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GB 55037-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 2.2.6 条、第 2.2.8 条、第 2.2.9 条,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7.3.1 条至第 7.3.8 条、第 6.2.9 条、第 6.4.3 条、第 10.1.8 条、第 10.3.1 条及表 3.2.1,GB 55036-202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第 11.2.1 条、第 11.2.3 条、第 11.2.5 条,GB 50974-201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 7.4.5 条、第 9.2.1 条,GB 50067-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第 6.0.4 条,GB/T 26465-2021《消防员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2021-12-31 发布、2022-07-01 实施,全部代替 GB/T 26465-2011)第 5.2 条、第 5.3 条、第 5.7.2 条,消防电梯的设置范围与设计参数要求如下:
【一、设置范围:六类建筑应设置,每防火分区不少于 1 部】
① GB 55037-2022 第 2.2.6 条:除城市综合管廊、交通隧道和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可不设置外,下列建筑均应设置消防电梯,且每个防火分区可供使用的消防电梯不应少于 1 部:1 建筑高度大于 33m 的住宅建筑;2 5 层及以上且建筑面积大于 3000㎡(含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第五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3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4 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丙类高层厂房;5 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封闭或半封闭汽车库;6 除轨道交通工程外,埋深大于 10m 且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 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② GB 55037-2022 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自 202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GB 50016-2014(2018 年版)在不与其冲突的范围内继续适用。
③ GB 50016-2014 第 7.3.2 条: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 1 台。仅当设置在地下的设备用房、非机动车库等防火分区,受首层平面布置限制分别设置确有困难时,可与相邻防火分区共用 1 台,但应分别设置前室。
④ GB 50067-2014 第 6.0.4 条: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汽车库应设置消防电梯。地下汽车库部分总建筑面积的界定不含地上部分,不含地下部分的汽车库部分,但包括非汽车库的供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部分。
⑤ GB 50016-2014 第 7.3.4 条: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可兼作消防电梯;兼作时其防火措施(井道、轿厢、层门耐火性能与燃烧性能)与消防电梯要求一致。
⑥ GB 50016-2014 第 7.3.3 条:建筑高度大于 32m 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厂房(仓库),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置 1 台消防电梯;但任一层工作平台上人数不超过 2 人的高层塔架,以及局部高出部分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50㎡ 的丁、戊类厂房,可不设置。
【二、前室:面积不小于 6.0㎡,短边不小于 2.4m,且不得用防火卷帘替代】
① GB 55037-2022 第 2.2.8 条:除仓库连廊、冷库穿堂和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可不设置前室外,其他建筑内的消防电梯均应设置前室。前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6.0㎡,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第 7.1.8 条的规定;前室短边不应小于 2.4m。
② 短边 2.4m 的计算口径:是指与消防电梯井道相对应部分的空间,即与电梯门正对的规则区域,不应通过过道、拐角等扩展区域来凑足 2.4m×2.4m;合用前室与三合一前室的 2.4m 应对应短边所涉及的全部空间。前室在首层应直通室外,或经长度不大于 30m 的通道通向室外。
③ GB 55037-2022 第 2.2.9 条: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与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时,其防烟分区与加压送风设置应按合用前室控制。GB 50016-2014 第 6.4.3 条:防烟楼梯间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时,其使用面积应同时满足防烟楼梯间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的要求,防火分隔应完整。
④ GB 50016-2014 第 7.3.5 条(强条):消防电梯前室宜靠外墙设置;除前室的出入口、前室内设置的正压送风口和第 5.5.27 条规定的户门外,前室内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卷帘。前室与相邻部位的分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不应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玻璃墙替代防火隔墙。
⑤ GB 50974-2014 第 7.4.5 条:消防电梯前室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并应计入消火栓使用数量。
⑥ GB 50016-2014 第 10.3.1 条: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疏散照明。
【三、防火分隔:井道、机房 2.00h,层门不低于 1.00h】
① GB 50016-2014 第 7.3.6 条:消防电梯的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② GB 50016-2014 表 3.2.1:电梯井的墙燃烧性能与耐火极限按建筑耐火等级确定——一级、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不应低于 2.00h 且为不燃性,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不应低于 1.50h 且为不燃性,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不应低于 0.50h 且为难燃性;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电梯井壁应采用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h。
