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GB 25201-2010《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第 4.1 条、第 4.5 条、第 4.6 条、第 5.1 条、第 5.2 条、第 6.1.3 条、第 6.1.4 条、第 6.2.13 条、第 7.1.1 条、第 7.1.2 条、第 7.2.12 条、第 9.1.1 条、第 9.1.3 条、第 9.1.4 条、第 9.2.5 条、第 10.1 条、第 10.2.2 条、第 10.2.3 条,GB 55036-202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第 12.0.16 条,GB 51348-2019《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第 13.8.4 条第 1 款,XF 503-2004《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 503-2004,2004 年 10 月 1 日施行,其中 4.1~4.16 条与 5.1 条为强制性条文),GB 16806-2006《消防联动控制系统》(2006 年 7 月 17 日发布、2007 年 4 月 1 日实施,第 4 章至第 7 章内容为强制性)第 5 章中「消防电话基本性能试验」的规定,T/SCXFXH 001-2023《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操作规程》第 7.3.9 条,以及地方标准 DB14/T 2869-2023《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规程》第 6.12.12 条给出的检测口径,消防专用电话系统的巡查、检测、保养与线路选型要求如下:
【一、系统构成与设置部位(判定是否合规的前置条件)】
① 独立性:消防控制室内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和可直接报火警的外线电话,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不得与普通电话线路混接(DB14/T 2869-2023 第 6.12.12.1 条 a) 项)。
② 分机设置部位:第 6.12.12.1 条 b) 项明确,消防水泵房、发电机房、配变电室、计算机网络机房、主要通风和空调机房、防排烟机房、灭火控制系统操作装置处或控制室、企业消防站、消防值班室、总调度室、消防电梯机房,以及其他与消防联动控制有关的且经常有人值班的机房,均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分机应固定安装在明显且便于使用的部位,并应有区别于普通电话的标识,通话音质应清晰。
③ 避难层:第 6.12.12.1 条 c) 项要求各避难层应每隔 20 m 设置一个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或电话插孔。
④ 电话插孔安装高度:第 6.12.12.1 条 d) 项规定,电话插孔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 1.3 m~1.5 m;e) 项规定设有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或消火栓按钮等处宜设置电话插孔,并宜选择带有电话插孔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二、日常巡查:频次三档 + 记录要求】
① 频次:GB 25201-2010 第 6.1.4 条将巡查频次分为三档——a) 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应结合公共娱乐场每 2 h 巡查一次的要求,视情况将建筑消防设施的巡查部分或全部纳入其中,但全部建筑消防设施应保证每日至少巡查一次;b)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日巡查一次;c) 其他单位,每周至少巡查一次。
② 内容:第 6.2.13 条明确消防专用电话的巡查内容见表 C.1;第 6.1.3 条要求明确各类建筑消防设施的巡查部位、频次和内容,巡查时应填写《建筑消防设施巡查记录表》,巡查时发现故障应按第 8 章要求处理。
③ 人员资格:第 6.1.2 条要求从事巡查的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第 5.1 条要求消防控制室等重要的消防设施操作控制场所建立值班制度,值班人员持初级技能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第 5.2 条要求消防控制室实行每日 24 h 值班制度、每班工作时间不大于 8 h 且每班人员不少于 2 人,值班期间每 2 h 记录一次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消防专用电话总机的状态确认应并入该记录。
【三、年度检测:频次、数量、判据与方法】
① 频次与备案:第 7.1.1 条规定建筑消防设施应每年至少检测一次,检测对象包括全部系统设备、组件等;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以及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自系统投入运行后每一年底前,将年度检测记录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根据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
② 人员资格与规程:第 7.1.2 条要求检测人员持有高级技能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第 7.1.3 条要求按 XF 503-2004 的要求进行检测,并如实填写《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记录表》;第 7.2.12 条明确消防专用电话的检测内容见表 D.1。
③ 抽检比例:DB14/T 2869-2023 第 6.12.12.2 条规定,电话分机全数检测;电话插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 10% 抽检,且不少于 10 个,少于 10 只的全数检测。
④ 检测方法与器具:第 6.12.12.3 条 a) b) 项要求查看电话设置形式并用消防专用电话实际通话、检查通话效果,并查看各机房处的专用电话设置与通话效果;c) d) 项采用钢卷尺测量插孔安装高度;第 6.12.12.4 条规定检测器具为钢卷尺。
