十条进一步明确,属于分类管理目录清单中一般项目的,可以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备案;省级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告知承诺的内容要求,包括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时间、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情况以及需要履行的法律责任。
③ 需与《消防法》第十五条的告知承诺相区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同样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由消防救援机构受理;备案告知承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两者分属不同机关、不同文书,不能互相替代。
【二、申请材料与告知承诺书的必备内容】
① 《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消防设计文件;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工作细则》第六条将受理条件列为四项: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信息齐全完整;消防设计文件内容齐全完整(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内容齐全完整);依法需要办理规划许可的已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已提交批准文件。《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② 《工作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符合三项条件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不符合任意一项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消防验收备案表信息完整;具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具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的,收到消防验收备案表信息完整、告知承诺书符合要求,即依据承诺书出具备案凭证。
③ 告知承诺书应覆盖省级主管部门公布的四项内容: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时间承诺、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执行情况承诺、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情况承诺、需要履行的法律责任承诺。承诺内容与现场实际不符的,按未取得相应许可处理。
【三、分类管理下的抽查比例与办理时限】
① 《暂行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备案抽查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取比例由省级主管部门结合辖区内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示;对重点项目加强抽查。《工作细则》第二十二条要求对重点项目适当提高抽取比例,具体比例由省级主管部门制定。
② 《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主管部门应当自其他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并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示;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检查不合格整改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主管部门申请复查,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建设工程。
③ 以四川省实施细则(川建行规〔2025〕6号)为例,其第三十六条规定在出具备案凭证的同时随机确定检查对象:未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抽查比例分为五档:被依法处罚的建设工程抽取比例为100%,其他建设工程重点项目的人员密集场所50%、丙类厂房及库房20%、其他重点项目10%,一般项目的人员密集场所10%、其他一般项目5%。该细则第十五条另规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省级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专家评审时间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算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且不计算在审查时间内。
【四、承诺内容不符的后果与程序回退】
① 《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
② 以四川省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为例,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一般项目消防验收备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撤销消防验收备案(告知)凭证,责令停止使用并重新申报消防验收备案,不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抽查比例调整为100%:(一)对不符合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建设工程,故意拆分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申请适用告知承诺备案的;(二)告知承诺备案项目的实际情况与建设单位承诺严重不符的;(三)经依法抽查不合格,或者整改复查仍然不合格的。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消防验收备案(告知)凭证撤销的,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③ 《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与《工作细则》第九条、第十二条要求,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当通过专家评审后方可作为消防设计技术审查依据:评审专家总数不得少于七人并独立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评审意见,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经四分之三以上评审专家同意即为评审通过;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应当对两种以上方案进行比选,并从安全性、经济性、可实施性等方面综合分析形成,火灾数值模拟分析结论和实体试验结论应当一致;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建筑,还应当讨论加强性消防设计措施的可行性、可靠性和合理性。