③ GB 50016-2014 第 6.2.9 条: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井壁除设置电梯门、安全逃生门和通气孔洞外,不应设置其他开口;电梯层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并应符合 GB/T 27903《电梯层门耐火试验 完整性、隔热性和热通量测定法》的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
④ GB 50016-2014 第 7.3.6 条配套:与消防电梯井相邻的客货电梯井,其防火措施应与消防电梯一致,防止电梯井成为烟火竖向蔓延通道。
【四、运行参数:载重量不小于 800kg,首层至顶层不宜大于 60s】
① GB 50016-2014 第 7.3.8 条:消防电梯应能每层停靠(指在所服务的楼层每层停靠,不需服务的楼层不必停靠);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 800kg;电梯从首层至顶层的运行时间不宜大于 60s;电梯的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控制面板应采取防水措施;在首层的消防电梯入口处应设置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电梯轿厢的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电梯轿厢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
② GB/T 26465-2021 第 5.2 条:消防员电梯按符合 GB/T 7588.1-2020 乘客电梯的附加要求执行,明确消防员电梯不作为逃生路径,井道及电梯环境应限制火、热、烟进入井道、机器空间和前室,建筑设计应限制水进入井道。
③ GB/T 26465-2021 第 5.3 条(电气设备防水保护)与第 5.7.2 条:消防电梯开关应设置在预定用作消防员入口层的前室内,且应设置在距消防电梯水平距离 2m 范围内、高度在地面以上 1.8m 至 2.1m 之间的位置;附加的外部控制或输入仅能用于使消防电梯自动返回到消防员入口层并停在该层保持开门状态,消防电梯开关仍应被操作到位置"1",才能完成阶段 1 的运行。
④ 消防员入口层不一定等于首层,其对应于消防救援场地或消防车道,设计时需结合救援场地位置确定。
【五、供电: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自动切换装置】
① GB 50016-2014 第 10.1.8 条(强条):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② 消防电梯属于消防负荷,应设置专用供电回路,消防配电干线与支线均应与非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严格分开,不得混接;两个回路应分别来自不同的电源,单电源母线方式不构成双回路。消防电梯的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宜与配电柜(启动柜)配套设置在消防电梯机房内,或设置于贴邻机房的独立配电小间并采用玻璃隔窗。
③ GB 50974-2014 第 9.2.1 条:消防水泵房的排水泵、消防电梯的井底排水泵应按消防负荷标准供电;消防电梯井底排水泵属于保证消防电梯运行的重要设施,应由消防负荷回路供电。
④ GB 50016-2014 第 10.1.8 条配套:消防电梯宜增设 EPS 备用电源,防止供电电源被火烧断。
【六、排水:井底排水井容量不小于 2m³,排水泵排水量不小于 10L/s】
① GB 50016-2014 第 7.3.7 条: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 2m³,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 10L/s;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口宜设置挡水设施。
② 排水量取值的依据:按火灾初期 2 股消火栓充实水柱的灭火用水量确定,与电梯台数无直接关系,仍按规范取值;但当排水井同时承担多台电梯集水时,宜相应扩大集水井容量与排水泵排水量。
③ GB 50974-2014 第 9.2.1 条相关要求:消防电梯集水坑有效储水容积不应小于 2m³,有效水深应按停泵水位线与单台水泵启泵水位线之差计算;消防电梯集水坑不适用生活污水集水池的容积口径,且不得排入生活污水。
【七、防烟:机械加压送风与自然通风开口】
① GB 55036-2022 第 11.2.1 条: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住宅、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工业建筑,其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的前室和合用前室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② GB 55036-2022 第 11.2.3 条: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的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应具有面积大于或等于 2.0㎡ 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共用前室和合用前室应具有面积大于或等于 3.0㎡ 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
③ GB 55036-2022 第 11.2.5 条: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送风量应满足余压值要求——前室、合用前室、封闭避难层(间)、封闭楼梯间与疏散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 25Pa~30Pa;防烟楼梯间与疏散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 40Pa~50Pa。
【八、常见设计误区】
① 误区一:把消防电梯前室当作候梯厅使用,在前室内开向客货电梯或开设管井检查门。GB 50016-2014 第 7.3.5 条为强条,除前室出入口、正压送风口和规范许可的户门外,前室内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公共建筑的客货电梯不应开向消防电梯前室,仅住宅建筑确因功能需要时方可开向,且客货电梯防火措施应与消防电梯一致。
② 误区二:用防火卷帘或防火玻璃墙替代前室的防火隔墙,或将前室分隔段做成可开启形式。GB 55037-2022 第 2.2.8 条与 GB 50016-2014 第 7.3.5 条要求前室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与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卷帘。
③ 误区三:把前室短边 2.4m 的计算做成 L 形布局,用拐角空间凑面积。前室尺寸和面积必须是与消防电梯门正对的规则区域,不规则浅角部分不得计入短边尺寸与最小净面积的计算。
④ 误区四:把消防电梯当作人员疏散设施使用。消防员电梯不作为逃生路径,不能计入安全疏散设施;可用于辅助疏散的仅是经专门设计的辅助疏散电梯(见《建筑高度大于 250m 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两者不可混同。
⑤ 误区五:漏设井底排水设施或把排水泵按普通负荷供电。GB 50016-2014 第 7.3.7 条要求井底设排水设施且排水井容量不小于 2m³、排水泵排水量不小于 10L/s;GB 50974-2014 第 9.2.1 条明确该排水泵应按消防负荷标准供电。
⑥ 误区六:把消防电梯供电的自动切换装置设在机房外的普通配电间,或两个回路共用同一电源母线。GB 50016-2014 第 10.1.8 条要求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两个回路应分别来自不同的电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