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13 章、GB 50261-2017《消防设施通用规范》第 4.2 节,以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 51 号,2023 年修订)第 16 条关于消防设施检测的强制性要求:
【必须做第三方检测的系统清单】 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含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报警控制器、联动控制设备);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含湿式/干式/预作用阀组、水力警铃、压力开关、末端试水装置);③气体灭火系统(含驱动瓶组、选择阀、喷嘴、管网压力);④防排烟系统(含风机、风阀、补风口、风量余压值);⑤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含集中电源、分配电装置、灯具蓄电池);⑥防火卷帘与防火门监控系统(含控制器、温感/烟感触发装置)。
【检测机构资质要求】 ①必须具备计量认证(CMA)资质,资质证书附件中明确列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项目;②机构人员须持有注册消防工程师(中级及以上)资格证书;③检测设备须在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内,仪器精度满足 GB 50261-2017 附录要求。
【抽样检测比例与数量】 ①火灾探测器:按 GB 50116-2013 第 3.4 条,按回路全数检验功能联动,模拟火灾信号触发试验 100% 全数检验;②喷淋系统末端试水装置:每个报警阀组控制范围内至少抽 1 处,检验流量与压力;③气体灭火系统:每个防护区均须做模拟喷气试验;④防排烟系统:按 GB 51251-2017 第 7.2 节,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与机械排烟系统均应全数测试风量与余压;⑤防火卷帘:按 GB 14102-2005 第 6 节,每个防火分区的卷帘均应做联动下降测试。
【检测报告内容】 ①检测依据(所引用的规范编号及条款号);②检测方法(所用仪器及精度);③原始数据记录(含不合格项整改前后对比数据);④结论(合格/不合格/部分合格),部分合格须明确列出不合格系统与具体位置;⑤签章(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授权签字人三级签字,加盖 CMA 章与机构公章)。
【检测时点】 ①消防设施调试完成且系统试运行不低于 24h 后方可报检测;②检测应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完成,检测合格报告作为消防验收申报必备附件之一;③既有建筑改造后扩建或系统功能发生变化的,应重新进行消防设施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