依据 XF 124-2013《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GA 124-2013,代替 GA 124-2004,2013-07-26 发布、2013-09-01 实施)第 5.2 条至第 5.24 条、第 7 章、第 8.1 条、第 8.2 条,TSG 23-2021《气瓶安全技术规程》(2024-11-01 起施行的第 1 号修改单)表 9-1、第 9.7 条、第 9.9 条,XF 621-2013《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配备标准》第 5 章、第 5.1 条至第 5.4 条,GB/T 29178-2012《消防应急救援 装备配备指南》,GB 50370-200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 6.0.11 条,GB/T 50193-1993《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10 年版)第 7.0.7 条,XF 846-2009《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管理》,XF 632《正压式消防氧气呼吸器》、XF 1261-2015《长管空气呼吸器》、GB 30864《强制送风呼吸器》,GB 2890-2022《呼吸防护 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第 5.1.5 条、第 5.1.8 条、第 5.2.6 条、第 5.2.7 条,以及 GB 21976.7-2012《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 第 7 部分: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的选型、配备、检验与报废要求如下:
【一、产品定义与选型口径】
① 产品定义与工作压力(XF 124-2013;《消防产品目录(2025 年修订本)》消防员呼吸装具类):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是消防员使用的气瓶公称工作压力为 30 MPa 的呼吸器;其利用面罩与佩戴者面部周边密合,使佩戴者呼吸器官、眼睛和面部与外界染毒空气或缺氧环境完全隔离,具有自带压缩空气源供给佩戴者呼吸所用的洁净空气,呼出的气体直接排入大气中,任一呼吸循环过程,面罩内的压力均大于环境压力;产品适用标准为 XF 124。
② 气瓶公称容积划分: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按气瓶公称容积划分为 3 L、4.7 L、6.8 L、8 L、9 L、12 L 六种规格。选型时应使气瓶公称容积、供气量与作业强度、佩戴方式(背具式或长管式)、作业时长相互匹配,不应出现型号与气瓶容积不配套的混用。
③ 同类产品的适用边界:正压式消防氧气呼吸器按额定防护时间划分为 60 min、120 min、180 min、240 min 四种类型,适用标准 XF 632;长管空气呼吸器用于消防员长时间在缺氧、有毒、有害场所或在狭窄通道中作业时进行呼吸保护,适用标准 XF 1261-2015(第 5 章、第 7 章、第 8.1 条为强制性条文);强制送风呼吸器用于开放空间有毒环境中救援作业时进行呼吸保护,适用标准 GB 30864;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按 GB 21976.7-2012 执行,防护时间分为 15 min、20 min、25 min、30 min,其自身不带供氧或供气设施,仅适用于发生火灾时空气中氧气浓度不低于 17% 的场所,属于一次性使用的火灾逃生避难器材;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按 GB 2890-2022 执行(2022-12-29 发布、2024-01-01 实施)。
④ 不得互相替代: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与正压式消防氧气呼吸器均属消防员或抢险救护人员使用的应急救援器材,通常情况下仅供经过专门训练的人员使用;气体灭火防护区配备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的目的是方便专业人员抢险救护,不能采用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替代。
【二、XF 124-2013 强制性条文覆盖的关键性能项】
标准第 5.2 条至第 5.24 条为强制性条文,选型与验收时应逐项核对:
① 结构与阻燃(第 5.2 条、第 5.3.1.1 条):背具、气瓶防护套应具备阻燃性能;
② 全面罩(第 5.12 条):面罩应与佩戴者面部周边密合,使呼吸器官、眼睛和面部与外界染毒空气或缺氧环境完全隔离;
③ 警报器(第 5.11.1.1 条气动警报器、第 5.11.2 条电子警报器):余气不足时应给出声或光提示;
④ 压力监测(第 5.16.1 条指针式压力表、第 5.16.2 条电子压力表、第 5.17 条压力平视显示装置):应能反映气瓶压力,压力平视显示装置的性能应符合要求;
⑤ 连接强度与部件强度(第 5.18 条连接强度、第 5.19.2 条非金属高压部件强度):中压导气管性能应符合第 5.20 条,快插接头应符合第 5.21 条;
⑥ 气瓶与瓶阀(第 5.22 条气瓶、第 5.23.3 条气瓶瓶阀输出端尺寸);
⑦ 实用性能(第 5.24 条);耐辐射热性能见第 5.9 条,抗热老化性能见第 5.3.2 条;
⑧ 检验规则与标志(第 7 章、第 8.1 条、第 8.2 条为强制性条文)。
【三、配备要求】
① 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XF 621-2013 第 5 章为强制性条文,第 5.1 条至第 5.4 条):个人防护装备分为躯体防护装备、呼吸保护装备、随身携带装备三类,呼吸保护装备即含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② 队伍与场所装备配备(GB/T 29178-2012《消防应急救援 装备配备指南》,2012-12-31 发布、2013-10-01 实施):应急救援装备的配备数量与品种应按该指南执行;
③ 气体灭火防护区(GB 50370-2005 第 6.0.11 条):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宜配置空气呼吸器;该规范第 6.0.1 条、第 6.0.3 条、第 6.0.4 条、第 6.0.6 条、第 6.0.7 条、第 6.0.8 条、第 6.0.10 条为强制性条文;
④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防护区(GB/T 50193-1993 第 7.0.7 条):设置灭火系统的防护区的入口处明显位置应配备专用的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
⑤ 放置位置: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供救护人员使用,并非人员逃生使用,不应设置于防护区内部;风险等级较高的系统应设置在防护区入口处明显位置,风险等级较低的可按建筑物(栋)、灭火剂储瓶间或楼层酌情配置,设置数量不宜少于两套。