⑤ 功能判据:T/SCXFXH 001-2023《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操作规程》第 7.3.9 条 b) 项要求,消防电话总机应能与消防电话分机、插孔电话进行全双工通话,通话音质应清晰、无振鸣现象;消防电话总机应能呼叫任意一部消防电话分机,并能同时呼叫至少两部消防电话分机;两部及以上分机同时呼叫总机时,总机应能选择与任意一部或多部分机通话;处于通话状态的总机应能呼叫其他分机,被呼叫分机摘机后应能自动加入通话。第 c) 项要求消防控制室设置的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应能正常使用;第 a) 项要求分机、电话插孔应有明显标识、安装牢固、无明显松动和倾斜、工作指示灯工作正常,总机外观完好、仪表与指示灯显示正常、按键灵活可靠。
⑥ 响应时间:GB 16806-2006《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第 4 章至第 7 章为强制性内容,其中设「消防电话基本性能试验」专章,规定了消防电话的基本性能试验项目;按该标准消防电话基本性能试验的判据,分机呼叫总机时总机应在 3 s 内发出呼叫声与光指示信号并显示呼叫分机状态,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总机呼叫分机时,分机应在 3 s 内发出声、光指示信号。
【四、保养与运行状态管理】
① 状态管理:第 4.5 条要求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电源开关、管道阀门均应处于正常运行位置并标示开、关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应采取铅封、标识等限位措施;对具有信号反馈功能的阀门,其状态信号应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② 不得擅自停用:第 4.6 条要求不应擅自关停消防设施;值班、巡查、检测时发现故障应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消防系统的,应有确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并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
③ 计量器具与备件:第 9.1.3 条要求凡依法需要计量检定的建筑消防设施所用称重、测压、测流量等计量仪器仪表以及泄压阀、安全阀,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校验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单位应储备一定数量易损件或与产品厂家、供应商签订相关合同以保证供应。
④ 后备电源:第 9.2.5 条要求以蓄电池作为后备电源的消防设备,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对蓄电池进行维护。
⑤ 保养计划与记录:第 9.1.1 条要求维护保养应制定计划,列明消防设施的名称、维护保养的内容和周期;第 9.1.4 条要求实施维护保养时应填写《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表》并进行相应功能试验。第 8.2 条、第 8.3 条规定巡查、检测、灭火演练中发现问题或故障应填写《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并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故障排除后应进行相应功能试验并经消防安全管理人检查确认。
【五、线路与线缆选型(强制性要求)】
① GB 55036-2022 第 12.0.16 条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 B2 级的耐火铜芯电线电缆,报警总线、消防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等传输线路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 B2 级的铜芯电线电缆。
② GB 51348-2019 第 13.8.4 条第 1 款对消防广播线路和消防电话线路提出更高要求:应选择耐火时间不低于 750 ℃、90 min且满足毒性指标不低于 t1 的电线或电缆。
③ 两者的适用关系:GB 55036-2022 属控制底线与最低要求,该规范未规定耐火等级不等于无要求;现行规范标准有更严格规定的应从严执行,因此消防专用电话线路按 GB 51348-2019 的 750 ℃、90 min 口径执行。
【六、常见执行误区】
① 误区一:把消防专用电话当作普通分机使用——未与普通电话线路区分、未设区别于普通电话的标识,违反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要求。
② 误区二:避难层分机或电话插孔间距超过 20 m 甚至完全未设置,疏散救援阶段无法就近接通消防控制室。
③ 误区三:线路采用普通 PVC 绝缘线或未达 B2 级的铜芯线缆,火灾高温下线路先于建筑失效,导致消防电话与消防广播同时中断。
④ 误区四:电话插孔被装饰面板、家具或展品遮挡,或底边距地高度明显小于 1.3 m,应急时无法取用。
⑤ 误区五:巡查只做外观查看不做实际通话,未按第 6.12.12.3 条 a) b) 项完成分机与总机的双向通话与音质检查,故障在年度检测时才暴露。
⑥ 误区六:以"消防电话线路故障需停用"为由自行切断分机电源,未按第 4.6 条报批并采取确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
【七、记录与档案保存】
① 第 10.1 条规定建筑消防设施档案应包含基本情况和动态管理情况,动态管理情况包括值班记录、巡查记录、检测记录、故障维修记录以及维护保养计划表、维护保养记录,以及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基本情况档案及培训记录。
② 保存期限:第 10.2.2 条规定《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和《建筑消防设施巡查记录表》的存档时间不应少于一年;第 10.2.3 条规定《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记录表》《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计划表》《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表》的存档时间不应少于五年;第 10.2.1 条规定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