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GB 50016-2014(2018 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3.1.1 条、第 3.1.2 条、第 3.1.12 条、第 3.2.6 条、第 3.3.8 条、第 3.8.1 条、第 4.0.9 条、第 4.3.2 条、第 5.4.12 条、第 6.1.1 条、第 6.2.7 条、第 8.3.8 条、第 10.3.3 条及附录 C、附录 D,GB 50352-2019《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第 8.3.1 条,GB 51348-2019《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第 13.2.2 条、第 13.5.2 条、第 13.5.6 条、第 13.5.7 条、第 13.5.9 条,GB 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第 5.2.5 条、第 5.2.6 条、第 9.5.1 条、第 9.5.2 条,GB 55036-202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第 12.0.14 条,GB 14287.2-201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 2 部分: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2015 年 6 月 1 日实施,替代 GB 14287.2-2005)、GB 14287.3-201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 3 部分: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以及 GB 50229-2019《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变配电室与变压器室的建筑防火、消防设施及电气火灾监控设计要求如下:
【一、火灾危险性分类与耐火等级】
① 火灾危险性分类:油浸变压器室属丙类火灾危险性部位;配电室按单台设备装油量划分——装油量大于 60kg 的设备其配电室为丙类,单台装油量小于等于 60kg 的设备其配电室为丁类。(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3.1.1 条)
② 耐火等级: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防火设计应符合 GB 50229-2019 等标准规定;变压器室、配电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第 3.2.6 条、第 6.1.1 条)
③ 装修材料:配电室、变压器室等内部所有装修均应采用 A 级装修材料。(第 4.0.9 条)
【二、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
① 平面位置:油浸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第 5.4.12 条第 1 款、第 2 款、第 3.3.8 条)
② 防火分隔参数:变压器室等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 1.50h 的不燃性楼板分隔;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确需在隔墙上设置门、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第 5.4.12 条第 3 款、第 4 款)
③ 附建变配电室:附设在建筑内的变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 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第 6.2.7 条)
④ 防油品流散: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变压器下面应设置能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第 5.4.12 条第 5 款)
⑤ 特殊部位限制:人防工程内不得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设置在住宅建筑内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第 3.1.12 条、第 4.3.2 条)
【三、疏散、门与备用照明】
① 疏散门数量与间距:变电所宜设在一个防火分区内——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0㎡ 时至少应设置 1 个直接通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或室外的疏散门;大于 200.0㎡ 时至少 2 个;长度大于 60.0m 时至少 3 个。设置 2 个及以上疏散门时,疏散门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5.0m 且不应大于 40.0m。(GB 50352-2019 第 8.3.1 条第 3 款、第 5 款)
② 门的开启方向: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的出入口门应向外开启;同一个防火分区内的变电所,其内部相通的门应为不燃材料制作的双向弹簧门;当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长度大于 7.0m 时,至少应设 2 个出入口门。(GB 50352-2019 第 8.3.1 条第 6 款)
③ 挡水与备用照明:变电所地面或门槛宜高出所在楼层楼地面不小于 0.1m,设在地下层时宜高出不小于 0.15m,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变电所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应同时设置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备用照明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GB 50352-2019 第 8.3.1 条第 8 款;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10.3.3 条、第 3.8.1 条)
【四、自动灭火系统、灭火器与容量限值】
① 灭火设施设置界限: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应设置与变压器、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的容量及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变压器室等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5.4.12 条第 6 款、第 7 款)
② 水喷雾灭火系统适用界限:单台容量在 40MV·A 及以上的厂矿企业油浸变压器、单台容量在 90MV·A 及以上的电厂油浸变压器、单台容量在 125MV·A 及以上的独立变电站油浸变压器,以及充有可燃油并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设置在室内的上述设备可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变压器油闪点一般在 120℃ 以上,适用水喷雾灭火系统保护;缺水或严寒、寒冷地区无法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时,可采用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第 8.3.8 条)
③ 容量限值:油浸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 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 630kV·A。(第 5.4.12 条第 8 款)
④ 灭火器配置:变压器室、配电间属 E 类火灾(带电火灾),应选用能达到电绝缘性能要求的灭火器;民用和工业的油浸变压器室和高、低压配电室应按中危险级配置灭火器。(第 3.1.2 条及附录 C、附录 D)
【五、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选型】
① 点型感温探测器适用条件:厨房、锅炉房、发电机房、烘干车间等不宜安装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场所,宜选择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且应根据使用场所的典型应用温度和最高应用温度选择适当类别的感温火灾探测器。(GB 50116-2013 第 5.2.5 条第 5 项)
② 选型禁忌:温度在 0℃ 以下的场所不宜选择定温探测器,温度变化较大的场所不宜选择具有差温特性的探测器;可能产生阴燃火或发生火灾不及时报警将造成重大损失的场所,不宜选择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GB 50116-2013 第 5.2.6 条)
【六、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① 系统构成与检测对象: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独立设置,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作为其子系统;系统应检测配电线路的剩余电流和温度,当超过限定值时应报警;应具备图形显示装置接入功能,实时传送监控信息,显示监控数值和报警部位。系统应独立组成,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不应影响所在场所供配电系统的正常工作。(GB 51348-2019 第 13.5.2 条;GB 55036-2022 第 12.0.14 条)
② 报警值设定参数: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值宜为 300mA;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应采用具备门槛电平连续可调功能的型式;测温式火灾探测器的动作报警值宜按所选电缆最高耐温的 70%~80% 设定,且应具备 0℃~150℃ 连续可调功能。规范检测对象是配电线路的剩余电流与温度,而非配电柜体温度。(GB 51348-2019 第 13.5.6 条、第 13.5.7 条)
③ 控制器与主机安装位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控制器应安装在建筑物的消防控制室内,宜由消防控制室统一管理;设有消防控制室时,电气火灾监控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或保护区域附近,设置在保护区域附近时应将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传入消防控制室;未设消防控制室时,电气火灾监控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GB 51348-2019 第 13.5.9 条;GB 50116-2013 第 9.5.1 条、第 9.5.2 条)
④ 产品标准版本: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执行现行 GB 14287.2-2014(GB 14287.2-2026 已于 2026 年 1 月 28 日发布,自 2027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尚未生效,设计阶段仍应引用现行 2014 版),测温式探测器执行 GB 14287.3-2014。
⑤ 应设场所:一类高层民用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幼儿园、中小学寄宿宿舍等场所的非消防负荷配电回路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GB 51348-2019 第 13.2.2 条;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10.3.2 条)
【七、审图与核查要点】
① 变配电室属于火灾危险性较高的设备用房,应作为独立防火单元核查洞口间距与分隔做法,其防火分隔、疏散门、灭火设施与探测器选型应同步核对,不能只核对其一。
② 审查时应逐项对照容量限值(油浸变压器总容量 1260kV·A、单台 630kV·A)、水喷雾选型门槛(40MV·A/90MV·A/125MV·A)、灭火器危险等级(中危险级、E 类带电火灾)三项硬指标,任一项不满足即需调整方案。
③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报警值、控制器安装位置与线路检测对象三项参数应在图纸中明确标注,避免只标注系统名称而不落实具体设定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