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XF 124-2013《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GA 124-2013,代替 GA 124-2004,2013-07-26 发布、2013-09-01 实施)第 5.2 条至第 5.24 条、第 7 章、第 8.1 条、第 8.2 条,TSG 23-2021《气瓶安全技术规程》(2024-11-01 起施行的第 1 号修改单)表 9-1、第 9.7 条、第 9.9 条,XF 621-2013《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配备标准》第 5 章、第 5.1 条至第 5.4 条,GB/T 29178-2012《消防应急救援 装备配备指南》,GB 50370-200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 6.0.11 条,GB/T 50193-1993《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10 年版)第 7.0.7 条,XF 846-2009《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管理》,XF 632《正压式消防氧气呼吸器》、XF 1261-2015《长管空气呼吸器》、GB 30864《强制送风呼吸器》,GB 2890-2022《呼吸防护 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第 5.1.5 条、第 5.1.8 条、第 5.2.6 条、第 5.2.7 条,以及 GB 21976.7-2012《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 第 7 部分: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的选型、配备、检验与报废要求如下:
【一、产品定义与选型口径】
① 产品定义与工作压力(XF 124-2013;《消防产品目录(2025 年修订本)》消防员呼吸装具类):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是消防员使用的气瓶公称工作压力为 30 MPa 的呼吸器;其利用面罩与佩戴者面部周边密合,使佩戴者呼吸器官、眼睛和面部与外界染毒空气或缺氧环境完全隔离,具有自带压缩空气源供给佩戴者呼吸所用的洁净空气,呼出的气体直接排入大气中,任一呼吸循环过程,面罩内的压力均大于环境压力;产品适用标准为 XF 124。
② 气瓶公称容积划分: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按气瓶公称容积划分为 3 L、4.7 L、6.8 L、8 L、9 L、12 L 六种规格。选型时应使气瓶公称容积、供气量与作业强度、佩戴方式(背具式或长管式)、作业时长相互匹配,不应出现型号与气瓶容积不配套的混用。
③ 同类产品的适用边界:正压式消防氧气呼吸器按额定防护时间划分为 60 min、120 min、180 min、240 min 四种类型,适用标准 XF 632;长管空气呼吸器用于消防员长时间在缺氧、有毒、有害场所或在狭窄通道中作业时进行呼吸保护,适用标准 XF 1261-2015(第 5 章、第 7 章、第 8.1 条为强制性条文);强制送风呼吸器用于开放空间有毒环境中救援作业时进行呼吸保护,适用标准 GB 30864;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按 GB 21976.7-2012 执行,防护时间分为 15 min、20 min、25 min、30 min,其自身不带供氧或供气设施,仅适用于发生火灾时空气中氧气浓度不低于 17% 的场所,属于一次性使用的火灾逃生避难器材;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按 GB 2890-2022 执行(2022-12-29 发布、2024-01-01 实施)。
④ 不得互相替代: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与正压式消防氧气呼吸器均属消防员或抢险救护人员使用的应急救援器材,通常情况下仅供经过专门训练的人员使用;气体灭火防护区配备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的目的是方便专业人员抢险救护,不能采用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替代。
【二、XF 124-2013 强制性条文覆盖的关键性能项】
标准第 5.2 条至第 5.24 条为强制性条文,选型与验收时应逐项核对:
① 结构与阻燃(第 5.2 条、第 5.3.1.1 条):背具、气瓶防护套应具备阻燃性能;
② 全面罩(第 5.12 条):面罩应与佩戴者面部周边密合,使呼吸器官、眼睛和面部与外界染毒空气或缺氧环境完全隔离;