【四、气瓶定期检验、报废与身份信息查验】
① 检验周期(TSG 23-2021 表 9-1):盛装压缩天然气、氢气、空气、氧气的气瓶定期检验周期为 3 年;
② 检验项目(TSG 23-2021 第 9.7 条):气瓶定期检验的项目应符合本规程附件 U 的规定,检验方法和要求应符合本规程以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③ 报废处理(TSG 23-2021 第 9.9 条第 2 款):对报废气瓶实施消除使用功能处理的单位,应当逐只记录、在本单位网站上公示所处理气瓶的数据信息,并报送给办理气瓶使用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注销气瓶使用登记;
④ 身份信息查验(XF 846-2009):在消防产品销售、安装、验收、检测和维护(维修)等阶段均需查验消防产品身份信息并确认其真实性和符合性;本体标志(俗称 A 签)应牢固粘接在产品明显部位并方便查验,验证体标志(俗称 B 签)存放于包装袋或装箱单内,或贴在产品合格证上;身份信息标志的查询结果应与产品铭牌标签、产品检验报告(型式试验)一致,流向单位和经销商信息应与实际情况一致;
⑤ 整机与气瓶的检验关系(XF 124-2013 第 7 章):呼吸器整机应按标准规定的检验规则出具检验结论,不应以气瓶单独合格替代整机合格。
【五、常见配置与管理误区】
① 以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替代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用于气体灭火防护区的抢险救护;
② 将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当作日常逃生器材发放给未经专门训练的人员;
③ 只检查瓶内余气压力,未做整机气密性与连接强度检查,导致中压导气管、快插接头在高压工况下失效;
④ 气瓶超过 3 年检验周期未检,或报废后未按 TSG 23-2021 第 9.9 条办理消除使用功能处理与使用登记注销;
⑤ 选型时忽略气瓶公称容积(3 L、4.7 L、6.8 L、8 L、9 L、12 L)与作业时长、作业强度的匹配关系;
⑥ 未按 GB 2890-2022 第 5.1.5 条、第 5.1.8 条、第 5.2.6 条、第 5.2.7 条核查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的面罩泄漏率、吸气阻力与呼气阻力、过滤件标色及过滤件防护时间。
依据 GB 25201-2010《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第 4.1 条、第 4.5 条、第 4.6 条、第 5.1 条、第 5.2 条、第 6.1.3 条、第 6.1.4 条、第 6.2.13 条、第 7.1.1 条、第 7.1.2 条、第 7.2.12 条、第 9.1.1 条、第 9.1.3 条、第 9.1.4 条、第 9.2.5 条、第 10.1 条、第 10.2.2 条、第 10.2.3 条,GB 55036-202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第 12.0.16 条,GB 51348-2019《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第 13.8.4 条第 1 款,XF 503-2004《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 503-2004,2004 年 10 月 1 日施行,其中 4.1~4.16 条与 5.1 条为强制性条文),GB 16806-2006《消防联动控制系统》(2006 年 7 月 17 日发布、2007 年 4 月 1 日实施,第 4 章至第 7 章内容为强制性)第 5 章中「消防电话基本性能试验」的规定,T/SCXFXH 001-2023《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操作规程》第 7.3.9 条,以及地方标准 DB14/T 2869-2023《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规程》第 6.12.12 条给出的检测口径,消防专用电话系统的巡查、检测、保养与线路选型要求如下:
【一、系统构成与设置部位(判定是否合规的前置条件)】
① 独立性:消防控制室内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和可直接报火警的外线电话,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不得与普通电话线路混接(DB14/T 2869-2023 第 6.12.12.1 条 a) 项)。
② 分机设置部位:第 6.12.12.1 条 b) 项明确,消防水泵房、发电机房、配变电室、计算机网络机房、主要通风和空调机房、防排烟机房、灭火控制系统操作装置处或控制室、企业消防站、消防值班室、总调度室、消防电梯机房,以及其他与消防联动控制有关的且经常有人值班的机房,均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分机应固定安装在明显且便于使用的部位,并应有区别于普通电话的标识,通话音质应清晰。
③ 避难层:第 6.12.12.1 条 c) 项要求各避难层应每隔 20 m 设置一个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或电话插孔。
④ 电话插孔安装高度:第 6.12.12.1 条 d) 项规定,电话插孔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 1.3 m~1.5 m;e) 项规定设有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或消火栓按钮等处宜设置电话插孔,并宜选择带有电话插孔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二、日常巡查:频次三档 + 记录要求】
① 频次:GB 25201-2010 第 6.1.4 条将巡查频次分为三档——a) 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应结合公共娱乐场每 2 h 巡查一次的要求,视情况将建筑消防设施的巡查部分或全部纳入其中,但全部建筑消防设施应保证每日至少巡查一次;b)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日巡查一次;c) 其他单位,每周至少巡查一次。
② 内容:第 6.2.13 条明确消防专用电话的巡查内容见表 C.1;第 6.1.3 条要求明确各类建筑消防设施的巡查部位、频次和内容,巡查时应填写《建筑消防设施巡查记录表》,巡查时发现故障应按第 8 章要求处理。
③ 人员资格:第 6.1.2 条要求从事巡查的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第 5.1 条要求消防控制室等重要的消防设施操作控制场所建立值班制度,值班人员持初级技能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第 5.2 条要求消防控制室实行每日 24 h 值班制度、每班工作时间不大于 8 h 且每班人员不少于 2 人,值班期间每 2 h 记录一次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消防专用电话总机的状态确认应并入该记录。
