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GB 25201-2010《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第 4.1 条至第 4.6 条、第 5 章至第 10 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 年修正)第十六条、第十七条,GB/T 40248-2021《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第 7.3.4 条至第 7.3.7 条,XF 503-2004《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原 GA 503-2004,应急管理部公告 2020 年第 5 号代号调整),以及《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2021 年 12 月 21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59 号公布,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六项工作制度要求如下:
【一、六项工作制度的法定构成与责任主体】
① GB 25201-2010 第 4.1 条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包括值班、巡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六项工作;第 4.2 条要求产权单位或受其委托管理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明确归口部门、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建立值班、巡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制度。该标准第 4.2~4.6 条、第 5.2 条、第 6.1 条、第 7.1 条及第 8、9、10 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② 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产权、使用单位的,第 4.3 条要求明确维护管理责任、对建筑消防设施实行统一管理,并以合同方式约定各自权利义务;委托物业等单位统一管理的,物业等单位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维护管理职责。
③ 第 4.4 条要求维护管理单位与消防设备生产厂家、消防设施施工安装企业等有维修、保养能力的单位签订维修、保养合同;自身具备维修、保养能力的,应明确相应职能部门和人员。
④ 消防法第 16 条第(二)项、第(三)项将“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与“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列为单位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依第 17 条还应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记录。
【二、值班(消防控制室)】
① 第 5.2 条 a) 项:消防控制室实行每日 24 h 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证书。
② 第 5.2 条 b) 项:每班工作时间应不大于 8 h,每班人员应不少于 2 人;对火灾报警控制器进行日检查、接班、交班时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值班期间每 2 h 记录一次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记录火警或故障情况。第 10.2.2 条规定该记录表存档时间不应少于一年。
③ 第 5.2 条 c) 项:正常工作状态下,不应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和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
④ 第 5.3 条处置程序:接到火灾报警信息后应以最快方式确认;确认属于误报的,查找误报原因并填写《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火灾确认后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同时拨打 119 火警电话报警,并启动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报告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第 5.4 条要求消防控制室的安全管理信息、控制及显示要求满足 XF 767《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⑤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同口径要求每日 24 h 值班、每班不少于 2 人,值班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消防职业资格并持证上岗,并应在消防控制室醒目位置公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值班操作人员信息。该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未按照要求实行消防控制室 24 小时 2 人值班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三、巡查(频次三档 + 人员密集场所加严)】
① 第 6.1.4 条将巡查频次分为三档:a) 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应结合公共娱乐场每 2 h 巡查一次的要求,视情况将建筑消防设施的巡查部分或全部纳入其中,但全部建筑消防设施应保证每日至少巡查一次;b)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日巡查一次;c) 其他单位,每周至少巡查一次。
② 第 6.1.2 条要求巡查人员持初级技能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第 6.1.3 条要求明确各类建筑消防设施的巡查部位、频次和内容,并填写《建筑消防设施巡查记录表》(存档不少于一年,见第 10.2.2 条)。第 6.2.1~6.2.19 条逐项规定了消防供配电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消防供水设施、消火栓(消防炮)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急广播系统、消防专用电话、防火分隔设施、消防电梯、细水雾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灭火器等 19 类设施的巡查内容。
③ GB/T 40248-2021 第 7.3.4 条要求人员密集场所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并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宜采用电子巡更设备;第 7.3.5 条要求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至少每 2 h 巡查一次,宾馆、医院、养老院及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应组织每日夜间防火巡查、且应至少每 2 h 巡查一次,商场、公共娱乐场所营业结束后应切断非必要用电设备电源并检查、消除遗留火种;第 7.3.6 条列明巡查内容(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安全出口与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疏散指示标志与应急照明是否完好、常闭式防火门是否保持常闭、防火卷帘下有无影响正常使用的物品、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好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标识正确清楚、重点部位人员是否在岗、消防车道是否畅通等);第 7.3.7 条要求人员密集场所至少每月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④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要求确定巡查部位、频次和内容,巡查时确认建筑消防设施外观及运行状态、标志标识是否清晰无缺损并做好巡查记录;发现设施被损坏、挪用、埋压、圈占、遮挡、擅自拆除或停用的应立即修复或排除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立即报告管理单位;寄宿制学校和幼儿园、福利院、医院、养老机构、大型商业综合体应组织开展夜间建筑消防设施巡查。
