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GB 50072-2021《冷库设计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 年 6 月 28 日公告发布,自 2021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代替 GB 50072-2010《冷库设计规范》,其中第 4.1.6 条、第 4.1.11 条、第 4.2.2 条、第 4.2.4 条、第 4.2.16 条、第 4.2.18 条、第 5.2.1 条、第 7.3.8 条、第 8.3.3 条、第 8.3.10 条、第 8.4.6 条第 1 款、第 9.2.1 条第 1 款为强制性条文),GB 51440-2021《冷库施工及验收标准》(自 2021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第 4.2.2 条、第 4.3.3 条、第 5.1.3 条第 4 款、第 6.4.1 条、第 6.6.3 条、第 6.8.6 条、第 7.1.6 条第 3 款为强制性条文),GB/T 28009-2025《冷库安全规程》(2025 年 8 月 29 日发布、2026 年 3 月 1 日实施,代替 GB/T 28009-2011),GB 51157-2016《物流建筑设计规范》第 15.8.3 条,GB 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第 5.4.1 条、第 5.4.2 条、第 6.2.17 条、第 12.4.4 条,GB 55037-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 8.3.2 条,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 年版)第 3.1.3 条、第 8.3.2 条第 5 款,T/CECS 1405-2023《仓库防火技术规程》第 7.1.2 条、第 7.2.5 条,《上海市厂房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25 年 12 月 29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25 号公布,自 202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以及国家消防救援局《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2023 年 7 月 14 日印发施行)关于租赁冷库的专门规定,冷库与冷链物流仓库的消防设计要求如下:
【一、建筑火灾危险性分类与防火分区】
① 库房定性的两套口径:蔬菜水果类库房分常温库房与低温保鲜冷库两类。常温库房按 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3.1.3 条确定火灾危险性分类,应考虑蔬菜干化状态下的定性;低温保鲜冷库按冷库标准执行,《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2010 第 4.2.2 条第 3 款条文解释将蔬菜库房定性为丙类库房(现行 GB 50072-2021 第 4.2.2 条同为强制性条文)。因此蔬菜库房不能按丁类库房设置消防设施。
② 防火分区面积与总占地面积:冷库的防火分区划分与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按 GB 50072-2021 执行,该标准第 4.2 节为强制性条文(第 4.2.2 条、第 4.2.4 条、第 4.2.16 条、第 4.2.18 条均为强条)。GB 50072-2021 修订说明明确:修订了冷库冷藏间的最大允许总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内冷藏间最大允许建筑面积的标准,增加了高层冷库消防扑救的要求,增加了冷库保温隔热材料的耐火极限及防火构造要求。GB 55037-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 8.3.2 条为强制性条文,防火分区应按功能与危险性综合划分。
③ 电气线路穿越保温层:GB 50072-2021 第 7.3.8 条为强制性条文,口径为穿过冷间保温层的电气线路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和防止产生冷桥的措施,从根源上杜绝冷间因电气线路引燃保温材料导致火灾事故;GB/T 28009-2025 第 5.4.5 条相应更改了穿过库房隔热层电气线路的要求。电气线路不得直接敷设在保温材料上,穿越处应集中敷设并做防火封堵。
【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界限与系统型式】
① 通用界限条文: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8.3.2 条第 5 款规定,设计温度高于 0℃ 的高架冷库,以及设计温度高于 0℃ 且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 1500m² 的非高架冷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GB 55037-2022 第 8.3.2 条为强制性条文。