【三、年度检测:频次、数量、判据与方法】
① 频次与备案:第 7.1.1 条规定建筑消防设施应每年至少检测一次,检测对象包括全部系统设备、组件等;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以及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自系统投入运行后每一年底前,将年度检测记录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根据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
② 人员资格与规程:第 7.1.2 条要求检测人员持有高级技能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第 7.1.3 条要求按 XF 503-2004 的要求进行检测,并如实填写《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记录表》;第 7.2.12 条明确消防专用电话的检测内容见表 D.1。
③ 抽检比例:DB14/T 2869-2023 第 6.12.12.2 条规定,电话分机全数检测;电话插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 10% 抽检,且不少于 10 个,少于 10 只的全数检测。
④ 检测方法与器具:第 6.12.12.3 条 a) b) 项要求查看电话设置形式并用消防专用电话实际通话、检查通话效果,并查看各机房处的专用电话设置与通话效果;c) d) 项采用钢卷尺测量插孔安装高度;第 6.12.12.4 条规定检测器具为钢卷尺。
⑤ 功能判据:T/SCXFXH 001-2023《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操作规程》第 7.3.9 条 b) 项要求,消防电话总机应能与消防电话分机、插孔电话进行全双工通话,通话音质应清晰、无振鸣现象;消防电话总机应能呼叫任意一部消防电话分机,并能同时呼叫至少两部消防电话分机;两部及以上分机同时呼叫总机时,总机应能选择与任意一部或多部分机通话;处于通话状态的总机应能呼叫其他分机,被呼叫分机摘机后应能自动加入通话。第 c) 项要求消防控制室设置的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应能正常使用;第 a) 项要求分机、电话插孔应有明显标识、安装牢固、无明显松动和倾斜、工作指示灯工作正常,总机外观完好、仪表与指示灯显示正常、按键灵活可靠。
⑥ 响应时间:GB 16806-2006《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第 4 章至第 7 章为强制性内容,其中设「消防电话基本性能试验」专章,规定了消防电话的基本性能试验项目;按该标准消防电话基本性能试验的判据,分机呼叫总机时总机应在 3 s 内发出呼叫声与光指示信号并显示呼叫分机状态,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总机呼叫分机时,分机应在 3 s 内发出声、光指示信号。
【四、保养与运行状态管理】
① 状态管理:第 4.5 条要求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电源开关、管道阀门均应处于正常运行位置并标示开、关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应采取铅封、标识等限位措施;对具有信号反馈功能的阀门,其状态信号应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② 不得擅自停用:第 4.6 条要求不应擅自关停消防设施;值班、巡查、检测时发现故障应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消防系统的,应有确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并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
③ 计量器具与备件:第 9.1.3 条要求凡依法需要计量检定的建筑消防设施所用称重、测压、测流量等计量仪器仪表以及泄压阀、安全阀,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校验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单位应储备一定数量易损件或与产品厂家、供应商签订相关合同以保证供应。
④ 后备电源:第 9.2.5 条要求以蓄电池作为后备电源的消防设备,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对蓄电池进行维护。
⑤ 保养计划与记录:第 9.1.1 条要求维护保养应制定计划,列明消防设施的名称、维护保养的内容和周期;第 9.1.4 条要求实施维护保养时应填写《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表》并进行相应功能试验。第 8.2 条、第 8.3 条规定巡查、检测、灭火演练中发现问题或故障应填写《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并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故障排除后应进行相应功能试验并经消防安全管理人检查确认。
【五、线路与线缆选型(强制性要求)】
① GB 55036-2022 第 12.0.16 条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 B2 级的耐火铜芯电线电缆,报警总线、消防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等传输线路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 B2 级的铜芯电线电缆。
② GB 51348-2019 第 13.8.4 条第 1 款对消防广播线路和消防电话线路提出更高要求:应选择耐火时间不低于 750 ℃、90 min且满足毒性指标不低于 t1 的电线或电缆。
③ 两者的适用关系:GB 55036-2022 属控制底线与最低要求,该规范未规定耐火等级不等于无要求;现行规范标准有更严格规定的应从严执行,因此消防专用电话线路按 GB 51348-2019 的 750 ℃、90 min 口径执行。
【六、常见执行误区】
① 误区一:把消防专用电话当作普通分机使用——未与普通电话线路区分、未设区别于普通电话的标识,违反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要求。
② 误区二:避难层分机或电话插孔间距超过 20 m 甚至完全未设置,疏散救援阶段无法就近接通消防控制室。
③ 误区三:线路采用普通 PVC 绝缘线或未达 B2 级的铜芯线缆,火灾高温下线路先于建筑失效,导致消防电话与消防广播同时中断。
④ 误区四:电话插孔被装饰面板、家具或展品遮挡,或底边距地高度明显小于 1.3 m,应急时无法取用。
⑤ 误区五:巡查只做外观查看不做实际通话,未按第 6.12.12.3 条 a) b) 项完成分机与总机的双向通话与音质检查,故障在年度检测时才暴露。
⑥ 误区六:以"消防电话线路故障需停用"为由自行切断分机电源,未按第 4.6 条报批并采取确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
【七、记录与档案保存】