【四、检测(年度全覆盖 + 重点单位备案)】
① 第 7.1.1 条: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检测一次,检测对象包括全部系统设备、组件等。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以及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自系统投入运行后每一年底前,将年度检测记录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根据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
② 第 7.1.2 条:从事检测的人员应持高级技能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第 7.1.3 条:检测应按 XF 503-2004 的要求进行,并如实填写《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记录表》(存档不少于五年,见第 10.2.3 条)。第 7.2.1~7.2.18 条逐项规定了各类设施的检测内容。
③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管理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每年至少检测一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等技术性能较高的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单位进行检测,并形成书面结论文件。
【五、维修与保养(持证等级、故障闭环、周期与标定)】
① 维修资质:第 8.1 条要求维修人员持技师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证书,与值班、巡查(初级以上)、检测与保养(高级以上)的等级要求不同,不得混用。
② 维修闭环:第 8.2 条要求值班、巡查、检测、灭火演练中发现问题和故障的,填写《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并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第 8.3 条要求立即通知维修人员维修,维修期间采取确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故障排除后进行相应功能试验并经消防安全管理人检查确认,维修情况记入该记录表。第 4.6 条明确不应擅自关停消防设施,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消防系统的,应有确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并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同口径要求立即组织修复,无法立即修复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因维修需要停用消防设施的,应按规定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并在建筑入口处等显著位置张贴公告。
③ 保养计划:第 9.1.1 条要求制定维护保养计划,列明消防设施名称、维护保养的内容和周期;第 9.1.2 条要求保养人员持高级技能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第 9.1.3 条要求依法需要计量检定的称重、测压、测流量等计量仪器仪表以及泄压阀、安全阀等按规定定期校验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并储备一定数量易损件或与厂家、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第 9.1.4 条要求实施保养时填写《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表》并进行相应功能试验。
④ 关键周期:第 9.2.2 条规定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应按产品说明书要求定期清洗、标定,产品说明书没有明确要求的,应每二年清洗、标定一次;可燃气体探测器按产品说明书定期标定,探测器标定应由生产企业或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并出具标定记录。第 9.2.3 条:储存灭火剂和驱动气体的压力容器应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要求定期进行试验、标识。第 9.2.5 条:以蓄电池作为后备电源的消防设备按产品说明书要求定期维护。第 9.2.7 条:使用周期超过产品说明书标识寿命的易损件、消防设备,以及经检查测试已不能正常使用的火灾探测器、压力容器、灭火剂应及时更换。
⑤ 地方加严口径:《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管理单位自行开展维护保养的,应配备维护保养设备,由注册消防工程师和具备相应消防职业资格的人员实施,并每年形成一份书面结论文件;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应签订合同明确责任期限和责任范围,受托机构开展维护保养应至少每半年形成一份书面结论文件,并在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基本信息录入本市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系统,项目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将书面结论文件内容录入该系统。
【六、建档(档案内容与保存期限)】
① 第 10.1 条:建筑消防设施档案应包含基本情况和动态管理情况。基本情况包括验收文件、产品和系统使用说明书、系统调试记录、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系统图等原始技术资料;动态管理情况包括值班记录、巡查记录、检测记录、故障维修记录、维护保养计划表、维护保养记录,以及自动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基本情况档案及培训记录。
② 保存期限:第 10.2.1 条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第 10.2.2 条《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建筑消防设施巡查记录表》存档时间不应少于一年;第 10.2.3 条《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记录表》《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计划表》《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表》存档时间不应少于五年。
③ 消防法第 16 条第(三)项要求检测记录完整准确、存档备查;第 17 条要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七、常见执行误区】
① 误区一:以在消火栓箱、灭火器箱上贴封条、每月更换一次代替巡查。按第 6.1.4 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每日巡查一次、其他单位每周至少巡查一次,封条月换一次无法满足频次要求,反而形成未按期巡查的记录缺口。
② 误区二: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或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长期置于手动控制状态,违反第 5.2 条 c) 项。
③ 误区三:火灾确认后未按第 5.3 条 c) 项将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并拨打 119 火警电话报警。
④ 误区四:记录只留零散表单,未按第 10.1 条、10.2.2 条、10.2.3 条形成可追溯的原始记录与完整档案。
⑤ 误区五:以日常检查替代按 XF 503-2004 执行的年度检测,以及第 7.1.1 条规定的年度检测记录备案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