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消防知识列表

大型商业综合体中庭自然与机械组合排烟时,排烟口面积、排烟量与联动控制有哪些强制要求?

分类:设计审图与新业态混合 | 编号:faq-116 | 来源:安源消防知识库

依据 GB 55037-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 2.2.6 条、第 8.2.4 条、第 8.3.1 条,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8.5.3 条及 JGJ 48-2014《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第 7.3.14 条:①当中庭净高 H ≤ 6 m 时,自然排烟口有效开启面积不应小于中庭地面面积的 5%;6 m < H ≤ 12 m 时不应小于 8%;H > 12 m 时应按机械排烟设计,自然排烟口仅作辅助补风;②机械排烟量按中庭体积 V×换气次数 6 次/h 计算,且不应小于 72 000 m³/h(任一条件满足),排烟风机全压应满足最不利环路压损并留 10% 余量;③自然排烟口与机械排烟口应分列布置,水平间距不应小于 5 m,自然排烟口下沿距地高度不应大于中庭净高的 0.7 倍;④消防控制室应能根据烟感/温感二选一信号联动开启对应区域全部自然排烟口并启动机械排烟风机,机械排烟口处烟温探测器应作为停泵信号(180 ℃);⑤补风系统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 50%,补风口底距地高度不应大于中庭净高的 0.5 倍。GB 55037 实施后核心变化:自然排烟口面积计算由中庭地面面积改为地面投影面积(不含楼板洞口阴影区),且自然与机械排烟不可在同一防烟分区内混算,仅作互补。