① 第 10.1 条规定建筑消防设施档案应包含基本情况和动态管理情况,动态管理情况包括值班记录、巡查记录、检测记录、故障维修记录以及维护保养计划表、维护保养记录,以及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基本情况档案及培训记录。
② 保存期限:第 10.2.2 条规定《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和《建筑消防设施巡查记录表》的存档时间不应少于一年;第 10.2.3 条规定《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记录表》《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计划表》《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表》的存档时间不应少于五年;第 10.2.1 条规定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
依据 GB 50072-2021《冷库设计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 年 6 月 28 日公告发布,自 2021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代替 GB 50072-2010《冷库设计规范》,其中第 4.1.6 条、第 4.1.11 条、第 4.2.2 条、第 4.2.4 条、第 4.2.16 条、第 4.2.18 条、第 5.2.1 条、第 7.3.8 条、第 8.3.3 条、第 8.3.10 条、第 8.4.6 条第 1 款、第 9.2.1 条第 1 款为强制性条文),GB 51440-2021《冷库施工及验收标准》(自 2021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第 4.2.2 条、第 4.3.3 条、第 5.1.3 条第 4 款、第 6.4.1 条、第 6.6.3 条、第 6.8.6 条、第 7.1.6 条第 3 款为强制性条文),GB/T 28009-2025《冷库安全规程》(2025 年 8 月 29 日发布、2026 年 3 月 1 日实施,代替 GB/T 28009-2011),GB 51157-2016《物流建筑设计规范》第 15.8.3 条,GB 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第 5.4.1 条、第 5.4.2 条、第 6.2.17 条、第 12.4.4 条,GB 55037-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 8.3.2 条,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 年版)第 3.1.3 条、第 8.3.2 条第 5 款,T/CECS 1405-2023《仓库防火技术规程》第 7.1.2 条、第 7.2.5 条,《上海市厂房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25 年 12 月 29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25 号公布,自 202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以及国家消防救援局《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2023 年 7 月 14 日印发施行)关于租赁冷库的专门规定,冷库与冷链物流仓库的消防设计要求如下:
【一、建筑火灾危险性分类与防火分区】
① 库房定性的两套口径:蔬菜水果类库房分常温库房与低温保鲜冷库两类。常温库房按 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3.1.3 条确定火灾危险性分类,应考虑蔬菜干化状态下的定性;低温保鲜冷库按冷库标准执行,《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2010 第 4.2.2 条第 3 款条文解释将蔬菜库房定性为丙类库房(现行 GB 50072-2021 第 4.2.2 条同为强制性条文)。因此蔬菜库房不能按丁类库房设置消防设施。
② 防火分区面积与总占地面积:冷库的防火分区划分与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按 GB 50072-2021 执行,该标准第 4.2 节为强制性条文(第 4.2.2 条、第 4.2.4 条、第 4.2.16 条、第 4.2.18 条均为强条)。GB 50072-2021 修订说明明确:修订了冷库冷藏间的最大允许总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内冷藏间最大允许建筑面积的标准,增加了高层冷库消防扑救的要求,增加了冷库保温隔热材料的耐火极限及防火构造要求。GB 55037-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 8.3.2 条为强制性条文,防火分区应按功能与危险性综合划分。
③ 电气线路穿越保温层:GB 50072-2021 第 7.3.8 条为强制性条文,口径为穿过冷间保温层的电气线路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和防止产生冷桥的措施,从根源上杜绝冷间因电气线路引燃保温材料导致火灾事故;GB/T 28009-2025 第 5.4.5 条相应更改了穿过库房隔热层电气线路的要求。电气线路不得直接敷设在保温材料上,穿越处应集中敷设并做防火封堵。
【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界限与系统型式】
① 通用界限条文: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8.3.2 条第 5 款规定,设计温度高于 0℃ 的高架冷库,以及设计温度高于 0℃ 且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 1500m² 的非高架冷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GB 55037-2022 第 8.3.2 条为强制性条文。
② 冷库专用口径:GB 50072-2010 第 8.3.6 条口径为,大型冷库和高层冷库设计温度高于 0℃,且其中一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 1500m² 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冷库设计温度低于 0℃ 时,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现行 GB 50072-2021 第 8.3.3 条、第 8.3.10 条同为强制性条文,项目条件与旧条文不完全对应时应按现行标准逐条核对,并取较严要求执行。
③ 系统型式选择(GB 50072-2010 第 8.3.6 条口径):当冷藏间内设计温度不低于 4℃ 时,应采用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冷藏间内设计温度低于 4℃ 时,应采用干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干式系统用于环境温度低于 4℃ 或高于 70℃ 的场所(北方地区、冷库、蒸汽机房等),其配水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气体,保护区域发生火灾时由喷头开启释放压力气体形成压差开启干式报警阀组。
