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20〕第 51 号,经〔2023〕第 58 号令修正)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 号,经建科规〔2024〕3 号修改)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以及《上海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2023〕18 号,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以及《上海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管理办法》(沪建规范〔2026〕5 号,2026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31 年 6 月 30 日)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消防设计审查的申报程序、受理与审查时限、合格判定标准及变更处理要求如下:
【一、适用范围与不得施工的红线】
① 《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上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同此口径,并明确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多图联审的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并入多图联审,技术审查单位出具消防技术审查意见后,建设管理部门不再重复进行技术审查。
② 审查范围按《暂行规定》第十四条与《上海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判定,共十二项情形: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设有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的建设工程;以及前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符合上述情形的,按《上海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
③ 不属于特殊建设工程但仍须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为其他建设工程。《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与《上海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未提供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二、申报材料清单与受理条件】
① 《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四项材料: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消防设计文件;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上海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口径一致。
② 《工作细则》第六条将受理条件列为四项,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信息齐全、完整;消防设计文件内容齐全、完整(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内容齐全、完整);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已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已提交批准文件。《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进一步明确,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凭证;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十五个工作日的审查时限自受理之日起计算,补正期间不计入。
③ 消防设计文件的组成按《工作细则》第七条执行:封面(项目名称、设计单位名称、设计文件交付日期)、扉页(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的姓名及签字或授权盖章,设计单位资质,设计人员姓名及其专业技术能力信息)、设计文件目录;设计说明书包含十项——工程设计依据(含所采用主要标准的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明确火灾危险性)、工程建设的规模和设计范围、总指标(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等)、标准执行情况、总平面、建筑和结构、建筑电气、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热能动力;设计图纸包含六类——总平面图、建筑和结构(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建筑电气、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消防给水总平面图、系统图、平面布置图、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房平面图)、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热能动力。
④ 《工作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并形成意见或者报告,作为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的依据;提供的意见或者报告结论应当清晰、明确。
【三、特殊消防设计的附加材料与专家评审】
① 《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提交第十六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因保护利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需要,确实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前款所称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以及两个以上有关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资料;涉及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中文文本。
② 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按《暂行规定》第十八条与《工作细则》第八条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必要性论证报告;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及两种以上方案的综合分析比选报告(应当包含两种以上能够满足施工需要、设计深度一致的设计方案,并从安全性、经济性、可实施性等方面逐项比对);火灾数值模拟分析验证报告(应如实反映场地、环境条件、建筑空间特性和使用人员特性,真实模拟火灾发生发展、烟气运动、建筑结构受火、消防系统运行和人员疏散情况);属于第十七条情形且是重大工程、火灾危险等级高的,还应包括实体试验验证报告,试验结果应当客观真实,火灾数值模拟分析结论和实体试验结论应当一致。建筑高度大于二百五十米的建筑,除上述内容外,还应当说明在国家标准基础上采取的增强自防自救能力的加强性消防设计措施,涵盖建筑构件耐火性能、外部平面布局、内部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和避难、防火构造、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防火性能、自动消防设施及灭火救援设施的配置及其可靠性、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建筑电气防火等内容。
③ 专家评审时限:《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第二十二条规定省级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评审专家应当符合相关专业要求,总数不得少于七人,且独立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评审意见,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经四分之三以上评审专家同意即为评审通过,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与特殊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评审。《工作细则》第九条规定专家评审意见应当作为技术审查的依据,第十条列明评审意见应包括会议概况、项目建设与设计概况、评审内容、专家独立意见及签字、评审结论、会议记录等内容。
④ 上海地区:《上海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对具有第十八条情形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特殊消防设计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第二十条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市勘察设计管理中心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评审专家从市级消防专家库随机抽取,与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技术服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评审;含有特殊消防设计内容的建筑高度大于二百五十米的建筑,其防火设计加强性措施研究论证与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合并进行。第二十一条另设城市更新既有建筑改造路径:应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受空间、结构影响确实无法满足要求的,可参考特殊消防设计相关要求开展消防专项论证,区级建设管理部门认为符合条件的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备案,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通知组织专项论证,专项论证意见可作为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和验收的参考。
【四、审查时限、合格判定标准与审查意见的效力】
