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订)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20〕第51号,经〔2023〕第58号令修正)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以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经建科规〔2024〕3号修改)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消防验收备案的告知承诺制与抽查程序执行要求如下:
【一、告知承诺制的适用范围与制度定位】
① 《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分类管理;第三十五条规定,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其他建设工程分类管理目录清单,依据建筑所在区域环境、建筑使用功能、建筑规模和高度、建筑耐火等级、疏散能力、消防设施设备配置水平等因素,分为一般项目、重点项目等两类。
② 《暂行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一般项目可以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备案,主管部门依据承诺书出具备案凭证;重点项目不适用该简化方式。《工作细则》第二十条进一步明确,属于分类管理目录清单中一般项目的,可以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备案;省级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告知承诺的内容要求,包括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时间、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情况以及需要履行的法律责任。
③ 需与《消防法》第十五条的告知承诺相区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同样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由消防救援机构受理;备案告知承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两者分属不同机关、不同文书,不能互相替代。
【二、申请材料与告知承诺书的必备内容】
① 《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消防设计文件;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工作细则》第六条将受理条件列为四项: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信息齐全完整;消防设计文件内容齐全完整(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内容齐全完整);依法需要办理规划许可的已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已提交批准文件。《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② 《工作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符合三项条件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不符合任意一项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消防验收备案表信息完整;具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具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的,收到消防验收备案表信息完整、告知承诺书符合要求,即依据承诺书出具备案凭证。
③ 告知承诺书应覆盖省级主管部门公布的四项内容: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时间承诺、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执行情况承诺、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情况承诺、需要履行的法律责任承诺。承诺内容与现场实际不符的,按未取得相应许可处理。
【三、分类管理下的抽查比例与办理时限】
① 《暂行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备案抽查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取比例由省级主管部门结合辖区内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示;对重点项目加强抽查。《工作细则》第二十二条要求对重点项目适当提高抽取比例,具体比例由省级主管部门制定。
② 《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主管部门应当自其他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并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示;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检查不合格整改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主管部门申请复查,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建设工程。
③ 以四川省实施细则(川建行规〔2025〕6号)为例,其第三十六条规定在出具备案凭证的同时随机确定检查对象:未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抽查比例分为五档:被依法处罚的建设工程抽取比例为100%,其他建设工程重点项目的人员密集场所50%、丙类厂房及库房20%、其他重点项目10%,一般项目的人员密集场所10%、其他一般项目5%。该细则第十五条另规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省级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专家评审时间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算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且不计算在审查时间内。
【四、承诺内容不符的后果与程序回退】
① 《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
② 以四川省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为例,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一般项目消防验收备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撤销消防验收备案(告知)凭证,责令停止使用并重新申报消防验收备案,不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抽查比例调整为100%:(一)对不符合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建设工程,故意拆分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申请适用告知承诺备案的;(二)告知承诺备案项目的实际情况与建设单位承诺严重不符的;(三)经依法抽查不合格,或者整改复查仍然不合格的。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消防验收备案(告知)凭证撤销的,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③ 《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与《工作细则》第九条、第十二条要求,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当通过专家评审后方可作为消防设计技术审查依据:评审专家总数不得少于七人并独立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评审意见,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经四分之三以上评审专家同意即为评审通过;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应当对两种以上方案进行比选,并从安全性、经济性、可实施性等方面综合分析形成,火灾数值模拟分析结论和实体试验结论应当一致;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建筑,还应当讨论加强性消防设计措施的可行性、可靠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