④ 喷头选型要点:货架内喷头的溅水盘与下部储物顶面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150mm,以避免储物遮挡影响洒水效果;确因空间狭小无法同时满足溅水盘距顶板 75mm~150mm 时,应优先保证与下部储物顶面的垂直距离。
【三、低温场所火灾探测的选型与采样管网参数】
① 探测器选型:GB 50116-2013 第 5.4.1 条第 3 项规定低温场所宜选择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冷冻冷藏库中点型感烟与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应用温度下限一般为 -10℃,而冷冻库按所储藏物品类别温度可能在 -10℃~-28℃ 区间,普通探测器在该温区无法正常工作;T/CECS 1405-2023《仓库防火技术规程》第 7.1.2 条进一步规定,冷库冷间内、自动化仓库内应采用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
② 物流建筑口径:GB 51157-2016《物流建筑设计规范》第 15.8.3 条规定,物流建筑高度大于 12m 的室内空间、低温场所及需要进行火灾早期探测的场所,宜设置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在货架内部的垂直方向上,每隔 12m 应至少设一层采样管网。
③ 采样管网参数(GB 50116-2013 第 6.2.17 条):一个探测单元的采样管总长不宜超过 200m,单管长度不宜超过 100m;同一根采样管不应穿越防火分区;采样孔总数不宜超过 100 个,单管上的采样孔数量不宜超过 25 个;每个采样孔的保护面积、保护半径应符合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保护面积、保护半径要求;采样管道采用毛细管布置方式时,毛细管长度不宜超过 4m;采样管网应按经过确认的设计软件或方法进行设计。T/CECS 1405-2023 第 7.2.5 条补充:吸气式感烟探测器每个探测单元保护面积不应大于 2000m²,同一根采样管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④ 安装环境适配:冷库内外温差大,采样管易凝露结冰,采样孔宜开在采样管侧面而非底部;采样管宜离顶棚或墙壁至少 300mm,并避开制冷装置间歇送出的低温气流。主机宜选用可直接在库内安装的低温适用产品,以 HPLS 为光源的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应用温度为 -40℃~+60℃,可避免在保温墙上开孔破坏冷库围护结构与产生冷凝结冰。GB 50116-2013 第 5.4.2 条规定,灰尘比较大的场所不应选择没有过滤网和管路自清洗功能的管路采样式吸气感烟火灾探测器。
⑤ 高大空间补充:GB 50116-2013 第 12.4.4 条规定,高度大于 12m 的空间场所宜同时选择两种及以上火灾参数的火灾探测器,采样管宜采用水平和垂直结合的布管方式,并保证至少有两个采样孔在 16m 以下。
【四、制冷剂泄漏处置、排烟口径与冷库防火构造】
① 排烟口径:《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2010 管理组 2016 年 12 月 6 日复函《冷库排烟设计解释》确认,冻结间和冷藏间内不宜设置排烟设施——冷间在货物存储期间没有人员,无明火作业,不存在明火引燃货物的可能性;该复函同时援引 GB 50072-2010 第 7.3.8 条(现行 GB 50072-2021 第 7.3.8 条同为强制性条文)作为防范电气线路引燃保温材料的技术根基。该复函是针对 GB 50072-2010 作出的解释,常温穿堂等非冷间区域仍应按相应规范要求考虑排烟设施。
② 氨制冷剂泄漏防护:GB 50072-2021 修订说明明确「调整细化了有关氨制冷剂泄漏处置的设计要求」;GB/T 28009-2025 增设氨泄压管排放的要求(第 5.3.3 条)、在氨液体管路上安装关闭装置的要求(第 5.3.9 条)、涉氨冷库人工值班的要求(第 8.1.9 条)、事故排风装置的要求(第 5.2.5 条)。
③ 制冷剂特性参数:氨蒸气无色、有强烈刺激臭味,对人体有较大毒性,氨液飞溅到皮肤上会引起冻伤;空气中氨蒸气容积浓度达到 0.5%~0.6% 时可引起爆炸;氨在常温下不易燃烧,加热至 350℃ 时分解为氮和氢气,氢气与空气中的氧气混合后极易发生爆炸。氨制冷机房应按上述特性配置事故排风、泄漏检测报警与紧急切断措施。
④ 保温材料燃烧性能:GB 50072-2021 增加了冷库保温隔热材料的耐火极限及防火构造要求;GB/T 28009-2025 第 4 章增加了隔热保温材料的安全性要求,第 4 章与第 7.9 条、第 7.10 条对室内装配式冷库提出专门要求。
【五、使用阶段的管理要求与违法后果】
① 租赁冷库的专项要求:国家消防救援局《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租赁厂房、仓库内的冷库应由具备相应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冷库的保温材料燃烧性能、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置、制冷机房的安全防护、电气线路敷设等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严禁冷库使用易燃、可燃保温隔热材料,严禁私搭乱接电气线路。
② 叉车与蓄电池充电:GB/T 28009-2025 增加叉车充电的要求(第 6.3.8 条)、库内使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的要求(第 6.3.10 条)。《上海市厂房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为生产、储存作业配套,使用蓄电池供电的电动叉车、机器人等辅助设备在厂房、仓库内充电、存放的,充电、存放区域与生产、储存区域之间应采取防火隔墙、防火门等防火分隔措施;与生产、储存作业无关的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不得在厂房、仓库内充电、停放或者存放。
③ 穿堂区域、用电设备下方与告知牌:上述规定第十八条明确,冷库内穿堂区域不得用于储存物品;冷库的风机等用电设备下方禁止堆放可燃物品;在外墙设置的告知牌还应标明制冷剂的品名、特性、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穿堂区域储存物品、用电设备下方堆放可燃物品两项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要求设置告知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
④ 屋顶光伏与储能:上述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光伏发电设备安装在厂房、仓库屋顶的,不得破坏建筑防火分隔和防排烟设施等消防设施;上人屋面应设置通道,满足灭火救援使用需要;采用锂离子电池等具有火灾风险的储能装置的,储能装置应在厂房、仓库外独立设置。
⑤ 照明与电加热装置:GB/T 28009-2025 更改了冷间内照明灯具的要求(第 5.4.1 条)、增加了库内电加热装置的保护要求(第 5.4.8 条)与安装要求(第 7.12 条),并增加了冷库建造场所的要求(第 4 章)。
【六、施工、验收与设计文件评审的强制节点】