① 《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② 《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与《上海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审查合格条件为三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具有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上海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并要求将审查问题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③ 《工作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结论合格的四项判定条件:消防设计文件编制符合相应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除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外,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除具有第十七条情形的特殊建设工程外,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具有第十七条情形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不符合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
④ 审查意见的效力:《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上海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同此口径。《上海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另规定,建设单位取得设计方案批复后,可以向建设管理部门申请技术咨询服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咨询回复意见可以作为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的参考。
⑤ 分级管理:《上海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实行分级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以下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市级立项的建设工程;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批的建设工程;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十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一百米的公共建筑;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政府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征询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意见的其他技术复杂的建设工程。其余特殊建设工程由区级建设管理部门负责。
【五、与验收、备案阶段的衔接口径】
① 消防验收申请材料按《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为三项:消防验收申请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工作细则》第十四条补充要求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内容完整、符合要求,且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前应开展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查验合格后方可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② 上海地区资料要求:沪建质安〔2025〕173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工作的通知》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时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含《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表(2025 版)》(沪建质安〔2025〕208 号,2025 年 4 月 10 日印发),并明确自 2025 年 4 月 1 日起,申请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时无需提交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③ 其他建设工程备案与抽查:《上海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总投资一百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下的其他建设工程为一般项目,一般项目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备案,区级建设管理部门依据承诺书出具备案凭证。第三十六条规定备案抽查抽取比例:人员密集场所(含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其他建设工程)百分之二十;火灾危险性为丙类的厂房及仓库(含物流建筑、冷库)百分之二十;建筑高度二十四米至五十米的公共建筑百分之二十;其他工程百分之五;经特殊消防设计或专项论证的其他建设工程百分之一百;建设单位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在竣工验收后报备案的百分之一百;监督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且难以整改的百分之一百。第三十七条规定自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并制作检查记录,第三十八条规定整改后复查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复查意见,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建设工程。
④ 审查与验收的一致性要求:《工作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现场评定应当依据消防法律法规、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和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并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
【六、技术服务机构要求与合规风险】
① 《上海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中一项注册执业资格或相应国家职业资格;项目负责人应当同时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消防领域中一项注册执业资格或相应国家职业资格。第九条规定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意见书、报告,应当由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各专业负责人签署确认,经技术负责人完成技术审核,并加盖技术服务单位公章后方可生效。第十四条规定技术服务意见或者报告等文件档案留存期限不得少于工程设计使用年限。
② 同办法第十三条列明五类伪造或者出具虚假报告情形:未实施现场服务,或未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现场核查、检测,编造服务数据及技术结论的;篡改、伪造现场影像资料、原始检测记录的;明知建设工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仍出具合格结论的;伪造、盗用技术服务单位公章,或伪造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字的;依据的工程设计图纸、现场实体工程不存在,仍编制、出具技术服务文件的。出具的文书与所依据的工程设计图纸、现场实体工程不一致的,认定为出具失实文件。第十五条规定,承担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服务、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服务、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服务的技术服务单位,不得与所服务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为本项目提供特殊消防设计咨询、全过程消防技术咨询、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等相关服务的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如股东关联、项目合作、同一实际控制人等情形)。
③ 同办法第十八条将下列事项列为监管重点:是否订立书面技术服务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团队人员配置;是否依据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国家、本市相关规定开展服务;出具的技术服务意见书、报告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技术结论是否清晰明确;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档案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第二十条规定,对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的技术服务单位所服务的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应当提高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或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时的抽样比例或抽查数量。
【七、常见错误提示】
① 常见错误一:把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合并申报。设计审查是施工前的前置条件(第十五条: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消防验收是竣工后的投入使用前置条件,两者受理机关相同,但阶段、申报材料与结论文书不同。
② 常见错误二:审查合格后因现场条件变化自行修改消防设计文件。修改后应当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三条),未重新申请的,其与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不符,将影响后续消防验收的合格判定。
③ 常见错误三:特殊消防设计未经专家评审即报审。属第十七条情形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是审查合格意见的必要条件之一(第二十四条、第十二条),且须由总数不少于七人的评审专家中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④ 常见错误四:材料多次补正导致超期。每一次材料不齐都会被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应在受理前一次性备齐申请表、设计文件、规划许可文件与临时建筑批准文件;十五个工作日的审查时限自受理之日起算。
⑤ 常见错误五:把备案凭证当作验收结论。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分类管理,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抽查结论与备案凭证是两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