② 冷库专用口径:GB 50072-2010 第 8.3.6 条口径为,大型冷库和高层冷库设计温度高于 0℃,且其中一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 1500m² 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冷库设计温度低于 0℃ 时,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现行 GB 50072-2021 第 8.3.3 条、第 8.3.10 条同为强制性条文,项目条件与旧条文不完全对应时应按现行标准逐条核对,并取较严要求执行。
③ 系统型式选择(GB 50072-2010 第 8.3.6 条口径):当冷藏间内设计温度不低于 4℃ 时,应采用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冷藏间内设计温度低于 4℃ 时,应采用干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干式系统用于环境温度低于 4℃ 或高于 70℃ 的场所(北方地区、冷库、蒸汽机房等),其配水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气体,保护区域发生火灾时由喷头开启释放压力气体形成压差开启干式报警阀组。
④ 喷头选型要点:货架内喷头的溅水盘与下部储物顶面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150mm,以避免储物遮挡影响洒水效果;确因空间狭小无法同时满足溅水盘距顶板 75mm~150mm 时,应优先保证与下部储物顶面的垂直距离。
【三、低温场所火灾探测的选型与采样管网参数】
① 探测器选型:GB 50116-2013 第 5.4.1 条第 3 项规定低温场所宜选择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冷冻冷藏库中点型感烟与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应用温度下限一般为 -10℃,而冷冻库按所储藏物品类别温度可能在 -10℃~-28℃ 区间,普通探测器在该温区无法正常工作;T/CECS 1405-2023《仓库防火技术规程》第 7.1.2 条进一步规定,冷库冷间内、自动化仓库内应采用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
② 物流建筑口径:GB 51157-2016《物流建筑设计规范》第 15.8.3 条规定,物流建筑高度大于 12m 的室内空间、低温场所及需要进行火灾早期探测的场所,宜设置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在货架内部的垂直方向上,每隔 12m 应至少设一层采样管网。
③ 采样管网参数(GB 50116-2013 第 6.2.17 条):一个探测单元的采样管总长不宜超过 200m,单管长度不宜超过 100m;同一根采样管不应穿越防火分区;采样孔总数不宜超过 100 个,单管上的采样孔数量不宜超过 25 个;每个采样孔的保护面积、保护半径应符合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保护面积、保护半径要求;采样管道采用毛细管布置方式时,毛细管长度不宜超过 4m;采样管网应按经过确认的设计软件或方法进行设计。T/CECS 1405-2023 第 7.2.5 条补充:吸气式感烟探测器每个探测单元保护面积不应大于 2000m²,同一根采样管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④ 安装环境适配:冷库内外温差大,采样管易凝露结冰,采样孔宜开在采样管侧面而非底部;采样管宜离顶棚或墙壁至少 300mm,并避开制冷装置间歇送出的低温气流。主机宜选用可直接在库内安装的低温适用产品,以 HPLS 为光源的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应用温度为 -40℃~+60℃,可避免在保温墙上开孔破坏冷库围护结构与产生冷凝结冰。GB 50116-2013 第 5.4.2 条规定,灰尘比较大的场所不应选择没有过滤网和管路自清洗功能的管路采样式吸气感烟火灾探测器。
⑤ 高大空间补充:GB 50116-2013 第 12.4.4 条规定,高度大于 12m 的空间场所宜同时选择两种及以上火灾参数的火灾探测器,采样管宜采用水平和垂直结合的布管方式,并保证至少有两个采样孔在 16m 以下。
【四、制冷剂泄漏处置、排烟口径与冷库防火构造】
① 排烟口径:《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2010 管理组 2016 年 12 月 6 日复函《冷库排烟设计解释》确认,冻结间和冷藏间内不宜设置排烟设施——冷间在货物存储期间没有人员,无明火作业,不存在明火引燃货物的可能性;该复函同时援引 GB 50072-2010 第 7.3.8 条(现行 GB 50072-2021 第 7.3.8 条同为强制性条文)作为防范电气线路引燃保温材料的技术根基。该复函是针对 GB 50072-2010 作出的解释,常温穿堂等非冷间区域仍应按相应规范要求考虑排烟设施。