① 施工与验收强条:GB 51440-2021《冷库施工及验收标准》第 4.2.2 条、第 4.3.3 条、第 5.1.3 条第 4 款、第 6.4.1 条、第 6.6.3 条、第 6.8.6 条、第 7.1.6 条第 3 款为强制性条文,分别对制冷系统安装、冷间保温与隔热层施工、电气线路敷设等环节提出强制要求;GB/T 28009-2025 增加了设计文件评审的要求(第 5.5 条)、设备选择和配置的基本要求(第 6.1 条)与评审要求(第 6.4 条),更改了施工现场安全措施和设施的要求(第 7.1 条、第 7.4 条至第 7.10 条),并增设冷库施工企业的资质和承包要求(第 7.2 条、第 7.3 条)、制冷管道的防腐和绝热的作业要求(第 7.11 条)。
② 设计阶段避坑要点:冷库项目应在设计阶段一次性明确三项判定条件——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与总占地面积(对应 GB 50072-2021 第 4.2 节)、冷间设计温度对应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界限与型式(对应 GB 50072-2021 第 8.3 节与 GB 55037-2022 第 8.3.2 条)、以及冷间与穿堂区域的排烟口径(对应冷库排烟设计解释);并同步核对制冷剂种类(氨制冷另需落实泄漏检测、事故排风、紧急切断与人工值班要求)、叉车充电区与蓄电池存放区的防火分隔、以及外墙告知牌内容,避免施工图完成后再行返工。审图时应特别核对 GB 50072-2021 与 GB 50016-2014(2018 年版)在冷库自动喷水设置范围上的口径差异,按较严要求执行并留存判定依据。
依据 GB 50016-2014(2018 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3.1.1 条、第 3.1.2 条、第 3.1.12 条、第 3.2.6 条、第 3.3.8 条、第 3.8.1 条、第 4.0.9 条、第 4.3.2 条、第 5.4.12 条、第 6.1.1 条、第 6.2.7 条、第 8.3.8 条、第 10.3.3 条及附录 C、附录 D,GB 50352-2019《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第 8.3.1 条,GB 51348-2019《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第 13.2.2 条、第 13.5.2 条、第 13.5.6 条、第 13.5.7 条、第 13.5.9 条,GB 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第 5.2.5 条、第 5.2.6 条、第 9.5.1 条、第 9.5.2 条,GB 55036-202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第 12.0.14 条,GB 14287.2-201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 2 部分: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2015 年 6 月 1 日实施,替代 GB 14287.2-2005)、GB 14287.3-201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 3 部分: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以及 GB 50229-2019《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变配电室与变压器室的建筑防火、消防设施及电气火灾监控设计要求如下:
【一、火灾危险性分类与耐火等级】
① 火灾危险性分类:油浸变压器室属丙类火灾危险性部位;配电室按单台设备装油量划分——装油量大于 60kg 的设备其配电室为丙类,单台装油量小于等于 60kg 的设备其配电室为丁类。(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3.1.1 条)
② 耐火等级: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防火设计应符合 GB 50229-2019 等标准规定;变压器室、配电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第 3.2.6 条、第 6.1.1 条)
③ 装修材料:配电室、变压器室等内部所有装修均应采用 A 级装修材料。(第 4.0.9 条)
【二、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
① 平面位置:油浸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第 5.4.12 条第 1 款、第 2 款、第 3.3.8 条)
② 防火分隔参数:变压器室等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 1.50h 的不燃性楼板分隔;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确需在隔墙上设置门、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第 5.4.12 条第 3 款、第 4 款)
③ 附建变配电室:附设在建筑内的变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 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第 6.2.7 条)
④ 防油品流散: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变压器下面应设置能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第 5.4.12 条第 5 款)
⑤ 特殊部位限制:人防工程内不得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设置在住宅建筑内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第 3.1.12 条、第 4.3.2 条)
【三、疏散、门与备用照明】
① 疏散门数量与间距:变电所宜设在一个防火分区内——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0㎡ 时至少应设置 1 个直接通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或室外的疏散门;大于 200.0㎡ 时至少 2 个;长度大于 60.0m 时至少 3 个。设置 2 个及以上疏散门时,疏散门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5.0m 且不应大于 40.0m。(GB 50352-2019 第 8.3.1 条第 3 款、第 5 款)
② 门的开启方向: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的出入口门应向外开启;同一个防火分区内的变电所,其内部相通的门应为不燃材料制作的双向弹簧门;当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长度大于 7.0m 时,至少应设 2 个出入口门。(GB 50352-2019 第 8.3.1 条第 6 款)