③ 警报器(第 5.11.1.1 条气动警报器、第 5.11.2 条电子警报器):余气不足时应给出声或光提示;
④ 压力监测(第 5.16.1 条指针式压力表、第 5.16.2 条电子压力表、第 5.17 条压力平视显示装置):应能反映气瓶压力,压力平视显示装置的性能应符合要求;
⑤ 连接强度与部件强度(第 5.18 条连接强度、第 5.19.2 条非金属高压部件强度):中压导气管性能应符合第 5.20 条,快插接头应符合第 5.21 条;
⑥ 气瓶与瓶阀(第 5.22 条气瓶、第 5.23.3 条气瓶瓶阀输出端尺寸);
⑦ 实用性能(第 5.24 条);耐辐射热性能见第 5.9 条,抗热老化性能见第 5.3.2 条;
⑧ 检验规则与标志(第 7 章、第 8.1 条、第 8.2 条为强制性条文)。
【三、配备要求】
① 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XF 621-2013 第 5 章为强制性条文,第 5.1 条至第 5.4 条):个人防护装备分为躯体防护装备、呼吸保护装备、随身携带装备三类,呼吸保护装备即含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② 队伍与场所装备配备(GB/T 29178-2012《消防应急救援 装备配备指南》,2012-12-31 发布、2013-10-01 实施):应急救援装备的配备数量与品种应按该指南执行;
③ 气体灭火防护区(GB 50370-2005 第 6.0.11 条):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宜配置空气呼吸器;该规范第 6.0.1 条、第 6.0.3 条、第 6.0.4 条、第 6.0.6 条、第 6.0.7 条、第 6.0.8 条、第 6.0.10 条为强制性条文;
④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防护区(GB/T 50193-1993 第 7.0.7 条):设置灭火系统的防护区的入口处明显位置应配备专用的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
⑤ 放置位置: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供救护人员使用,并非人员逃生使用,不应设置于防护区内部;风险等级较高的系统应设置在防护区入口处明显位置,风险等级较低的可按建筑物(栋)、灭火剂储瓶间或楼层酌情配置,设置数量不宜少于两套。
【四、气瓶定期检验、报废与身份信息查验】
① 检验周期(TSG 23-2021 表 9-1):盛装压缩天然气、氢气、空气、氧气的气瓶定期检验周期为 3 年;
② 检验项目(TSG 23-2021 第 9.7 条):气瓶定期检验的项目应符合本规程附件 U 的规定,检验方法和要求应符合本规程以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③ 报废处理(TSG 23-2021 第 9.9 条第 2 款):对报废气瓶实施消除使用功能处理的单位,应当逐只记录、在本单位网站上公示所处理气瓶的数据信息,并报送给办理气瓶使用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注销气瓶使用登记;
④ 身份信息查验(XF 846-2009):在消防产品销售、安装、验收、检测和维护(维修)等阶段均需查验消防产品身份信息并确认其真实性和符合性;本体标志(俗称 A 签)应牢固粘接在产品明显部位并方便查验,验证体标志(俗称 B 签)存放于包装袋或装箱单内,或贴在产品合格证上;身份信息标志的查询结果应与产品铭牌标签、产品检验报告(型式试验)一致,流向单位和经销商信息应与实际情况一致;
⑤ 整机与气瓶的检验关系(XF 124-2013 第 7 章):呼吸器整机应按标准规定的检验规则出具检验结论,不应以气瓶单独合格替代整机合格。
【五、常见配置与管理误区】
① 以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替代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用于气体灭火防护区的抢险救护;
② 将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当作日常逃生器材发放给未经专门训练的人员;
③ 只检查瓶内余气压力,未做整机气密性与连接强度检查,导致中压导气管、快插接头在高压工况下失效;
④ 气瓶超过 3 年检验周期未检,或报废后未按 TSG 23-2021 第 9.9 条办理消除使用功能处理与使用登记注销;
⑤ 选型时忽略气瓶公称容积(3 L、4.7 L、6.8 L、8 L、9 L、12 L)与作业时长、作业强度的匹配关系;
⑥ 未按 GB 2890-2022 第 5.1.5 条、第 5.1.8 条、第 5.2.6 条、第 5.2.7 条核查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的面罩泄漏率、吸气阻力与呼气阻力、过滤件标色及过滤件防护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