② 氨制冷剂泄漏防护:GB 50072-2021 修订说明明确「调整细化了有关氨制冷剂泄漏处置的设计要求」;GB/T 28009-2025 增设氨泄压管排放的要求(第 5.3.3 条)、在氨液体管路上安装关闭装置的要求(第 5.3.9 条)、涉氨冷库人工值班的要求(第 8.1.9 条)、事故排风装置的要求(第 5.2.5 条)。
③ 制冷剂特性参数:氨蒸气无色、有强烈刺激臭味,对人体有较大毒性,氨液飞溅到皮肤上会引起冻伤;空气中氨蒸气容积浓度达到 0.5%~0.6% 时可引起爆炸;氨在常温下不易燃烧,加热至 350℃ 时分解为氮和氢气,氢气与空气中的氧气混合后极易发生爆炸。氨制冷机房应按上述特性配置事故排风、泄漏检测报警与紧急切断措施。
④ 保温材料燃烧性能:GB 50072-2021 增加了冷库保温隔热材料的耐火极限及防火构造要求;GB/T 28009-2025 第 4 章增加了隔热保温材料的安全性要求,第 4 章与第 7.9 条、第 7.10 条对室内装配式冷库提出专门要求。
【五、使用阶段的管理要求与违法后果】
① 租赁冷库的专项要求:国家消防救援局《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租赁厂房、仓库内的冷库应由具备相应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冷库的保温材料燃烧性能、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置、制冷机房的安全防护、电气线路敷设等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严禁冷库使用易燃、可燃保温隔热材料,严禁私搭乱接电气线路。
② 叉车与蓄电池充电:GB/T 28009-2025 增加叉车充电的要求(第 6.3.8 条)、库内使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的要求(第 6.3.10 条)。《上海市厂房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为生产、储存作业配套,使用蓄电池供电的电动叉车、机器人等辅助设备在厂房、仓库内充电、存放的,充电、存放区域与生产、储存区域之间应采取防火隔墙、防火门等防火分隔措施;与生产、储存作业无关的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不得在厂房、仓库内充电、停放或者存放。
③ 穿堂区域、用电设备下方与告知牌:上述规定第十八条明确,冷库内穿堂区域不得用于储存物品;冷库的风机等用电设备下方禁止堆放可燃物品;在外墙设置的告知牌还应标明制冷剂的品名、特性、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穿堂区域储存物品、用电设备下方堆放可燃物品两项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要求设置告知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
④ 屋顶光伏与储能:上述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光伏发电设备安装在厂房、仓库屋顶的,不得破坏建筑防火分隔和防排烟设施等消防设施;上人屋面应设置通道,满足灭火救援使用需要;采用锂离子电池等具有火灾风险的储能装置的,储能装置应在厂房、仓库外独立设置。
⑤ 照明与电加热装置:GB/T 28009-2025 更改了冷间内照明灯具的要求(第 5.4.1 条)、增加了库内电加热装置的保护要求(第 5.4.8 条)与安装要求(第 7.12 条),并增加了冷库建造场所的要求(第 4 章)。
【六、施工、验收与设计文件评审的强制节点】
① 施工与验收强条:GB 51440-2021《冷库施工及验收标准》第 4.2.2 条、第 4.3.3 条、第 5.1.3 条第 4 款、第 6.4.1 条、第 6.6.3 条、第 6.8.6 条、第 7.1.6 条第 3 款为强制性条文,分别对制冷系统安装、冷间保温与隔热层施工、电气线路敷设等环节提出强制要求;GB/T 28009-2025 增加了设计文件评审的要求(第 5.5 条)、设备选择和配置的基本要求(第 6.1 条)与评审要求(第 6.4 条),更改了施工现场安全措施和设施的要求(第 7.1 条、第 7.4 条至第 7.10 条),并增设冷库施工企业的资质和承包要求(第 7.2 条、第 7.3 条)、制冷管道的防腐和绝热的作业要求(第 7.11 条)。
② 设计阶段避坑要点:冷库项目应在设计阶段一次性明确三项判定条件——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与总占地面积(对应 GB 50072-2021 第 4.2 节)、冷间设计温度对应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界限与型式(对应 GB 50072-2021 第 8.3 节与 GB 55037-2022 第 8.3.2 条)、以及冷间与穿堂区域的排烟口径(对应冷库排烟设计解释);并同步核对制冷剂种类(氨制冷另需落实泄漏检测、事故排风、紧急切断与人工值班要求)、叉车充电区与蓄电池存放区的防火分隔、以及外墙告知牌内容,避免施工图完成后再行返工。审图时应特别核对 GB 50072-2021 与 GB 50016-2014(2018 年版)在冷库自动喷水设置范围上的口径差异,按较严要求执行并留存判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