③ 挡水与备用照明:变电所地面或门槛宜高出所在楼层楼地面不小于 0.1m,设在地下层时宜高出不小于 0.15m,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变电所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应同时设置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备用照明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GB 50352-2019 第 8.3.1 条第 8 款;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10.3.3 条、第 3.8.1 条)
【四、自动灭火系统、灭火器与容量限值】
① 灭火设施设置界限: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应设置与变压器、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的容量及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变压器室等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5.4.12 条第 6 款、第 7 款)
② 水喷雾灭火系统适用界限:单台容量在 40MV·A 及以上的厂矿企业油浸变压器、单台容量在 90MV·A 及以上的电厂油浸变压器、单台容量在 125MV·A 及以上的独立变电站油浸变压器,以及充有可燃油并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设置在室内的上述设备可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变压器油闪点一般在 120℃ 以上,适用水喷雾灭火系统保护;缺水或严寒、寒冷地区无法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时,可采用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第 8.3.8 条)
③ 容量限值:油浸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 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 630kV·A。(第 5.4.12 条第 8 款)
④ 灭火器配置:变压器室、配电间属 E 类火灾(带电火灾),应选用能达到电绝缘性能要求的灭火器;民用和工业的油浸变压器室和高、低压配电室应按中危险级配置灭火器。(第 3.1.2 条及附录 C、附录 D)
【五、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选型】
① 点型感温探测器适用条件:厨房、锅炉房、发电机房、烘干车间等不宜安装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场所,宜选择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且应根据使用场所的典型应用温度和最高应用温度选择适当类别的感温火灾探测器。(GB 50116-2013 第 5.2.5 条第 5 项)
② 选型禁忌:温度在 0℃ 以下的场所不宜选择定温探测器,温度变化较大的场所不宜选择具有差温特性的探测器;可能产生阴燃火或发生火灾不及时报警将造成重大损失的场所,不宜选择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GB 50116-2013 第 5.2.6 条)
【六、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① 系统构成与检测对象: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独立设置,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作为其子系统;系统应检测配电线路的剩余电流和温度,当超过限定值时应报警;应具备图形显示装置接入功能,实时传送监控信息,显示监控数值和报警部位。系统应独立组成,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不应影响所在场所供配电系统的正常工作。(GB 51348-2019 第 13.5.2 条;GB 55036-2022 第 12.0.14 条)
② 报警值设定参数: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值宜为 300mA;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应采用具备门槛电平连续可调功能的型式;测温式火灾探测器的动作报警值宜按所选电缆最高耐温的 70%~80% 设定,且应具备 0℃~150℃ 连续可调功能。规范检测对象是配电线路的剩余电流与温度,而非配电柜体温度。(GB 51348-2019 第 13.5.6 条、第 13.5.7 条)
③ 控制器与主机安装位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控制器应安装在建筑物的消防控制室内,宜由消防控制室统一管理;设有消防控制室时,电气火灾监控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或保护区域附近,设置在保护区域附近时应将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传入消防控制室;未设消防控制室时,电气火灾监控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GB 51348-2019 第 13.5.9 条;GB 50116-2013 第 9.5.1 条、第 9.5.2 条)
④ 产品标准版本: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执行现行 GB 14287.2-2014(GB 14287.2-2026 已于 2026 年 1 月 28 日发布,自 2027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尚未生效,设计阶段仍应引用现行 2014 版),测温式探测器执行 GB 14287.3-2014。
⑤ 应设场所:一类高层民用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幼儿园、中小学寄宿宿舍等场所的非消防负荷配电回路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GB 51348-2019 第 13.2.2 条;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10.3.2 条)
【七、审图与核查要点】
① 变配电室属于火灾危险性较高的设备用房,应作为独立防火单元核查洞口间距与分隔做法,其防火分隔、疏散门、灭火设施与探测器选型应同步核对,不能只核对其一。
② 审查时应逐项对照容量限值(油浸变压器总容量 1260kV·A、单台 630kV·A)、水喷雾选型门槛(40MV·A/90MV·A/125MV·A)、灭火器危险等级(中危险级、E 类带电火灾)三项硬指标,任一项不满足即需调整方案。
③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报警值、控制器安装位置与线路检测对象三项参数应在图纸中明确标注,避免只标注系统名称而不落实具体设定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